跨境金融与加密支付主要市场准入

先选服务范围,再确定申请内容

MiCA不是一张不分业务的“欧洲加密牌照”。第59条要求授权注明获准的加密资产服务;日后新增服务,要向原主管机关申请扩展。对支付项目,至少应分别核对代客托管、用自有资金与客户兑换、执行或传递订单、代客转移等角色。稳定币在MiCA下的分类和发行资格也要单查,CASP授权不等于平台发行的任何代币都已合规。

稳定币能否使用,不只看平台有没有CASP授权

ESMA于2026年10月8日发布监管意见,要求主管机关监督CASP停止面向欧盟客户提供涉及不符合MiCA要求的稳定币的服务,范围包括转移及托管,而不只交易。对存量资产仅可在监督下作必要、限时的退出处理,不能据此开展新业务。这是面向主管机关的监督期望,不是把每一种服务都重新定义为公开发行;新项目应把币种合规审查与平台许可并列。

旧登记和“申请已经提交”不等于获准经营

MiCA第143条第3款规定的最长CASP过渡期已在2026年7月1日结束;之前不同成员国可以采用更短期限。到2026年10月,新进入者不能依赖旧虚拟资产登记的历史过渡待遇。假设中介出售一家拥有旧登记的公司,但该公司没有完成MiCA授权,买方不能据此直接恢复收币和结算业务。收购尽调应看当前授权、具体服务和附加条件,而不只看过去的登记日期。

欧盟主体需要真实经营安排

依第59条,通常申请CASP授权的主体须在其开展至少部分服务的成员国设注册办事处,在欧盟有实际管理地点,且至少一名董事居住在欧盟。法规要求的是可监督的经营结构,不是买一个邮寄地址。建议在选址时同时确定谁负责客户资产、风控决策及外包管理;核心职能全部由境外团队承担的方案,应提前向拟申请国主管机关解释,而非拿牌后再补结构。

获准后跨境扩展仍有程序,法币支付仍要另查

MiCA第65条设置跨境通知机制,需提交拟服务的成员国、服务项目、起始日期和其他非MiCA活动等信息。它可以减少逐国重复申请相同CASP授权的负担,但不应被宣传为整个产品在所有国家无条件放行。若商户结算还涉及欧元账户或电子货币代币支付,应另查支付制度;客户合同、投诉和当地适用规则也应纳入上线计划。

行动建议

  1. 按每个产品功能映射MiCA服务类别,并明确发行人问题和支付问题由谁另行承担。
  2. 在主管机关及ESMA名录中核对拟收购或合作公司的当前授权、主体和许可范围。
  3. 选择能够配置实际管理、当地治理和服务能力的申请国,不只比较代理报价。
  4. 把CASP授权、跨境通知及法币/EMT支付准入设为独立上线节点。

参考依据

  1. MiCA Article 59—Authorisation — ESMA / European Union
  2. MiCA Article 143—Transitional measures, paragraph 3 — ESMA / European Union
  3. MiCA Article 65—Cross-border provision of crypto-asset services — ESMA / European Union
  4. EBA publishes No Action letter on the interplay between PSD2/3 and MiCA — 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5. Opinion on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non-MiCA-compliant ARTs and EMTs, ESMA75-113276571-1742, 8 October 2026 — E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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