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居住地和实际控制不是一回事
中国籍创始人可能长期居住境外,也可能在内地实际管理业务;境外籍股东也可能受境内主体控制。监管申请需要按真实结构披露,不能用护照替代实际控制分析。判断时应分别列出谁出资、谁享有经济利益、谁有任免和否决权、谁负责运营,再核查目标市场对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不同条件。不要把董事居住要求误解成股东国籍要求。
以欧盟为例,重点包括声誉和适当性
MiCA第68条规定管理层的声誉、知识、经验和投入时间,以及重要持股股东的声誉等要求;这些并不是一条“中国股东当然不得申请”的规定。但不能据此承诺所有中国背景申请均会获批,具体还需核查制裁、资金、复杂股权和其他适用审查。加拿大FINTRAC登记材料也要求披露控制结构,并对特定人员提交背景文件,说明实质透明比表面身份包装重要。
境内关联需要另外一份分析
2026年内地通知除禁止相关境内业务外,对未经同意的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作出限制,也对挂钩人民币稳定币境外发行作出规定。应特别注意,发行虚拟货币与替客户提供支付或兑换并非同一个活动,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条文。涉及内地出资、控制和团队的项目,应按真实业务另审,不应认为取得海外资格就能一并解决内地问题。
假设创始人考虑找朋友代持
名义股东换成境外朋友,如果创始人仍出资并控制公司,真实控制关系并未因此消失。这样的安排还可能使申报、银行资料与内部协议互相矛盾。更稳妥的做法是提前整理完整股权图、资金形成和出资链、过往监管或刑事事项及管理分工;对存在障碍的条件,依法调整实际经营结构,而不是靠不准确的申请材料绕开审查。不同文件中的姓名拼写、历史地址及股权变更日期也应统一解释。能够用原始文件说明的差异应主动澄清,不宜为了表面一致而改动真实事实。
行动建议
- 穿透到最终自然人整理股权、表决、收益和实际控制关系。
- 准备资金来源、背景记录和管理经验的可验证材料,确保监管与银行版本一致。
- 对内地出资、实际团队及可能的代币发行分别作适用规则审查,不用一份海外牌照意见覆盖全部问题。
以上内容仅供信息浏览和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事项,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参考依据
- MiCA Article 68 — Governance arrangements — ESMA
- Register your MSB or FMSB — FINTRAC
-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