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旅行包里,卖家确认现金后,将相应数量的USDT转入买家指定的钱包地址。按照双方原本的交易安排,接下来只需要买家确认收币,卖家拿走现金,这笔交易便算完成。
然而,买家突然表示没有收到USDT。就在卖家低头核对链上记录时,装满现金的旅行包被人从二楼窗户扔了出去,等候在楼下的同伙捡起包后迅速驾车离开,另有人负责阻挡追赶的卖家。
2026年10月29日,《检察日报》报道了这起发生在江苏徐州的虚拟货币交易案件。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抢夺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却认为这并不是一起针对120万元现金的抢夺,而是一起以现金交易为诱饵、骗取USDT的诈骗案件。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庭审中,辩护人又提出了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形成新的定性争议。截至本文撰写时,案件尚未宣判。
同一场交易,为什么会出现抢夺罪、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三种判断?真正需要关注的,是行为人究竟想拿走什么,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
01 120万元现金摆在桌上,为什么检察机关认为被骗的是USDT?
根据公开报道,王某此前曾两次以现金向肖某购买USDT,双方并非第一次交易。后来,王某得知国内对虚拟货币交易有严格监管,便产生了不支付对价而取得USDT的念头,并纠集其他人员预谋分工、提前踩点。
2026年3月23日,王某再次提出购买USDT,并约定在线下完成现金交易。肖某到达现场后,先查验了许某带来的120万元人民币,随后将对应数量的USDT转入指定接收地址。
但王某等人并没有打算真正完成付款。按照检察机关指控,王某谎称没有收到币,许某趁肖某核对记录之际将现金包从窗户扔下,由楼下同伙接应逃离,其他人员则负责阻挡肖某追赶。
这起案件最容易让人产生的第一印象,是几个人把现金拿走了,所以涉嫌抢夺。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行车记录仪、现场监控、手机电子数据及相关人员供述后,形成了不同判断:120万元现金自始至终处于王某等人的掌控之中,现金只是让卖家相信交易真实、愿意先行转币的工具。
按照这一指控逻辑,肖某真正失去的是已经转入对方钱包的USDT。王某等人则利用现金展示、此前交易形成的信任,以及虚假的收款承诺,促使肖某作出转币行为。
如果这一事实能够被法庭证实,那么案件需要评价的就不仅是最后“抛包逃离”的动作,而是从交易开始之前已经形成的整个犯罪计划。
02 是诈骗还是抢夺,关键看谁原本控制财物,以及财物如何转移
诈骗罪与抢夺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但两者的行为结构存在重要区别。
典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认识处分财产,最终造成财产损失。典型抢夺案件则强调行为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脱离原占有人控制,并不是基于被害人受骗后的自愿交付。
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必须先回答两个问题:肖某究竟失去了什么财物?相关财物又是通过什么行为脱离其控制的?
如果仅观察最后几秒钟,确实能看到有人把现金包扔下楼、同伙接应逃跑。但问题在于,这笔现金原本就是王某等人带来的,按照检察机关目前掌握的证据,肖某只是查验现金,并未实际取得对现金的独立占有。
相反,USDT已经按照交易安排转入王某指定的地址。肖某之所以愿意先转币,恰恰是因为相信对方会按照约定支付现金。
这便形成了两条完全不同的事实解释路径:如果行为人通过突然夺取被害人已经占有的财物取得利益,抢夺罪就有讨论空间;但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设计虚假交易,使对方误信交易真实而主动转出USDT,那么需要重点审查的便是诈骗罪的构成。

这起案件的关键,不是行为人最后有没有逃跑,而是被害人究竟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失去了对哪一项财物的控制。
当然,诈骗罪的成立仍然需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被害人的认识错误、财产处分及相应损失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交易最终没有付款,就将普通交易违约直接认定为诈骗。尤其是在虚拟货币交易中,链上转账失败、到账时间差异、钱包地址错误以及双方对结算条件的不同理解,都可能造成交易纠纷,必须与事前预谋骗取资产的行为严格区分。
03 交易是双方约好的,为什么辩护人提出合同诈骗罪?
本案庭审中,还有一个比“抢还是骗”更值得刑事辩护律师关注的争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普通诈骗罪。
从表面上看,这一意见并不难理解。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交易安排,约定了现金和USDT的交换条件,卖家履行了转币义务,买家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对价。相关行为发生在交易约定及履行过程中,似乎具备了合同诈骗的部分外观。
但合同诈骗罪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诈骗行为的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与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相比,合同诈骗罪还涉及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入库参考案例《陈某荣合同诈骗案》中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不能拘泥于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即使是口头合同,只要确实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并符合刑法规定,也可能进入合同诈骗罪的评价范围。真正重要的是,相关合同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市场交易属性,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
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交易标的是USDT,交易方式是人民币现金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的银发〔2026〕42号文件,再次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将境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等相关业务活动列入严格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范围。
在本案庭审中,公诉人据此提出,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虚拟货币交易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应当按照普通诈骗罪评价。
这一意见具有明确的法律分析基础,但仍需注意,它是本案公诉机关在庭审中的论证,并不是已经生效的裁判规则。
从刑事辩护角度看,真正值得继续讨论的是:当一项交易受到行政监管禁止,或者相关民事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时,是否必然排除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对此不能仅凭“签了合同”或者“交易违规”作出机械判断,而应进一步分析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市场交易秩序、交易关系的实际性质,以及具体欺骗行为是否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本案最终如何定性,仍应以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生效裁判为准。
04 USDT交易受到严格监管,为什么骗走USDT仍可能构成诈骗罪?
这个问题也是本案最容易引发误解的地方。
有人可能认为,既然国内严格禁止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卖家参与相关交易本身就存在法律风险,那么买家不支付对价取得USDT,是否只是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的风险?
这里必须区分两套不同的法律评价。
一套是对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的金融监管。监管机构关注的是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交易撮合、定价、支付结算等活动是否违反现行规定,以及相关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套则是刑法对非法侵占、骗取他人财产利益行为的评价。后者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符合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方式取得财产利益。
一项交易不受民事法律保护,或者涉及被禁止的金融活动,并不当然意味着交易一方可以通过欺骗、盗取等手段无偿取得另一方控制的财产利益。
在相关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已经明确将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货币纳入侵财犯罪的审查对象。例如,2026年6月《检察日报》报道的重庆北碚一起30万元现金换U案件中,行为人同样在卖家转币后谎称没有到账,并安排同伙争夺现金。检察机关认为,现金只是诱使对方交付USDT的工具,最终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亦作出了诈骗罪的有罪判决。
但也需要明确,虚拟货币能否作为特定犯罪的对象、其财产利益如何认定、涉案金额如何计算,在不同案件中仍需结合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具体罪名及证据情况审查。不能从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推导出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具有相同的民事效力,也不能简单将任何平台报价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价依据。
回到江苏这起120万元案件,检察机关目前指控的核心并不是卖家从事USDT交易是否合规,而是王某等人是否利用虚假交易骗取了卖家控制的USDT。两者可以分别调查、分别评价,并不存在一方交易行为有风险,另一方就当然不构成犯罪的逻辑。
05 同样一场交易,为什么聊天记录、链上数据和现场监控都很重要?
这起案件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五名被告人中,部分人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并不稳定,庭审中也出现了不同辩解。
因此,单纯依靠口供,很难完整判断案发前后每个人究竟做了什么。
根据《检察日报》报道,检察机关除审查被告人供述外,还重点调查了行车记录仪、现场监控视频和手机电子数据,并在庭审中围绕收币地址来源、到账确认及事先分工展开讯问。
这些证据所要回答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链上交易记录能够帮助核实USDT是否转出、何时转出、进入哪个地址,以及后续是否发生转移;但仅凭一笔成功转账,通常不能直接确认钱包实际控制人,更不能独立证明交易相对方从一开始就准备实施诈骗。
现场监控和行车记录仪可以还原人员到场时间、现金包的流转、车辆位置和逃离过程,却未必能够解释行为人为什么要安排这些动作。
而聊天记录、通话内容、钱包控制资料以及相关人员之间的联络,才可能进一步揭示是否存在事前共谋、谁提供接收地址、谁负责假称未到账、谁安排现金转移,以及各参与人员在整个计划中承担了什么角色。
特别是本案中,王某此前曾两次真实购买USDT,这一事实既可能被用于分析卖家为何相信第三次交易,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此前交易究竟只是正常买卖,还是为后续犯罪建立信任。不能因为后来发生诈骗指控,就当然把此前每一次交易都认定为犯罪准备。
对于刑事责任而言,不同参与人员之间也不能简单画等号。提供接收地址、安排现金、负责现场阻挡、协助联系交易对象等行为,是否属于事前共同犯罪计划的一部分,需要结合各自的主观认知、参与时间、实际分工和行为作用分别判断。
因此,案件不能只靠一句“他们合伙把币骗走了”来完成刑事认定,而应把交易前的预谋、交易中的欺骗、链上资产转移,以及交易后的接应行为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审查。
06 120万元的交易价格,是否就等于最终的犯罪金额?
案件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却可能直接影响量刑的争议:交易双方约定120万元人民币购买一定数量USDT,是否意味着涉案USDT的刑事价值就必然是120万元?
从目前公开报道来看,检察机关以价值120万元的USDT提出指控,但具体采用了哪些价值认定材料、如何审查交易价格的客观性,报道尚未完整披露。
对于一般财产犯罪,涉案财物价值是影响犯罪数额和量刑的重要因素。但USDT并不是人民币,也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简单将某个平台上的报价、非正规交易商提供的兑换价格或者双方自行约定的金额,不加审查地作为最终刑事认定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仍需要核实涉案USDT的实际数量、交易时间、双方约定的价格形成过程、交易是否真实,以及相关价值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如果存在异常报价、虚假交易记录、重复计算或者资产转移事实不清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排除。
这一问题与“是否构成诈骗”虽然相关,却并不完全相同。犯罪定性需要分析行为与主观目的,犯罪数额则需要进一步证明财产价值;不能因为确认发生了链上转账,就认为涉案金额已经没有争议。
尤其在涉币案件中,证明转走了多少币,与证明刑法上应当认定多少财产价值,是两个需要分别完成的证明任务。
写在最后
江苏这起120万元现金买U案件,最值得关注的并不是有人把一包现金从楼上扔下去,而是这场看似普通的线下交易,在刑法上可能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行为结构。
从表面看,有人带走了现金;从检察机关查明并指控的交易过程看,现金可能只是制造真实交易假象的工具,真正被非法取得的是卖家已经主动转出的USDT。也正因为如此,案件从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涉嫌抢夺罪,转向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起诉,并在庭审中进一步出现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争议。
对Web3从业者来说,这起案件说明,线下现金交易中的刑事风险不能只通过最后发生了什么动作来判断;对于刑事辩护而言,它也提醒我们,涉虚拟货币案件不能只依赖交易名称、钱包余额或者某一段视频作出结论,而需要把实际财产流转、控制关系、交易目的和行为人分工放在一起审查。
看起来被拿走的是现金,真正被非法取得的却可能是USDT。判断究竟是抢还是骗,关键在于完整还原财产如何脱离原有控制,以及行为人是否通过欺骗促成了这一结果。
这才是本案留给涉币刑事案件最有价值的讨论。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1月4日的公开资料撰写。江苏案件尚待法院宣判,文中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均为公开庭审观点,不代表最终司法认定。具体法律评价以案件事实、证据及生效裁判为准。
主要参考资料
•《检察日报》2026年10月29日报道:U币“交易”中夺款逃走,涉嫌何罪?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陈某荣合同诈骗案
•《检察日报》:是“抢”还是“骗”?解开30万元U币交易迷局
•2026年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