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还在境外账户,没有转回内地,也要申报吗?”“我把币换了个钱包,为什么流水里又多了一笔?”“网上说按20%缴税,直接照着算可行吗?

整理加密资产的税务问题,很容易从这几个问题开始。从拿到账单就算税,可能就把事情搞反了。银行里收到的钱,可能包含收回的本金;钱包增加的资产,可能来自工作报酬或者买卖,也可能只是本人账户之间的转移。没有分清这些情况,同一笔钱就可能被重复计算。

下面沿着整理资料、计算和申报的顺序,我们把七个问题讲清楚。

一、钱在境外,就不用在内地申报?

不能只看钱在哪里。首先要看,你是不是中国税法上的居民个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属于居民个人,依法就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住所”,不是看名下有没有房。《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看的是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所形成的习惯性居住。因此,有一张境外银行卡、拿到了境外居留身份,内地的税收居民身份也不一定改变。

如果你确实属于“境内无住所个人”,需要单独核对《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此时,逐年的居住天数、连续年限、单次离境时间和所得支付方都可能影响判断。

接着再看收入来自哪里,境外平台收款不一定就是境外所得。《实施条例》第3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除另有规定外,不论在哪里支付,均属于境内来源所得。比如,人一直在深圳,为境外公司开发软件,仅因对方用数字资产付款,就把报酬作为境外所得处理,并不稳妥。

实际准备时,可以先写一页年度情况:这一年主要住在哪里、在哪里工作、是否发生跨境迁居、主要收入由谁支付。出入境记录、劳动或服务合同放在后面。先把身份和工作事实说清楚,比直接提交几千行流水更有帮助。

二、收到的都是币,为什么不能统一按20%算?

因为税法首先要区分:你为什么收到这笔资产。

如果是工作或服务报酬,先看劳动、任职或服务关系。《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及《实施条例》第6条区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等类别。受雇拿工资、独立提供开发服务、以经营方式组织业务,绝对不能按同一类别计算。

如果是自己买入后卖出,需要仔细研究财产转让所得规则是否适用。在依法归入这一类别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五)项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财产原值,可以先理解为按税法确认的取得成本。同法第3条规定该类所得的税率为20%。需要注意,这个20%对应的是按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指的不是全部进账。

至于项目赠送的空投、参与质押获得的奖励、出借资产取得的回报,建议分别保存项目规则和取得记录:有没有提供服务?有没有投入资产?是否需要承担义务?不要直接选一个所得类别。对难以界定的所得项目,《实施条例》第6条明确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咨询时应当问清适用依据。

整理表格时,每笔资产的来源可以先写成一句话,例如“某次开发服务的报酬”“本人买入后出售”或者“参与某项目获得的奖励”。如果是先取得报酬、后来又出售资产,两次行为要分开记录,并核对取得时的计税价值怎样与后续成本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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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明收入从哪里来,再讨论适用哪一类税务规则。

三、钱包转来转去,或许有的只是资产搬家

假设,你把本人持有的资产从A平台转入自己的钱包,之后又转到B平台。账上可能出现提现、链上转账和充值等多条记录,但这些记录本身并不意味着你赚了好几次钱。

如果确实只是同一人控制的账户之间转移,期间没有发生出售、兑换或者取得报酬等其他行为,整理时应把它与对外交易区分开。你需要保留两端账户属于本人的资料,以及能够对应的转出、转入记录。

一个实用做法,是给同一笔业务编一个号。把银行付款、买入订单、钱包转移、卖出订单和最终收款尽量串在一起。每条记录保留日期、资产种类、数量、对价、费用、订单编号或链上交易编号。缺了哪一环,就在旁边标注还需要补什么。

币币兑换要单列,记录换出了什么、换入了什么,以及当时的价格依据。它与本人钱包之间的单纯转账不同,不能排除其涉税分析。

家人的账户、朋友的账户,也不要直接归入“本人内部划转”。确有代收代付、代为保管等情况的,应单独说明,保留当时的约定和资金记录。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原始文件留一份不动,清洗、去重在副本上做。很重要的一件事是,使用软件归类后,一定要抽查几笔内部转账、兑换和奖励,看它有没有识别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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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向与证明材料一一对应,才能说明哪些是收入、哪些只是转移。

四、成本凭证不齐,税额可能算不清

假设一笔交易已经确认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规则: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30万元,获认可的原值为20万元,合理费用为1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按20%计算,税额为1.8万元。

(30万元-20万元-1万元)×20%=1.8万元

因此这里需要重点核对的是:20万元的买入成本有什么证明?1万元费用是否发生、是否可以扣除?

《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按规定方法确定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原值。能把银行付款和平台成交订单对应起来,最便于说明成本。记录缺失时,先向平台申请补充导出,再用银行流水、链上记录、当时的合同和往来记录交叉核对。重建的数据应一定要明确标注其重建属性。

手续费也要分项整理。《实施条例》第16条将合理费用界定为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平台佣金、链上费用能否计入成本或合理费用,应核对用途和依据。

分批买入、分批卖出时,要说明每次处置对应的成本。《实施条例》第17条按一次转让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不要未经分析就把全年亏损与盈利相抵。使用软件时,也要核对默认的成本方法是否适用。⁠

另外,估值和汇率,是两个问题。《实施条例》第8条将现金以外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的计量范围,第32条另行规定外币折算办法。收到数字资产报酬时,应保存取得日期、数量、合同金额和价格资料;涉及外币金额的,再按适用规则折合人民币。

五、境外交过税,内地还需要申报吗?

需要把“是否应当申报”和“还需不需要补税”分开看。

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并且依法认定属于境外来源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例如,符合这一范围的2026年度境外所得,原则上应在2027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1]⁠

但这个期限不能套到所有数字资产收入上。例如,第13条第1款对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一般情形,规定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税;境外所得则有前述专门安排。应扣未扣等情况还要另查相应规定,不能全部等到次年6月处理。⁠[1]⁠

已经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研究税额抵免。通俗说,就是把符合条件的境外已纳税额,在限额内用于抵减内地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对此作了规定。

这里应特别留意:平台手续费不是境外所得税;境外罚款、滞纳金也不能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如果境外没有征收所得税,一般也就没有实际已纳税额可供抵免;但是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备材料时,把境外申报表、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与对应收入、所属年度放在一起。确实拿不到通常的纳税凭证,也不必直接放弃:公告第十条允许在相应条件下,同时凭境外所得申报表或经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抵免。⁠

如果遗漏了往年申报,建议逐年梳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对未按期缴税规定了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是否适用、从何时起算,以及是否另有处罚,应核对具体原因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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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经缴税,申报义务还是要做的

六、CRS、CARF报告多少,就要按多少缴税吗?

信息报送和个人缴税,两回事。

CRS通常称为“共同申报准则”,主要针对金融账户资料;CARF是“加密资产申报框架”,要求符合条件的服务商收集用户身份和相关交易信息,按适用安排报送、交换。它们帮助税务机关掌握信息。CARF涵盖的交易不仅有加密资产与法币之间的兑换,也包括相关加密资产之间的兑换及有关转移。

以香港为例,截至本文核对时,香港税务局公开说明仍以相关条例草案获通过为前提:CARF相关修订拟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首次自动交换安排在2028年;经修订的CRS拟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在这个时间点,对个人更有用的准备,是核对平台上的税收居民自我证明、纳税人识别号和身份变动记录,按要求如实填写、及时更新。平台显示的交易总额与自己的测算不同,就逐项找出差异:是否含内部转移、是否重复记录、是否混入本金或者他人款项。

七、咨询时,带什么材料、怎么问更有效?

在这里,建议先准备两三页事实说明,把详细流水作为附件。正文只需让对方看懂:你是谁、哪一年的事、资产从哪里来、后来怎样处理、哪些数字有凭证、哪些地方还没弄清。

可以先整理三份底稿:年度身份表,写居住、工作与跨境变动;收入分类表,区分报酬、买卖、奖励和内部转移;凭证目录,把合同、订单、银行记录、链上记录及缺口对应起来。

咨询时,与其只问“我要不要交20%”,应该把问题落到交易上。例如:

“这笔资产是我提供开发服务收到的报酬,合同和到账记录在这里;后来我又出售了其中一部分。取得报酬时应按什么类别、什么价值计税?出售时,原值应怎样衔接?还缺哪些材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有权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纳税程序;第25条要求依法如实办理申报。你可以先通过12366了解一般政策及办理渠道,再把具体事实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涉及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申报地点,可对照2020年第3号公告第八条:通常向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没有境内任职单位的,再按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规则确定。

当资料很多时,先选几笔有代表性的交易,展示原始记录、计算过程和拟申报结果,再按经核对的方法整理其余交易。咨询日期、提交的事实和回复内容都应留存。

最后,有一条边界必须说清楚:处理税务,不等于让虚拟币的交易“合法化”。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等相关业务,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若涉及异常资金来源、替他人大量收付款或者其他争议,应注意同时评估金融监管、反洗钱及其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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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事实和凭证准备好,让咨询围绕具体交易展开。

开始整理时,不必先追求“完美税表”。把原始记录下载备份,选出几笔典型交易,试着说清楚钱从哪里来、为什么收到、后来去了哪里、成本怎么证明。哪些已经有答案,哪些还需要确认,一项项列出来。这份说明,往往就是税务处理真正能够往前走的起点。

说明: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31日可核对的公开规则整理,供普法与风险识别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事实的法律、税务意见,不提供投资建议,也不推荐或协助开展违法交易。跨境规则及实施安排可能变化,办理前应再核对。文中的整理建议不代表税务机关已认可某种加密资产分类、估值或成本方法。

主要法规与官方资料

正文编号对应下列资料;法律规则与实务建议已在文中区分。核对日期:2026年10月31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第1条(居民身份);第2、3、6条(分类、税率与计税基础);第7条(境外抵免);第10、12、13条(申报及期限);第16条(人民币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原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2—4条(住所、来源地与无住所个人);第6条(所得分类);第8条(非现金所得);第16、17条(原值、合理费用及按次计算);第32条(外币折算)。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

第1—3项。适用背景为个人收购玩家虚拟货币后加价出售;本文未将其直接等同于全部加密资产交易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原文

[4]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第一、二条(来源与分类计算);第三至六条(抵免限额、可抵免税额及例外);第七、八条(申报时间与地点);第十条(凭证及补充抵免);第十二条(外币折算)。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8条(了解税法及程序的权利);第25条(如实申报);第27条(延期申报须经核准);第32条(逾期缴税与滞纳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律文本

[6] 香港税务局:《加密资产申报框架》

参见“概述”“须申报的交易”“申报规定”“尽职审查规定”。用于说明CARF范围、身份资料及拟议实施安排,不作为内地计税依据。

香港税务局中文说明

[7] 香港税务局:《2026年税务(修订)(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条例草案》说明

关于CARF及经修订CRS的拟议生效时间、适用范围与立法进度。文中保留草案通过等条件,未将计划日期写成已经实施的规则。

香港税务局说明 | 立法会法案进度

[8]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

第一部分第(一)项(法律地位及相关业务限制);第六部分第(十八)、(十九)项(法律责任)。该通知同时废止银发〔2021〕237号文。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页 | 上海市政府转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