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没有专门税目,但“取得所得即产生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适用;取得环节与转让环节的定性,实务中存在争议。
参考境外法域的常见处理,可以看到两种定性路径:按经营所得(美国、加拿大倾向,规模化作业基本落入),或按资本性质收益从宽(香港、新加坡对非经营性质押、挖矿收益倾向低税或不征税)。分界的考量因素各法域高度相似:操作的频率与规模、组织化程度(专门设备、场地、人员、融资)、持有意图与期限、与主营业务的关联。
对境内参与者,两条提醒:一是定性争议没有标准答案,规模化作业者建议按经营所得准备成本费用台账,并个案确认口径;二是挖矿经营活动在境内另受产业政策约束,税务问题之外还有合规层面的判断。境外平台取得的质押收益,“当地免税”不改变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申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