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针对虚拟货币转让收益的专门税收规定,实务口径存在争议;但“没有专门规定”与“免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判断。

从现行法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财产转让所得”包含“其他财产”的兜底表述;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其指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器设备等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人民法院报曾刊文确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类为财产,个人持有受法律保护。更早的一个参照是国税函〔2008〕818 号批复——个人通过网络收购虚拟货币加价转卖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该批复针对的是游戏币等,与区块链资产存在差异,但财产属性分析的路径有参考价值。

实务中已有征税案例:以加密货币发放工资被按工资薪金计税、持有加密资产获利被按投资收益计税、企业在相关经营中获利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必须讲清边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在境内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参与相关交易存在法律风险;收益的具体定性、成本核定方式在各地执行中存在差异,个案判断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与专业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