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跨境纳税税收居民身份判定183天规则实质存在测试绿卡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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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度存在中美跨境情形,想了解自己在中国法和美国法下分别属于何种纳税人身份,以及对应的纳税义务范围。

结论速览

纳税人身份须分法域独立判定。中国侧看两条标准——"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境内习惯性居住)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满足其一即为中国居民个人,就全球所得纳税;美国侧看公民身份、绿卡测试与实质存在测试(当年在美满 31 天且三年加权天数满 183 天),满足即为美国税收居民。若两边都构成居民,进入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的加比规则处理(详见问题三)。

曼昆观点

(一)中国侧:居民身份的两条判定路径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的判定采用"住所 + 天数"双标准:

判定标准规则要点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是法律概念,不等于"名下有房"居民个人:就境内和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税
无住所但居住满 183 天一个纳税年度(公历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境内停留满 24 小时计一天
两条均不满足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美国侧:三套测试

  • 公民测试:美国公民无论居住何处,均为美国税收居民,就全球收入向美国申报纳税;
  • 绿卡测试:任一公历年度内持有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该年度原则上即为美国税收居民,直至身份被依法放弃或撤销;
  • 实质存在测试:当年在美停留满 31 天,且"当年天数 + 上年天数 × 1/3 + 前年天数 × 1/6"加权合计满 183 天的,构成美国税收居民(存在条约例外与豁免情形)。

(三)判定后的申报节奏(以 2025 纳税年度为例)

  • 中国侧:属居民个人的,2025 年度境外所得应在 2026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汇算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第七条);在美国已缴的所得税可凭完税凭证在抵免限额内申请抵免,超限部分可结转以后五个年度;
  • 美国侧:按美国税法规定的申报季提交联邦税表;主张协定待遇的,需随申报作出相应披露。

行动建议

  1. 先按上表独立完成两国身份判定,形成书面事实清单(出入境记录、户籍与家庭情况、主要资产与收入来源地);
  2. 两边均构成居民的,不要简单"选一边报",应进入协定加比规则分析(见问题三);
  3. 涉及绿卡、长期跨境居住或大额境外资产的,建议在申报季前完成个案评估,避免申报立场前后矛盾触发稽查。

曼昆律师事务所在 Web3 税务合规、跨境身份规划、涉币争议解决与刑事风险防范领域持续提供中英文服务。本文问题如需个案评估、补申报支持或正式书面意见,欢迎联系:微信 mankunlvsuo / 邮箱 service@mankunlaw.com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与税务知识介绍,基于 2026 年 9 月前公开发布的监管文件整理(主要包括:银发〔2026〕42 号通知、《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国税函〔2008〕818 号、中美税收协定、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等),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税务意见或投资建议。文中涉及的条文适用、税率标准与监管名单,请以现行有效法规、主管机关最新公示及专业顾问的个案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