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USDT卖出去了,人民币也到账了,交易看起来已经结束。可过了几天,银行卡突然无法使用,银行告知账户涉及涉诈资金,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卖币的人有些意外:自己只是正常挂单交易,既不认识付款人的上家,也不知道这笔钱此前经过了哪些账户,怎么就和诈骗案扯上关系了?

更让人担心的是,冻结会不会只是开始?公安机关会不会进一步调查自己?卖币收到的款项如果真是诈骗资金,是否就构成了洗钱犯罪?

类似的问题在虚拟货币场外交易(OTC)中并不少见。

但这里需要先区分两个问题:一笔资金被认定与诈骗案件有关,不代表收款人当然参与了诈骗;银行卡被冻结,也不等于持卡人已经构成洗钱犯罪。

真正需要查清的是,涉案资金怎样进入账户、卖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资金的犯罪来源,以及其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罪资金转移、转换。

01 卖币收到涉诈资金,为什么银行卡会被冻结?

理解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笔普通的USDT场外交易如何完成。

卖方在交易平台或者其他渠道出售USDT,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人民币。卖方确认收款后,将相应的USDT转给买方。

但实际付款人、平台上的交易对手,以及最终取得USDT的人,未必是同一个人。

例如,买方可能使用第三方账户付款,也可能要求卖方向指定的钱包地址转币。如果人民币来源于此前的电信网络诈骗,卖方的银行账户就可能成为涉诈资金流转链条中的一环。

公安机关追查诈骗资金时,会根据银行流水、转账关系等信息,向下追踪资金去向。即使账户持有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其账户也可能因接收涉案资金而被采取冻结措施。

需要注意,银行限制交易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并不完全相同。银行可能基于异常交易监测限制账户功能;公安机关则可能基于刑事侦查或反诈处置需要,对涉案资金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发现银行卡无法使用,第一步是核实限制措施的性质,而不是立即认定自己涉嫌犯罪。

资金流入涉案账户,说明这笔交易可能需要调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独立判断。

02 会不会构成洗钱罪?先看钱来自什么犯罪

日常交流中,人们常把利用银行卡、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的行为统称为“洗钱”。

但在刑法上,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洗钱罪并不适用于所有犯罪所得。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针对的是七类特定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2024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等方式转移、转换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以属于洗钱罪规定的相关行为方式。

这意味着,USDT等虚拟资产确实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

但反过来说,不能因为交易涉及USDT,就直接认定构成洗钱罪。

例如,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并不当然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是否适用洗钱罪,需要先判断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主观认识,以及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第二,更常见的刑事争议可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制的是明知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情形。

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方法可以包括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式、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

在虚拟货币交易中,如果行为人明知收到的是诈骗等犯罪所得,仍通过收款、换币、转币等方式协助对方转移资金,就可能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多名行为人按照犯罪团伙指示,利用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再通过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并转往指定账户,从中获得报酬。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资金转移方式等证据,认定有关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的定罪依据并非单纯使用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而是行为人明知经手的是犯罪所得,仍参与资金转换和转移。

第三,提供账户等帮助行为,还可能涉及帮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规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不只是看有没有提供银行卡,还需要分析行为人知道什么、提供了什么帮助,以及其行为在上游犯罪链条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因此,卖USDT收到涉诈资金后,可能涉及的罪名并非只有一个,但也绝不是只要收到了涉诈资金,就必须承担其中某种刑事责任。

03 明明不知道钱是赃款,为什么还可能被调查?

在涉及OTC交易的刑事案件中,“明知”往往是最重要、也是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不少卖币人会表示,自己只是按照交易平台的订单收款、放币,没有参与诈骗,也从未与诈骗团伙直接联系。

这些情况当然需要调查,但仅仅一句“不知道”,通常还不足以完成全部事实说明。

2025年掩隐罪司法解释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认定时需要结合经手资金的情况、交易和账户异常、转移方式、行为人的职业经历等因素综合判断。

放在USDT交易场景下,以下几类情况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

如果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行情,或者对方承诺不合理的高额收益,可能引起对交易真实性、资金来源及交易目的的进一步审查。

但价格异常只能作为判断因素之一,不能单凭一次偏离行情的报价认定行为人明知犯罪所得。

二是付款人与交易对手是否一致。

卖方与某个账户沟通交易,实际付款却来自多个陌生银行账户,或者买方频繁要求更换收款、付款方式,这些情况都需要进一步说明。

特别是当交易对方无法合理解释第三方付款原因时,相关异常可能成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资金风险的证据之一。

三是交易方式是否呈现明显的资金转移特征。

例如,频繁接收不同来源的款项,再迅速按照他人指示转往指定地址;不关心交易对手和真实交易需求,只按要求完成收款、换币、转币;或者在账户已经出现涉诈提示、冻结等异常后,仍继续采用类似方式协助资金流转。

这些行为与一般资产买卖之间存在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差异。

四是交易者是否对异常情况作出了回应。

如果交易过程中曾收到明确的风险提示,或者对方在聊天中透露资金来源异常,行为人仍继续实施相关交易,其主观认知就可能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但无论出现上述哪种情况,都不能脱离全部证据单独判断。

刑事案件中,应当结合聊天记录、交易订单、资金流水、链上转账情况及行为人的具体认识进行综合认定。

交易异常不等于犯罪明知,而交易者自称不知情,也不能替代证据审查。

04 卡已经被冻结,最重要的是查清哪些事实?

对于遇到冻卡的卖币人来说,当务之急往往是恢复账户使用。

但如果冻结与刑事案件有关,单纯要求银行解冻,可能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更重要的是查清账户限制的来源,并围绕具体交易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材料。

首先,确认是谁采取了账户限制措施。

可以通过银行官方渠道核实账户当前状态,是银行自身风险控制、反诈限制,还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冻结措施。

如果属于公安机关冻结,应尽可能核实办案单位、联系方式、相关冻结信息,以及后续需要提交材料的程序。

不同措施对应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不能把所有账户异常都当成同一种“冻卡”。

其次,整理涉案交易的完整过程。

很多人手里只有银行收款流水,认为既然钱确实到账,交易就是真实的。

但在刑事调查中,银行流水通常只能证明资金如何进入账户,无法单独证明对应的USDT交易过程,更不能直接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保留交易平台订单、买卖双方沟通记录、付款账户信息、交易价格形成过程、链上交易哈希、钱包地址以及资产交付记录。

如果使用的是非平台场外交易,还需要尽可能保存双方如何建立联系、怎样约定交易条件、如何确认付款及交付资产的相关材料。

这些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对应,帮助还原资金、订单与链上资产之间的真实关系。

再次,区分交易款项和其他资金。

一个银行账户可能同时存在工资、经营收入、家庭转账和虚拟货币交易款项。

如果账户整体被冻结,需要梳理不同资金的来源、用途,以及与涉案交易的关联程度,而不是简单把账户所有流水都作为涉案金额。

不过,能说明其他资金具有独立来源,也不意味着相关款项一定能够立即解除冻结。是否属于涉案财产、是否需要继续保全,应由有关机关依法审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

这里的“三日”是以已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为前提,并不是说提交解冻申请后三日内就必然解冻。

如果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冻结措施,或者依法应当解除冻结而未解除,相关利害关系人还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依法申诉、控告。

05 为了尽快解冻,有几件事反而不能急着做

遇到冻卡后,一些用户会急于联系交易对手,要求对方把钱退回去,或者向自称能够处理冻卡的人支付费用。

但问题在于,账户限制可能涉及刑事侦查、涉案资金追缴及多个权利人的利益,未必能通过私人协商解决。

第一,不要擅自处置可能涉及案件的资金。

如果有关资金尚未被冻结,也不能因为担心后续调查,就自行转移、分散或隐匿资金。

涉及已经被冻结的财产,更应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如果存在退款、退赔或其他处理需要,应先查明收款人与资金实际权利人的关系,必要时通过办案机关及专业律师依法处理,避免出现新的权属争议。

第二,不要删除聊天记录或补造交易材料。

交易时没有核实对方身份、没有保存完整订单,并不意味着事后可以通过修改聊天记录、补签虚假协议等方式弥补。

这种做法不仅可能影响既有证据的真实性,还可能给后续调查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正确做法是保留原始数据,对缺失的证据如实说明,并通过银行、交易平台等合法渠道申请获取能够核验的材料。

第三,不要轻信付费解冻或代办取款。

如果有人声称认识办案人员,支付一定费用就能立即解冻,或者要求持卡人配合转账、取现来解决问题,应保持警惕。

对于刑事侦查中的冻结措施,相关处理需要依法进行,不存在可以绕过程序的所谓“保证解冻”方式。

第四,不要只顾解冻,忽视自身刑事风险。

如果有关机关不仅要求说明交易情况,还开始调查账户使用方式、资金来源、交易对手关系,或者询问是否受他人指示进行转账、换币,就需要认真评估自身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此时应如实配合调查,必要时及时寻求刑事律师帮助,区分普通涉案资金关联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等不同身份及其对应程序权利。

06 卖币人最需要证明的,不只是“我把币交付了”

对于因出售USDT收到涉诈资金而被冻结银行卡的人来说,常见的解释是:我确实交付了USDT,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因此自己没有违法犯罪。

但从刑事法律角度看,真实交易记录能够证明发生了资产交换,却未必足以排除所有刑事风险。

因为犯罪资金也可能被用于真实发生的买卖交易。

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利用交易转移犯罪所得,即使链上确实交付了USDT,也不能当然排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的可能。

反过来,如果交易者确实不了解上游资金的犯罪来源,也没有实施符合相关犯罪构成的帮助行为,就不能仅凭其收取过涉诈款项,推定其构成犯罪。

这里还需要区分另一个问题:刑事责任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本身的监管合规,并非同一回事。

我国现行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兑换、交易撮合等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严格限制态度。即使某笔卖币交易不构成洗钱罪或掩隐罪,也不意味着相应交易活动当然符合监管要求,或其民事权益一定能够得到完整保护。

因此,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只看交易是否真实,也不能只看交易的资金流水,更不能将账户冻结直接等同于犯罪成立。

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重点应当放在完整还原事实:资金从哪里来,为什么进入账户,USDT交付给谁,交易者当时知道什么、又实施了哪些行为。

如果这些关键问题没有查清,只是一味追问什么时候能够解冻,可能无法真正解决面临的法律风险。

卖USDT收到涉诈资金,并不意味着卖币人必然构成洗钱犯罪;但一次看似完整的交易,也不一定能够证明所有风险都不存在。

银行卡被冻结之后,比急着证明自己“只是正常交易”更重要的,是用真实、完整、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还原交易过程,并依法判断资金风险与自身责任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