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默(化名)是我这两年代理过的最典型的"技术合伙人型"被告人。

他在一家量化私募做了六年核心开发,交易系统的底层框架、策略回测引擎,大半出自他手。2024年,他和两个同事决定出去单干,做同一赛道的量化产品。离职前一周,他把工作电脑里的源代码仓库、几套实盘跑过的策略参数,打包传到了自己的私人网盘。他的想法很朴素:"代码是我一行行敲出来的,带走自己的心血,顶多算违规,大不了赔钱。"

半年后,老东家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个交易曲线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新团队,直接报警。公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顺藤摸瓜还发现新公司账户里有几笔资金走的是原公司的测试通道额度,职务侵占罪的线索一并并案侦查。刑事拘留那天,陈默的妻子问我:"几行代码的事,怎么会惊动经侦?"

答案很残酷:在如今的司法环境里,源代码和量化策略早已不是"几行代码",而是刑法第219条明确定义的商业秘密;而"我写的所以我能带走",是这个领域最昂贵的一句错觉。(案例改编自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报道,人物已化名)

01 先搞清楚:你的行为到底踩了哪条线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技术人员离职踩线,主要踩的是第(三)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而构成犯罪的前提,是那份源代码或策略确实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 要件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不能是所属领域的公知信息。自主编写的系统架构、自研策略的因子组合和参数配置,通常满足;GitHub上公开的开源代码、教科书级别的通用算法,不满足。这是量化案件第一个战场:你的策略到底是"独门配方"还是"行业通识"?
  • 要件二: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实盘盈利的策略、支撑千万流水的系统,天然具备;还没跑通的实验性代码,价值性存疑。
  • 要件三:保密性(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得有实际行动:签保密协议、代码仓库分级授权、下载留痕、离职审计。什么都没有的"裸奔公司",主张商业秘密会先天不足。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而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9号),对三要件认定、损失数额计算、刑民程序衔接做了系统性细化,把过去弹性很大的认定空间大幅收紧——对企业是利好,对"顺手拷代码"的技术人是利空。还要警惕一条线:拷代码往往不是孤立的。用原公司资源跑策略、带走客户名单、挪用测试资金、把公司算力用于私人项目——每多一个动作,案卷里就多一个罪名的影子,职务侵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都可能并案。从"带走代码"到"带走半个公司",只有一步之遥。

02 司法实践怎么认定

源代码与量化策略的"三要件"鉴定实务

商业秘密案件的技术核心在鉴定。我经手案件的鉴定逻辑大致如下:

刑民交叉:两条程序,一套证据

商业秘密案件最大的程序特点,是刑事控告与民事诉讼常常并行甚至接力。企业方的常规打法是:先刑事控告拿到侦查权(公安的搜查、扣押、电子数据取证能力远胜民事调查),固定侵权证据;刑事程序走不通或退而求其次时,再转民事索赔。反过来,对被告人而言,刑事案件里的鉴定意见、扣押清单,也会原样出现在民事庭上。

对企业一方的提醒:刑事立案门槛不低,公安会先做初查,证据不足轻易不立案,控告材料必须把三要件证据一次备齐。对个人一方的提醒:别以为"公司只是民事起诉要钱"就没事——民事案子审着审着移送公安的,我见得多了。四种常见情形的定性对照

文章插图

并案控告:企业为什么爱打"商业秘密+职务侵占"组合拳

这是企业方最常用、也最狠的打法,值得单独讲。单纯告侵犯商业秘密,企业要先过三要件鉴定关,周期长、变数多。但如果控告材料里同时附上"嫌疑人用公司资金、算力、通道做私活"的流水证据,公安立案的阻力会小很多——职务侵占指向的是实实在在的"钱",证据直观,入罪门槛清晰。两案并立,侦查的广度和力度完全不同:查侵占要调取全部财务流水,流水一查,代码外传的痕迹、新公司的股权关系、利益输送路径全部浮出水面。对个人而言,这意味着一个不起眼的报销单、一次测试额度的挪用,都可能成为压垮整个辩护的支点。离职前后在公司账上占过任何便宜的,务必尽早找律师做风险评估。

真实裁判动态

据公开报道,近年来多地法院审结的源代码类商业秘密案件中,量化交易、游戏引擎、工业软件领域高发,判决普遍认可源代码、算法参数的商业秘密属性,对离职前集中下载、网盘外传的行为直接认定"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中,也有企业核心技术被离职员工带走、最终刑事追责的案例入选,释放了明确信号: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在降,力度在升。

03 如果已经被盯上,辩护空间在哪里

  1. 第一辩点:三要件各个击破——首选打"秘密性"和"保密性"。 秘密性方面:组织专家辅助人,论证涉案技术点属于行业通用方案、开源组件的常规组合,或相关论文、公开课、专利文献早已公开,瓦解"非公知"认定。保密性方面:审查公司是否真有保密制度——没签保密协议或协议语焉不详、代码仓库全员可读、外发无审计、开源文化下默许员工把代码同步到个人仓库……Web3和量化行业大量公司管理"野路子",远程协作、代码半开源是常态,这些恰恰是对"保密措施"要件最有力的抗辩素材。
  2. 第二辩点:同一性比对之争——"像"不等于"是"。 功能相似、思路相似甚至部分代码相似,都不必然等于实质性相似。辩护要点:新公司代码有多少比例源于合法渠道(开源组件、公知算法、前雇主已公开的技术分享)?剩余部分是否存在独立开发的证据(开发日志、版本迭代记录、设计文档)?有一套完整的独立开发证据链,比十句"我自己写的"管用。
  3. 第三辩点:损失数额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数额是档位开关。质证方向:权利人主张的损失与涉案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超额收益下降是否真由策略被复制导致,还是市场环境变化?侵权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全部归因于涉案代码(一个产品里涉案模块可能只占5%)?把数额从"特别严重"打回"严重",就是三到十年与三年以下的差别。
  4. 第四辩点:刑民边界的守势——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

这是底线辩护:劳动争议、股权纠纷、竞业限制纠纷,不该包装成刑事案件。如果公司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未结的股权激励纠纷、离职补偿争议,要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完整呈现,主张本案系民事纠纷驱动,防止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刑法谦抑性()不是口号,在这类案件里是实打实的辩护武器。

04 写给从业者:三条保命合规建议

  1. 第一条:离职前,让"带走的东西"归零。 最安全的做法:私人设备、私人网盘、私人邮箱里,不存公司任何代码和文档。离职交接时主动请公司做设备清查并书面确认。想带走的,只有一样东西——你脑子里的通用技术能力。记住分界线:带走技能天经地义,带走载体(文件、仓库、参数表)就是递刀。哪怕你是代码的唯一作者,职务作品()的权属也在公司,这不是潜规则,是明文规定。
  2. 第二条:新公司起步,留好"独立开发"的全流程证据。 创业第一天起:需求文档自己写、代码仓库从空库开始提交、设计讨论保留会议纪要、用开源组件保留来源记录。别嫌繁琐——这套东西平时是工程规范,出事时是"清白证明"。尤其忌讳:先抄一版上线,再"逐步重写"。鉴定看的是侵权事实发生时的状态,"后来改掉了"救不了"当初用了"。
  3. 第三条:与原公司做好法律切割,别留并案的把柄。

不用原公司任何资源:服务器、测试账户、客户名单、供应商关系,一样都别碰。涉及资金往来、算力使用的,书面结清。竞业限制协议该谈就谈、该赔就赔——民事违约的成本是可预期的,刑事案件的代价是不可控的。跟老东家算清每一笔账,就是给新公司的第一份投资。

05 写在最后

代码行业有个浪漫的说法:程序员的财富在脑子里。刑法认可这句话——你的技术理解、工程经验,走到哪都合法;但脑子的延伸物不行,U盘里的仓库、网盘里的压缩包、聊天记录里的参数表,都是公司用工资和算力堆出来的资产。

技术无罪,但行为有界。创业最悲壮的失败不是产品没做成,而是产品做成了,人进去了。如你正面临离职创业与原公司的知识产权纠葛,无论站在哪一方,尽早做专业评估,把战场留在该在的地方。

06 题外话

办这类案子,我常看到两个阵营的技术人对骂:公司说"白眼狼",员工说"资本家"。其实大多数案子没那么多恩怨,就是一个手欠的动作、一句"拷回去参考下"。

有个细节我印象很深:陈默案开庭时,他说最悔的不是创业,是离职前那晚图省事,没有选择"净身出户"。几千块的移动硬盘,换掉的是几年自由。所以我现在逢人就唠叨:离职交接,宁可让IT把你的电脑格式化三遍,也别给自己留一个"参考文件"。江湖路远,干净最重要。

07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08 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9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

09 案例出处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多批)
  2. 本文案例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部分细节已做文学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