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涉案金额不是被查明的,是被算出来的,选哪个价格、按哪一天算,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答案,彼此相差甚远,也决定着最终的刑期在哪一档。
一、四种算法,每个答案都有可能变成涉案金额
第一种,被害人买入时的成本。你花66万元买的币被人偷走,办案机关就以66万元认定涉案金额。武汉汉阳那起盗币案走的就是这条线,这个案子后面细说。
第二种,销赃变现的金额。实务里有判决认为,虚拟货币的总体价值缺乏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认定,因此不以平台显示的交易价值为准,改以被告人销赃获利的金额认定。
第三种,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靠委托评估机构测算得出。当购入成本、销赃变现金额均无法查实,部分办案机关会委托社会商业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参考行为发生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认定涉案金额。
第四种,案件发生日国际交易平台的最低价。有的检察机关采用这一口径的理由有两个:一是便于取证;二是符合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这四种算法在实务中有个顺位:1、先看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也就是买入时的成本;2、若查不清实际损失,看销赃变现的金额;3、如果销赃金额也查不到,那就看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4、国际平台最低价是部分检察院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下的兜底口径。
二、写下这个价格的人,本身有个资格的问题
202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其中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就在被禁止之列。该通知延续了2021 年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在这方面的监管立场,21年通知同步废止。
沿着这个口径往下看,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边是官方禁止为虚拟货币定价的监管立场,一边是卷宗里确实躺着一份估价报告。
对此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依据相关的监管立场,价格认证中心、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再为数字货币估价。这个观点在2024年7月《检察日报》刊发的《分层分类认定涉数字货币犯罪》文章中也有提及。
还有另外一种观点:通知禁止的是交易平台和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并未禁止办案机关自行审查认定价格。
这些分歧目前没有统一答案,那也就意味着当你拿到一份价格认定书或者价格评估报告后,“这个价是谁出的、他有没有资格出”就不是一个我们只能接受的既定事实,还可以去争一把。
三、价格定不下来的时候,有时也是好事
回到武汉汉阳那起案件,2024年5月起,林某、曾某、戴某以交易虚拟货币为幌子,在交易过程中偷拍被害人的数字钱包私钥,等币到账后秘密登录钱包撤销交易,把币转回自己控制的账户,先后作案3次,被害人实际损失66万元。
一审法院的意见:目前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对虚拟货币价值计算方式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不宜直接依据被害人购入金额66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最后以其他严重情节判处5年6个月至8年。
从本案当事人的角度讲,这是一个相对有利的结果:那个数字没有被认下来,量刑档次跟着降了一档。
因为后来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提出抗诉,2026年4月14日武汉中院二审改判,认定数额特别巨大,主犯的刑期从8年加到了10年6个月,两名从犯也从5年6个月加到了8年。
律师观察
留好相关证据。买入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在案发后,都主张哪一种算法来认定涉案金额有帮助。
收到认定的涉案金额,要核对三件事:这个价格是谁作出的、用的是哪一天的哪个价、这个价和你被指控的行为之间有没有对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