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叫TS Robot的"AI 量化"盘子崩了:200多名投资人,投进去4600多万,最后亏掉2800多万。操盘手2023年10月就获了刑,但盘子没停,有人接手继续运营,还有人专门管账。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盘子崩了之后站在旁边的人:拿过提成的、站台喊过单的、帮忙写代码的、接手运营的,他们到底和操盘人是一伙的吗?

先看“盘子”构成什么罪

判断一个“AI量化炒币”盘子是什么罪,可以先看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该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列了4个条件,可以总结为“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该解释第二条第八项: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当你拿这四性去对照AI量化盘子,大概率条条命中:未经有关部分依法许可;微信群、短视频、线下沙龙公开拉人;承诺“日赚1%”、“月收益翻倍”;进群就能投、谁都能投。

如果操盘的人在后台上动过手脚,罪名还会跟着升级,TS Robot案里,办案机关查实平台人为篡改交易数据制造盈利假象;CGC币案里,操盘者用后台把自创币的K线做成每天上涨3%左右的样子,最后在一天之内把价格砸到接近归零。

分界线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中译中”就是操盘的人是否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有,就不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集资诈骗罪,量刑重得多。

如果盘子设了“拉人头、层级返利”的,还可能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按该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构成的,择一重罪处罚。

拿过好处的人,分四类

第一,帮着宣传、站台、拉人的。

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解释一下“共犯”:你和操盘的人算同一个案子,不是各算各的,也不是“我只拉了几个人就只管这几个人的钱”,最终担多大责任,要看你的地位、作用和参与程度。

第二,写代码、搭平台的。

你是不是以为自己只是“接了个外包”?CGC币案已经给出了答案:熊某某等人委托蔡某等人研发交易软件,熊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十五年;蔡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定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一年。(蔡某两项罪名加起来,最终执行的是三年,多出来的,是因为他在写软件时截留了用户充值的泰达币,另外构成盗窃罪。提醒大家“黑吃黑”也是犯罪!)

第三,接手运营和管钱的。

TS Robot案的官方通报直接点名:陈某甲获刑后,陈某丙接续运营,刘某某负责资金统计。

在操盘者已经被判刑之后接手,不存在“我只是帮忙收拾”的说法,这叫加入一个正在进行的犯罪。

第四,普通投资人顺手拉了亲友进群的。

这是离多数人最近、也最模糊的地带。只拉了自己认识的人、自己没拿好处,通常到不了共犯那一层;但一旦开始拿返佣、拿层级奖励,性质就开始往第一类靠了。

若真被卷进来,先弄清四件事

一、明知程度。

帮亲戚发过一次链接、收过一次红包,和长期拿分成、明知数据造假还在拉人,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自己的钱也投在里面、自己也亏了,是主张不明知的有力事实。 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定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办案机关不应轻易把投资人直接写成共犯。

二、金额大小。

非吸数额以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具体到你个人,是按你实际参与吸收的金额来算。

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本人及其近亲属投进去的钱,以及挂在你名下、但你既没参与吸收也没拿过好处的资金,不计入你的吸收金额,经司法会计鉴定的可以直接扣除;这两块虽然不算在你头上,仍然会算到你上线的名下。

三、罪名。

CGC币案是现成的例子:技术提供方最终争取到的是帮信罪,而不是集资诈骗或者非吸共犯,量刑和退赔责任差距极大。

四、退赔时机。

该解释第六条明确,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类案件的规律是:越早离场、越早退赔,位置越主动;平台一崩再想处理,选择就少了。

律师观察

AI是工具,也是幌子。但构成什么罪,看的从来不是概念多新,而是钱怎么进来的、承诺了什么、后台动没动手脚。

盘子的责任不是平均分配的:操盘的可能十五年,写代码的可能一年,站台拉人的在中间。

你落在哪一层,取决于你在哪个节点,以及你做了什么、拿了什么、知道多少、做了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