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号称给钱就能捞人的套路是怎么一回事。

似乎没有哪个行业有刑辩江湖如此具有包容性:有兢兢业业靠技术吃饭的专业律师、也有表演功力深厚,以“糊弄”当事人为主的演技派律师、还有“正义感”爆棚,时不时就要在会见或庭审中训斥自己当事人,乐于充当第二公诉人的慕权派律师,更有动辄就吹嘘自己“三叔二舅、同桌室友”在公检法、政法委等部门身居要职的掮客律师。

也有可能是刘律师的“从业者偏差”,浸润于诉讼业务尤其是刑诉业务后,所观察的都是刑辩江湖的坚守与套路。今天刘律要和大家聊的就是最后一种情况:刑事案件里,那些号称给钱就能捞人的套路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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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黄牛是什么

司法黄牛,也叫司法掮(qián)客,大多是没有律师身份但又懂一点刑事法律,以承诺可以影响案件结果为条件,收取当事人的财物、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人。

司法黄牛和医院门口的黄牛、明星演唱会卖票的黄牛大不相同:后两者是卖给买家去和医生、明星见面的机会,但是前者往往是以承诺案件的某种结果为前提(如民事案件的胜诉、刑事案件的取保、撤案、不起诉、缓刑、无罪等)来收取当事人的巨额费用,至于说达不到所承诺的结果怎么办?一般的司法黄牛会退费、“高级”黄牛会找新的谎言圆过去、“神级”黄牛会忽悠当事人继续加大投入。

坦白说,司法黄牛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后低调了许多,也更为隐蔽。但是它的存在始终不能断绝,究其原因,是因为在诉讼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导致大多当事人及其家属觉得律师作用不大,还是要找到“对的门路来操作一番”,兴许就会被放过一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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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黄牛让律师“自愧不如”

其实侦查保密并不完全等于秘密侦查,至少在一些国家不是这样,比如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等等。在我们国家嫌疑人或律师并没有前述权利,律师也仅能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也要时时防止被“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的构陷,在当事人看来,律师未免有畏首畏尾、缚手击拳之感。

司法黄牛则不然,纯粹骗人的黄牛可以承诺一切——只要你肯付钱,就能马上取保、撤案、不起诉、判缓刑、甚至无罪;有“职业道德”的黄牛则会以结果来收费或者是没有达到结果会退费;社会上还有一些玩概率的黄牛:一些案件到了批捕阶段,检察院直接依法不予批捕而取保候审,这里面并没有所谓司法黄牛的“发力”,但是黄牛会把此类对嫌疑人有利的结果归于自己实力的展示。要是批捕了也没关系,随便找个理由(如上级督办、领导关注等)稳住家属情绪,实在不行就退费。总之,黄牛们是不会有任何损失。

正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种种掣肘,而司法黄牛们则表现得上天入地、无所不能(今天和某局长喝酒、明天和某检察长吃饭、后天和某法官约茶),使得当事人更加坚定了“找关系”的决心;同时,司法黄牛们再不失时机地劝慰道:“现在就是人情社会……”,遇到头脑发热的当事人十有八九都会当场交钱,然后就是无止尽地等待黄牛们所谓的去沟通协调案件结果。

还有一种司法黄牛同时也是律师,可谓是“律师掮客”,既能向当事人吹牛,又可以在法律红线之内和司法机关合法沟通,更能迷惑当事人。这类司法黄牛的危害性最大,也最难被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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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黄牛的风险

如果遇到骗人的司法黄牛,那当事人就是诈骗案件的受害者;如果当事人遇到“靠谱”的司法黄牛,那当事人大概率会涉嫌行贿。

但即使是这些“靠谱”的司法黄牛或律师掮客,其最大能量就是探听到某一些案件细节,但却并不能左右案件的侦办、审查起诉、审判的走向。这和当事人通过正常、合法的委托手续聘请的律师作用没有实质性区别——除了黄牛们给当事人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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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真正信仰法律的人,无论是司法工作者还是律师,都会对法律以外的因素来干扰法律正常运行而深恶痛绝。
我们不能否认体制内有金钱或其他利益染指法律的事件发生(如海南高院的张家慧案有一半的行贿人是律师),但是任何染指法律的人需要明白一个道理:纸包不住火,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都有案发的可能性,你又如何保证自己可以一辈子高枕无忧,尤其是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今天。
同时,比较让人欣慰的是,体制内也不乏有理想抱负的人。试想一下,如果司法黄牛经手的案件恰好遇到此类有“理想主义情怀”的司法工作者,案件结果会怎样?答案往往是:承办人一定会从严处理,本来可以从轻的机会也没有了。
对于当事人,遇到诉讼纠纷尤其是刑事案件,远离司法黄牛并寻找专业律师帮助就是最好的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