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个人对个人的链上转账没有申报主体,不直接落入;但只要环节中存在经营性中介,就进入了申报视野。 CARF 的触发点是“以经营方式促成兑换交易”:场外交易商(OTC)作为对手方或中介促成交易的,属于典型申报主体;向外部钱包的转让记录也被纳入平台的申报范围——你在平台提币到个人钱包,这条“流出”记录平台是要报的。所以真实的图景是:链上的最后一段可能没有申报,但进出链的两个闸口都在网络内。把 OTC 当成“ invisible 通道”的判断,与各辖区的认定指引直接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