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看功能,不看招牌。 OECD 对申报主体(RCASP)的定义是:以经营方式,作为对手方、中介,或通过提供交易平台,为客户促成加密资产兑换交易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实质重于形式”意味着:叫什么名字(交易所、经纪商还是“科技公司”)、用什么技术架构、是否托管用户资产,都不是决定性因素。按 OECD 框架与已发布辖区的指引,常见业态的认定方向是:中心化交易所、经纪商、场外交易商(OTC)、加密 ATM 运营方——典型落入;支付服务商、托管机构——视是否促成兑换交易个案分析;纯 DeFi 协议因无经营主体通常不直接落入,但其前端运营方、接口服务商需要逐案评估。

新西兰税务局发布的 IR1127 流程图把判断压缩成三个连续问题——是否促成兑换交易?是否为客户或代表客户?是否以经营方式?三问皆“是”,原则上即构成 RCASP。新加坡、英国的指引遵循同一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