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适用中国内地劳动法律的工资支付,不能用USDT替代法定货币工资。

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目前仍有效,其第五条要求工资以法定货币支付,稳定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即使员工表示同意,也不能据此免除公司的工资支付责任;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改签顾问协议同样不能自动改变性质。公司还需关注用工、纳税及支付路径本身是否合规。对于境外员工或独立承包商,可以按其适用法律另行判断,不能套用一项全球统一政策。中国背景团队在设计薪酬方案时,应把合法工资支付与其他报酬安排分开评估,避免因币种选择引发欠薪或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