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曼昆律师接到过这样一起咨询:一名数字资产相关公司的技术人员,日常主要负责平台后台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后来,因平台部分合作商户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该技术人员也被带走接受调查。
面对调查,当事人感到十分困惑:“我只是负责写代码、维护系统,既没有直接接触客户资金,也没有参与业务分润,为什么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这样的疑问,在Web3行业并不少见。与传统互联网公司相比,Web3项目的跨境运营和远程协作模式更加普遍。公司可能注册在新加坡,管理团队位于迪拜,技术人员则长期在中国境内办公,日常通过Telegram、GitHub等工具接收需求、提交代码。对于许多开发人员而言,工作内容就是按照产品需求文档(PRD)完成开发、测试和维护,至于平台如何获客、合作商户经营什么业务、资金最终流向哪里,未必都在其日常职责范围之内。
然而,一旦平台或其合作方涉嫌犯罪,技术人员提供的开发、维护及其他技术支持,就可能进入司法机关的调查视野。此时,“没有碰钱、没有分润、只是写代码”能否成为免责理由?如果开发的技术功能最终被用于犯罪,程序员是否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两个问题,都不能简单地用“技术中立”或者“技术帮助犯罪”来回答。一方面,技术成果具有广泛的正常应用场景,不能因为代码最终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就当然认定开发者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如果技术人员明知相关业务涉嫌犯罪,仍持续提供针对性的技术支持,也不能仅以自己从事技术岗位为由排除刑事责任。
代码本身不直接决定刑事责任。真正需要判断的,是开发者实际参与了什么、知道什么,以及相关技术支持与具体犯罪活动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
一、“项目有问题”和“程序员有罪”是两个必须分开的判断
假设一个Web3平台最终被认定涉嫌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或者其他犯罪,程序员参与开发过这个平台,只能首先证明他与项目存在工作联系,并不能直接认定这位程序员负有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样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实际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因此,无论最终按照共犯还是帮信罪评价,都不能绕开行为人的主观认知。2025年“两高一部”最新意见再次强调,办理帮信案件要准确把握明知、帮助行为和情节严重三个层次,并反对只因为某一个客观指标达到标准就机械定罪。(公报网)
因此,如果一个开发者加入项目时有相对正常的商业背景,负责的也是通用功能,对平台后续违法经营缺乏实际了解,更没有在出现明确异常以后继续提供针对性帮助,那么“代码最终被项目使用”本身不足以自动完成刑事归责。
真正复杂的情况,是程序员的工作逐渐从一般技术开发进入具体业务核心。
二、普通技术功能和“针对异常需求定制开发”,证明意义并不一样
很多Web3产品都会涉及钱包、充值提现、撮合、跨链、地址管理、API接口以及用户权限,这些功能本身具有大量正常使用场景,不能看到钱包归集、隐私功能或者跨链模块,就直接把代码解释成犯罪工具。
需要进一步看的,是功能为什么被提出,以及开发人员在实现需求时掌握了哪些背景信息。
同样是程序员写代码,性质可能完全不一样。不能只看他“开发了系统”,还要看他知不知道自己在帮什么忙,以及做出来的功能是不是专门用来钻空子、躲监管、掩盖违法。
比如:
1、开发正常的KYC实名认证模块,和按产品经理要求专门做成“中国大陆用户不做实名认证也能继续交易”,不是一回事。后者明显是在绕开监管。
2、开发正常的钱包归集系统,和专门做成能批量隐藏资金来源、避开平台黑名单、自动更换高风险收款地址,不是一回事。后者是在帮人逃避风控、掩盖资金来路。
3、开发正常的账号管理工具,和已经收到大量涉刑投诉后,还继续做批量注册、绕过封禁、逃避调查的功能,不是一回事。后者是明知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还继续提供技术帮助。
所以,从证据和法律追责角度看,正常开发工具,和明知故犯地开发“绕开监管、躲避调查、掩盖违法”的功能,责任大小不一样。
2019年关于帮信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如果存在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或者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等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的重要事实,但同时允许行为人提出相反证据;2025年新意见又进一步要求结合职业身份、提供帮助的方式、次数、工具、违法获利和规避调查等因素综合判断。(公报网)
这意味着技术人员真正需要注意的,不是“某段代码看起来危险”,而是需求背景、功能目的和开发者认知是否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证据链。

三、程序员真正危险的节点,往往不是第一次写代码,而是后来“知道了以后继续做”
很多技术人员加入项目的时候,确实并不清楚全部业务。
一个后端工程师拿到的可能只是账户系统需求,一个钱包开发人员看到的是地址生成和签名模块,一个DevOps工程师负责的是服务器部署,仅从这些最初任务本身,很难要求每一个工程师像律师一样提前判断平台未来是否涉嫌犯罪。
但随着项目运行,信息会不断进入技术团队:运营反馈大量用户因诈骗投诉要求冻结账号,风控提醒部分商户持续出现异常资金,产品经理要求关闭某些风险识别规则,老板明确提出为了继续服务某类受限制用户需要修改地区识别逻辑,甚至需求文档开始直接出现“规避”“绕开”“反追踪”等内容。
到了这个阶段,案件判断的时间点就会发生变化。
司法机关可能进一步审查,技术人员从什么时候开始知道异常,知道以后有没有提出异议,后续继续开发了哪些功能,这些功能是否专门针对已经暴露的问题,以及技术人员有没有因此获得额外奖金、Token或者业务分成;如果这些事实能够互相对应,那么案件中的“明知”往往不是通过一句口供证明,而是通过一个持续变化的工作过程被还原出来。
所以,对于技术人员来说,入职时不知道和项目运行半年以后仍然不知道,并不天然是同一个事实状态。
四、只拿工资、不拿分润,会影响判断,但不是绝对边界
程序员常见的另一种解释是:“我没有参与利润分成,只拿固定工资。”
固定工资当然是一个值得审查的事实,因为它可能说明技术人员的收入并不直接与违法业务规模挂钩,与按照资金流水、用户损失、充值量或者交易量分成的核心参与者存在明显区别,但收入方式只能说明其在项目中的利益关系,不能单独回答其是否明知并提供帮助。
反过来,高工资也不是犯罪证据。
Web3行业本身存在技术人才稀缺、全球化招聘和加密资产薪酬,因此月薪5万元、8万元甚至更高,或者使用USDT支付薪酬,都不能直接用于证明程序员知道项目违法;真正有证明意义的,是薪酬是否明显与某项高风险业务绩效绑定,或者项目在要求员工承担异常技术任务时,另外支付远高于正常开发费用的报酬。
这也是刑事案件中需要避免的一种简单推理:既不能因为“拿工资”就认为只是普通员工,也不能因为“工资很高”就反向认定主观明知。
五、帮信罪和上游犯罪共犯,也不是同一个责任层级
即便已经能够证明程序员知道平台存在犯罪活动,最终按照什么罪名评价仍然需要继续区分。
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明确要求区分帮信罪与关联犯罪共犯,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员存在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则可能按照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评价;相较而言,帮信罪中的明知通常更具有概括性,行为人知道自己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但并不一定深入掌握具体犯罪如何实施。
放到Web3程序员场景中,一个外包开发者明知客户业务存在明显违法异常,仍持续提供某些技术支持,与技术负责人从项目设计之初就参与商业模式讨论、理解具体犯罪流程、按照该流程持续定制系统并与运营和资金团队形成稳定协作,其主观认知和参与深度显然可能不同。
因此,案件不能停在“他是技术支持,所以涉嫌帮信”这一层,而要继续检查技术人员与核心业务之间到底形成了什么关系。
六、真正应该保留的,不是“自保截图”,而是一条正常的工作证据链
Web3项目远程办公的一个特点,是很多员工没有正式工牌、办公室和完整OA系统,工作任务散落在Telegram群、Slack频道、GitHub Issue、Notion和线上会议里,一旦项目出事,反而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员工自己都很难完整说明某项功能为什么开发、谁提出需求、自己是否提出过风险意见,以及最终版本由谁决定上线。
因此,对于技术人员而言,正常的工作留痕本身就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协议能够说明工作范围,产品需求和Issue记录能够解释功能从哪里产生,代码提交记录能够还原谁修改了什么,合规或者风控沟通能够证明员工面对异常需求时采取了什么态度,而工资记录则能够进一步说明收入结构;这些材料首先是正常项目管理的一部分,项目出现争议以后,也能够帮助区分个人职责和整个团队行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所谓留痕不是等项目被调查以后临时截图、删除不利聊天或者整理一套新的解释材料,主动删除聊天、清理代码仓库或者转移数据反而可能造成原本有利的工作背景灭失,并影响办案机关对后续行为的判断。

律师观察
Web3程序员最大的法律误区,不是相信“技术中立”这四个字本身,而是把它理解成只要自己没有直接收钱、没有面对用户,就可以完全不关注代码最终服务的业务。
技术当然具有中立性,大量钱包、隐私、跨链、支付和撮合工具同时拥有合法、正常的使用场景,刑事法律也不能因为一项技术可能被犯罪利用,就把开发者责任无限向前延伸;但当一个技术人员已经通过需求、用户反馈、风控信息或者内部沟通理解了项目的真实业务,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提供针对性的关键技术支持时,其行为就需要按照具体罪名重新评价。
2026年最新虚拟货币监管规则同样明确,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才进一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违反监管规定”“需要承担有关责任”与“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之间仍然不能直接画等号。
代码是否中立是一项技术问题,程序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最终仍然是一项证据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