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有的朋友手里有U想换成人民币,有的朋友刚接触这个圈子想买点U试试水,我就顺便介绍他们认识,让他们自己谈、自己成交。事前也没提过介绍费,事后他们一般会主动发个红包,因为认识的朋友比较多,每个月收红包能有上万元。”

没碰过钱,也没碰过币,连他们的账户都没看过,这种情况会有刑事风险吗?

最近花哥被好几个朋友问到相同的问题。

一、居间介绍买卖,已经被写进法律条文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高2025年8月26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第一条也写的很清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采取居间介绍买卖等方法掩饰、隐瞒的,应当认定为本罪的实行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单纯把买卖双方牵到一起、促成这笔赃物的交易,本身就可能构罪,不是"经手"才犯罪,"牵线"这一步就已经是实行行为了。

获利不是入罪前提,经手与否也不是,所以"我只是介绍他们认识"这种客观行为描述,不能实现有效抗辩。

但,我们这里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单纯的牵线本身并不违法,决定事情走向的有两点:介绍的那件事涉及到什么法律性质,你当时知道多少。

二、什么情况下构成刑事犯罪

你知道钱或币的来源有问题,仍然牵线。比如你清楚朋友A的U是电诈、网赌的赃币,还是把想买币的朋友B介绍给他,促成这笔兑换,你牵的这条线,正好是赃款变白的一环。

(一)“无偿”的说法,不影响构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法条和司法解释从头到尾,都没有把"收取报酬"列为入罪前提,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居间介绍,有偿无偿都一样构成。

"无偿"只是说明没有事前约定报酬,不等于没参与涉案行为,也不等于不明知,最多在量刑时酌定从轻,但挡不住入罪。

(二)红包收到每月上万,不一定就是犯罪

"红包收入每月上万",其实这句话已经把红包的性质说透了,这不是偶尔的人情往来,而是和撮合行为稳定挂钩的持续收益,一旦红包跟介绍形成固定对应,介绍一笔、收一笔,月月过万,本质就是事后的居间佣金。

有收入不等于有罪,最终仍要看介绍出去的行为是什么、你知道什么、有没有达到入罪的门槛,但“红包收入每月上万”在任何一条有罪的路径上都不会有帮助,只会加权。

即便最终不认定刑事犯罪,已经收取的红包,也属于违法所得,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三)真正的风险边界不在“碰没碰钱和币”,而在“知不知情、帮没帮忙”

刑法评价的是你的”主观认知“和”客观协助“,不是你手上有没有拿过钱、有没有碰过币。

你知不知道这钱或币是犯罪所得,又帮没帮着把它洗白,才是分界。

很多人栽在"我反正没经手"的自我安慰上,结果介绍行为本身已经完成了"掩饰、隐瞒"的一环。

实务办案中,不会只靠当事人口供认定“明知”,往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推定:交易价格显著偏离市场、要求现金交割、频繁更换社交账号、交易刻意规避交易所、持续稳定获取高额红包收益,这些都会成为司法机关判断“应当知道”的重要依据。

(四)事前参与商量是共犯,比掩隐罪重得多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单定掩隐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一旦被认定为事前通谋,就要按上游那个罪名的共犯处理,刑档与涉案数额直接挂钩。

(五)不构罪,不等于没后果。

这类案件行政与刑事两条线并行,上海检察机关曾办理的一起跨境虚拟货币对敲换汇非法经营案中,9名到案人员中有4人因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办案机关随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不起诉之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些后果可能仍然存在。

三、律师建议

第一,不收钱、不经手,替代不了事前筛选。 只在自己能确认身份和资金来源的关系里介绍;不代收代付、不代管币、不提供账户、不做担保、不承诺汇率。

第二,对“通道类”的需求直接拒掉。 有人请你介绍收U付人民币的通道、找你借卡或走账,这类需求本身已经越界,和介绍两个熟人换币是两回事。

第三,出现反常信号立刻停止。 价格明显偏离行情、指定现金或他人账户、对方回避真实身份、有人账户被冻结,出现这几类信号就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