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手里有一批USDT,价格合适的时候卖掉;有人每天在多个群里报价,低买高卖,靠每一笔几分钱的差价赚钱;还有人不只负责买卖USDT,而是按照客户要求收人民币、买U、转到指定钱包,甚至帮助完成境内外资金之间的转换。

在交易记录里,这些行为都可能表现为同一件事:人民币进来,USDT出去。

但从法律上看,它们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2021年的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这意味着,到了2026年,再讨论“买卖USDT赚差价有没有风险”,首先需要把监管问题和刑事问题分开。

一项交易进入监管禁止范围,不等于参与者当然构成犯罪;但同样也不能因为自己只是“正常买U卖U”,就忽略交易模式背后可能已经出现的刑事风险。

真正决定风险向哪里发展的,是交易为什么发生、资金是谁的、USDT最终去了哪里,以及行为人究竟在整个资金链中扮演什么角色。

先分清:偶发买卖,与把兑换当成一门生意,不是一回事

一个人因为投资、资产调整等原因,偶尔处置自己持有的虚拟资产,与长期公开报价、持续收U出U、依靠买卖差价形成稳定收入,在行为特征上存在明显区别。

2026年《通知》使用的是“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等表述。对于长期以兑换为业的主体,如果已经形成固定报价、稳定客源、持续交易和规模化资金周转,其行为显然更接近监管规则所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但需要特别强调,“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与“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仍然不能直接画等号。

刑事责任必须找到具体罪名及其构成要件。不能因为一个人长期做USDT买卖,就跳过实际交易模式、资金功能和主观认知,直接得出“U商=非法经营罪”的结论。

实践中真正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往往是交易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虚拟资产买卖,而开始承担其他资金功能。

比如,是否替别人代收代付,是否利用USDT完成跨境换汇,是否明知收取的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换资产形式,或者是否已经成为诈骗、赌博等黑灰产资金链中的一个固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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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明显变化的第一个信号,是你开始替别人“完成资金任务”

很多涉币案件中,当事人会强调:“我确实买卖USDT,但每一笔都有真实的币,我又不是跑分。”

真实存在USDT交易,当然是一个重要事实,但它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如果交易模式已经变成:陌生人把人民币转入你的账户,你按照对方指示购买USDT,再把USDT转到另一个指定地址;或者上家直接给你USDT,你负责寻找人民币买家并把资金打到指定银行卡,那么此时需要判断的已经不只是“有没有真实买卖虚拟货币”。

更重要的是,你是否正在为第三方完成资金转移。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霍某明知所帮助收取的资金中含有毒品交易赃款,仍提供收款二维码收取资金,再将相关资金兑换成USDT转移给他人。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洗钱罪。

这个案例说明,USDT交易本身可以是真实的,但如果交易承担的实际功能是改变犯罪所得的财产形态、转移资金并掩饰来源和性质,那么法律关注的重点就不再是行为人赚了多少币价差,而是其是否参与了洗钱过程。

当然,也不能反过来理解成“只要替别人买U就属于洗钱”。洗钱罪要求特定上游犯罪及相应的主观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有各自不同的构成条件。2025年“两高”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也再次强调,应严格审查上游犯罪事实、行为人主观明知以及其提供帮助的具体方式,不能仅凭账户异常或者参与资金流转机械定罪。

所以,真正的风险信号不是“帮别人买了一次U”,而是一个人的交易是否逐渐变成持续替陌生第三方完成资金转移的固定服务。

第二个需要特别警惕的,是USDT被用来完成跨境换汇

很多人理解的USDT交易,是人民币买U、卖U换人民币。

但如果交易链条另一端出现了美元、迪拉姆、港币或者其他外币,问题就会明显变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赵某等人在迪拜收取迪拉姆现金,用迪拉姆购买USDT,再由境内团伙出售USDT换取人民币,从而形成“外币—USDT—人民币”的资金循环。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该模式实质上利用虚拟货币作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并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的重点不是“USDT属于外汇”。

USDT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美元,也不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中的法定外汇。

真正的问题在于:整个交易结构是不是借助USDT绕开正常外汇渠道,最终实现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

也就是说,判断一个U商有没有进入非法买卖外汇风险,不能只看聊天记录里有没有出现“美元”“换汇”两个词,而要把完整链路还原出来。

客户在境外交了什么资产,境内为什么有人收到人民币,USDT在中间承担了什么功能,交易双方如何确定汇率,以及行为人是否通过其中的汇率差或服务费持续获利,这些事实放在一起,才可能说明一笔表面上的“买U卖U”实际上承担了跨境汇兑功能。

第三个风险信号,是交易条件越来越不像正常市场交易

刑事案件中的“明知”,通常不会只靠当事人一句“我知道”或者“我不知道”完成判断。

司法机关往往会结合交易价格、频率、付款人身份、账户异常情况、沟通内容和获利模式综合审查。2025年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新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也明确强调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严格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因此,对长期从事USDT交易的人来说,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异常信号开始持续出现。

例如,买币的人和付款的人长期不是同一个人,对方频繁要求使用多个陌生银行卡拆分付款;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对方却愿意持续给出明显更高的价格;一张银行卡被冻结后,对方马上要求换另一张卡继续交易;交易完全不关心币价,只要求“到账快”“马上转到指定地址”;甚至客户从不真正控制USDT,只是让中间人按照指定路径不断收币、转币。

这些情况单独出现,都不能自动证明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也不能据此直接认定交易者构成犯罪。

但当异常因素不断叠加,而行为人仍然长期重复交易并从中获取高于正常水平的收益时,“我只是正常赚差价”的解释就会越来越需要其他证据支持。

在旧版《Web3从业法律避坑指南》中,我们曾经把“交易价格异常、交易流水、聊天记录、冻卡经历”等作为判断U商主观认知的重要事实。到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个判断思路仍然成立,但表达需要更加准确:这些都是判断明知的证据因素,而不是任何一个因素单独出现,就能推出犯罪成立。

第四个问题,是“真实买卖USDT”并不能隔断上下游责任

很多当事人容易形成一个认识:只要我确实给了USDT,就不存在帮助犯罪的问题,因为双方属于真实交易。

但刑事案件判断的并不是这笔交易在形式上有没有对价,而是交易在整个犯罪链条里发挥了什么作用。

假设诈骗团伙获得100万元赃款,需要把银行卡中的人民币转换成难以直接冻结的虚拟资产,于是找到固定币商。币商收到人民币后正常交付USDT,从民商事交易结构看,确实发生了人民币和USDT之间的交换。

但如果能够证明币商明知资金来源异常,仍长期承担这种转换职能,那么“有真实USDT交付”并不能当然排除其刑事风险。

反过来,如果一个交易者能够说明对手方身份、订单来源、资金与币的对应关系,交易价格也不存在明显异常,且没有其他事实足以证明其知道上游犯罪,则不能仅因为涉案资金曾经经过其账户,就反向推定其当然参与犯罪。

这也是涉币刑事案件中特别需要避免的两个极端:既不能因为“有真实交易”就认为当然安全,也不能因为“收到了赃款”就认为交易者当然明知。

交易真实性和主观明知,是两个需要分别证明的问题。

判断一笔USDT交易,真正应该看的是整条链路

如果把前面的风险放在一起,会发现司法机关真正关心的,其实不是“买卖USDT赚差价”这六个字,而是这门生意到底怎么运行。

一个刑事案件中,至少需要把几组关系还原出来:人民币由谁支付,支付人与实际交易人是不是同一个人;USDT从哪个钱包转出,最终又进入哪个钱包;交易者是自己决定买卖价格和对象,还是按照固定上家的指令完成转账;收入来自正常买卖价差,还是按照资金流水比例提成;资金有没有跨境兑换背景;交易过程中是否反复出现银行卡冻结、陌生第三方付款、异常高价和指定路径转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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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为什么,两个看起来都在“低买高卖USDT”的人,最终可能面对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

律师观察

2026年的监管环境已经发生了一个需要正视的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最新《通知》继续坚持对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政策,并明确将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等相关业务活动列入非法金融活动治理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外汇管理部门近年的案例也持续关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转移犯罪所得和规避外汇监管的行为。

因此,今天再讨论“做U商会不会犯罪”,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试图寻找一个简单答案。

长期买卖USDT本身面临明确的金融监管风险,但是否进一步承担刑事责任,仍然必须回到具体交易结构。

如果交易逐渐从自主买卖变成替第三方代收代付,从单纯人民币与USDT兑换变成借USDT完成跨境换汇,从正常市场价格变成异常高价收取陌生资金,或者在已经反复出现异常信号后仍持续为固定上游转换资产,刑事风险就可能发生实质变化。

反过来,刑事案件也不能只因为一个人交易频繁、流水巨大或者账户被冻结,就直接推导其主观明知和犯罪责任。

真正需要回答的,始终是同一个问题:

这笔USDT交易看起来是在“买币卖币”,但放进完整资金链以后,它实际完成的究竟是什么功能。

只有把这个问题说清楚,才能区分金融监管风险、异常资金风险与真正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