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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借款人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优化”,并从中收取服务费,在助贷公司、贷款中介的视角中,可能是再正常不过的生意了。
即便是通过自行检索查询,了解到此类业务存在一定风险,也往往不以为然,直到某天,突然接到了经侦打来的电话,要求配合调查……
那对于助贷公司、贷款中介来说,该业务会涉及的法律风险可能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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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债务优化”
是什么业务?
举个栗子:
小王是一名公务员,此前玩网游充值买装备,借了有30多笔网贷需要偿还,总欠款额有60万,小王的征信也已经花了,无法从银行贷到款了。就在这焦头烂额之际,小王在小红书上刷到一个帖子,说他这种情况可以进行债务优化,于是小王就私信问对方怎么操作,并添加了对方的微信。
原来啊,对方是助贷公司的业务员,对方说,他们可以给小王垫资,结清所有网贷,然后再帮小王养征信,等到小王的征信符合银行的要求了,他们会协助小王从银行贷出一笔或多笔信用贷款,届时,小王再用该笔贷款将垫资款偿还给助贷公司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即可。
小王听着这方案挺合理,也能让他暂时在父母和老婆面前喘口气,就同意了。
数月后,小王根据助贷公司的指导,提交了真实的申请资料后,从银行贷得人民币100万。
为了偿还助贷公司的垫资款和服务费,小王联系了一个POS机刷卡方(助贷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将自己申请的装修贷套取了现金。
通过以上方式,借款人小王解了燃眉之急,助贷公司因提供该服务也获取了对应的服务费。似乎是个挺好的事儿,并且看起来也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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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公司并没有因为和借款人的信息差,就帮小王找利率,服务费更高的第三方网贷平台,而是找的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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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完全是小王自己操作,且是关联小王的工资流水、公积金等,并未提供任何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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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贷得多少钱也是由银行自行审批决定的,助贷公司无法干涉;
但是,这类看似正规的业务实则涉嫌非法经营罪。
2
“债务重组”、“债务优化”业务
为什么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我们来看一个上海法院的案例【(2022)沪0106刑初9号】:
辛某成立某科技公司,帮助客户办理高额度且低利率的银行贷款业务。在客户成功办理贷款后,若银行以信用贷、消费贷、信用卡等方式放款,辛某会提供POS机虚构交易为客户套现钱款并收取相应手续费。经审计,辛某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480万元。
最终法院判处辛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邵诗巍律师评析】:
在上述案件当中,辛某犯非法经营罪的原因在于,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所列第三种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刷卡数额在500万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5年以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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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中介的刑事责任到底有多大?
可能有的朋友会说,以上案例当中,是因为辛某既做助贷,又利用POS机为客户刷卡套现,而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是刷卡套现行为,所以如果只帮助借款人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优化”,借款人刷卡套现是找第三方做的,和自己无关,那是不是自己就能规避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风险了?
但是我们要知道,刑法当中还有一个概念,叫“帮助犯”。
也就是说,在POS机刷卡方为借款人刷卡套现的过程中,从法律角度来看,助贷机构的帮助行为有多少,也就决定了在此类案件当中,助贷中介的刑事责任的大小,以及能否争取缓刑甚至是情节轻微不起诉。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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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贷款时,是不是优先为借款人申请如装修贷这类便于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的贷款类型?还是完全按照借款人的意愿、银行的要求,办理的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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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得款项后,是借款人自己找的第三方刷卡套现,还是助贷中介为客户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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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中介是固定的和某个特定的POS机刷卡套现团队合作,并从中收取介绍费用,还是无偿为客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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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为借款人套现所得的款项,是由POS机刷卡套现人员直接转账给借款人,还是套现人员先扣除自己的服务费之后转给助贷公司,再由助贷公司扣除垫资款和服务费之后再转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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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偿还助贷机构的垫资款的来源,是POS机刷卡套现来的,还是借款人其他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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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2024年12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表示,“近期,在社交平台上出现打着“债务重组”“债务优化”旗号的不法贷款中介信息,诱导消费者“借新还旧”或者申请高息过桥垫资,这种所谓的“重组”和“优化”不仅隐藏着高额收费陷阱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而且可能被诱骗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而触犯法律”。
所以这类业务,确实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作为行业内人员,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可能会存在相关认知认为:
“现在个人都能申请POS机,用POS机套现很普遍,应该不涉及违法”
“银行工作人员在给客户批贷款的时候,都知道大部分客户都是会用POS机刷出来”
从而主观上从未认为帮客户用POS机刷卡套现是违法犯罪行为。但邵律师要提醒从业人员,还是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
5
写在最后:
通过本文的分析,一些贷款中介可能会想,那是不是只要不带客户刷POS机套现,自己的业务就不存在法律风险了呢?
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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