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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外出抽烟被车撞伤算工伤吗?
案情经过:
小李系湖北某公司员工,从事仓库调度工作。因公司规定不能在仓库抽烟,2019年4月5日9时30分,吴一凡上了一会班后便出仓库门外出抽烟,结果路上有一辆车撞向停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后车又撞到正在仓库门口路边抽烟的
吴一凡。事故造成吴一凡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脊柱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第三人的员工,向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原告系因个人外出仓库抽烟而在仓库之外的园区道路上受伤,个人抽烟不属于工作原因,也非因工作需要,故其发生工伤时间地点不属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故不符合视同工伤范围。
原告诉称:
原告上班后,因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仓库内抽烟,故其外出仓库抽烟。
交通事故认定吴卓凡为“无责任”。
该条规定的“工作地点”应延伸至与工作场所相关的合理区域。原告工作的地点在佳海工业园内,因单位规定员工不允许在仓库内抽烟。故原告为了遵守单位制度,外出仓库抽烟而在仓库门口的道路上受伤,仓库门口仍属于与工作
的仓库相关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原告因工作劳累,在工作期间外出抽烟是正常的生理需求,符合社会生活常识,仍属于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未超出工作职责范围。原告选择抽烟的时间和地点均在合理范围内。
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
抽烟不是生理需要,与进食和饮水有本质的区别,工作中外出抽烟不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
吴卓凡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
法院判决及理由:
其一,原告吴卓凡系仓库调度员,负责看管仓库、清理货物和发货,其工作地点应当涵盖仓库及货物装卸的合理区间,事发地点位于院右侧栅栏处且距离仓库门口不到10米,应属不超过合理区间的范围。
其二,“因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工间休息时的待工休整。原告吴卓凡的工作性质具有间断性的特点,其工间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原告于工间休息时间吸烟与喝水、进食具有相同的性质,是为了提神、恢复身体疲劳,属
于待工休整,应当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
工伤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的宗旨是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并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本案中,被上诉人吴卓凡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隙休
息时间,在仓库大楼院门口右侧铁栅栏旁吸烟,其行为的实质是实现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故其由此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
律师分析: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适用法律错误,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应予撤销。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2020)鄂01行终524号判决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