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扩张,围绕游戏账号的黑灰产业链也同步膨胀。
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的“全市首例程序化批量实名注册游戏账号案”,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的300万条个人信息的手游恋与深空账号案,司法机关相继披露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这些案件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嵌入一个完整的、分工明确的黑灰产链条之中。
本文结合上海法院判处的两起案件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游戏账号黑灰产产业链进行分层解析,揭示其运作机制与法律风险。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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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回顾:买卖游戏账号被数罪并罚
1、上海市首例程序化批量实名注册游戏账号案
2025年5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市首例程序化批量实名注册游戏账号案[i]。
被告人马某利用自学编程技术开发软件,绕过游戏平台滑块验证、短信验证及单IP频次限制,实现自动化批量注册账号。同时,其通过网络下载、与他人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批量实名认证。
经查,马某共生成游戏账号、密码11万余组,对应公民个人信息6万余条。后将相关实名账号及配套身份信息整体提供给刘某某销售。刘某某明知上述账号系犯罪所得,仍对外出售,获利共计20余万元,马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
最终,马某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刘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非法获取超300万条个人信息,倒卖恋与深空账号获利百万
林某经营网店从事游戏代练业务,并联系谢某编写自动化脚本,使用该脚本可以在游戏内自动登录、签到以及完成日常任务,用于账号批量运行和养号。
林某通过网络非法下载大量公民身份信息,组织人员使用虚拟邮箱注册账号并完成实名认证,再通过脚本批量“练号”,最终在网店对外销售。
经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万条用于网络游戏账号实名认证;销售账号获利160余万元;相关脚本被鉴定为破坏性程序。
2025年5月,长宁区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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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链条拆解及法律风险分析:不同角色的罪名风险分布
在游戏账号黑灰产中,不同环节的参与者扮演着截然不同的角色,其法律责任也因主体身份而异。
位于产业链上游的,是技术工具提供者。他们开发并维护代理IP池、接码平台、打码平台等基础设施,司法实践中,若其开发的工具专供绕过游戏平台安全防护使用,且对用途存在概括性明知,则可能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紧随其后的是个人信息提供商,他们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者与贩卖者。这类主体通过数据库泄露、网络爬虫、暗网交易等渠道获取海量“姓名+身份证号”组合,按信息完整度分层定价批量出售。他们不参与账号注册,仅作为“原料供应商”存在。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门槛极低——500条敏感信息或5000元获利即可入刑。
产业链核心环节的技术实施者,是此类案件中最关键的群体。他们编写自动化脚本、集成各方资源、批量产出成品实名账号。这类主体面临最高的刑事风险,往往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个罪名。但辩护空间也最大——若能证明其对信息真实性不知情、仅负责程序开发而未参与信息获取环节,根据个案可能打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剥离,实现单罪轻判。
下游的销售渠道商,通过电商平台、社交群组将成品账号推向终端。他们常以“游戏代练”“初始号”等暗语规避监管,销售者的核心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在销售过程中同时转卖个人信息,则可能另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值得注意的是,若销售者对账号来源的非法性缺乏明确认知,或仅从事正常账号交易,可能存在出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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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者最容易踩的三大刑事风险误区
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不少从事游戏账号交易的相关人员,对自身行为的法律边界存在认知偏差。
以本文中的两则案例为例,行为人在最初可能只是想通过卖游戏账号获利——在他们看来,淘宝闲鱼上此类商家并不少见,同行众多,即便有问题,充其量也就是民事纠纷。
但从刑事评价视角看,这种理解存在几个需要特别澄清的关键点。
其一,行为手段的性质变化。
常规的账号交易,若账号来源合法、交易方式合规,确实未必触发刑事风险。但当交易标的来源于批量注册软件生成的账号,且账号背后附着数万条真实公民个人信息时,交易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行为人经手的不仅仅是账号,还有配套的身份证信息——后者直接触发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主张不知情并非当然能够隔离刑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角色的参与者常基于自身定位产生责任豁免的心理预期。技术人员或工作室负责人倾向于认为,只有直接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才触犯刑法,自己作为信息的“使用者”或“买家”,只要对信息来源不作深究即可置身事外。销售人员则往往主张,自己仅负责账号流转,上家的账号来源是否合法与其无关。
但需要看到的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主观明知时,并不只看当事人口头陈述,而是通过交易模式、价格结构、沟通记录、信息附随状态等客观证据予以推定。
其三,处于链条末端,并不当然意味着风险最小
在黑灰产案件中,法律评价往往呈现出明显的“链条穿透”特征。即便仅位于销售或变现环节,只要被认定对上游违法来源具有概括性认知,仍可能被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或帮助犯。
上海静安法院判处的案例中的刘某某,并未参与前端技术开发及信息获取,仅负责对外销售,但最终仍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这一点在实务中具有相当的警示意义。
在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对虚拟财产及相关产业秩序的司法保护力度正持续加强。本文所涉案件虽属个案,但其所反映的裁判思路与监管取向,已具有一定风向意义。希望此文能为相关从业者了解当前司法实践提供一份参照,在业务推进与技术应用过程中守住必要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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