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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法侵害,我们能“以暴制暴”吗?

——唐山打人案,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我们都只是普通人而已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这几天,唐山打人案的热搜是一个接着一个,看到监控视频的我们都无比愤怒。然而,热点事件总是和网暴相伴而生。今天,看到了烧烤店老板娘发声的新闻。【播放】

 

但是有人仔细查看监控视频,发现整起“群殴女性事件”,一共只有5个人出来阻止过,其中有四个都是打人者的朋友。剩下1个就是烧烤店的老板娘

 

与几名无辜女子被暴打的场面相对比,现场围观群众似乎“相对静止”的画面 让人十分难受,而唯一出来阻止的老板娘还被网暴,门店不再营业,甚至会因此失去生活来源。所以,这个社会怎么就成了这个样子的呢?

 

从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再到本次的唐山打人事件,又一次的引发人们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讨论。

通过监控视频,我完全可以感受到旁观群众的恐惧,任何人面对类似处境,都会预知到 如果自己见义勇为会面临多大的危险?制止不法行为,本身就需要极大的勇气,但是,现有的法律制度能否给人足够的勇气呢?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了一起持刀砍人事件,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某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  反抢砍刀 并 捅刺、砍击  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发生后的第三天,江苏检察在线转发了一篇文章《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文章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判决,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余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文章称: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因为这篇文章的发文时间是在上述宝马男 砍人反被杀案  发生不久,难免让网民误认为是官方对该案的定性。引发了很大讨论。2018年8月30日,北京通州检察公众号对该案发文评论称“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法律不应强人所难!”2018年9月1日,警方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法律是否真的在鼓励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行为呢?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认定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另外,还要准确区分防卫行为与互殴,行为人是否滥用防卫权。

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会构成防卫过当,将因此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唐山打人案

现场群众若想要实施完全没有刑事风险的正当防卫行为

首先,要找准防卫的时机,你需要第一时间在女子被打的时候出手,如果出手早了或迟了,无法认定对方正在行凶,那么你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你的防卫目的,必须是为了使被打女子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你和打人男子相识,并且有纠纷,因早就对他们怀恨在心,见状趁机介入并将其打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另外,在极度慌乱恐惧的案发现场,你还必须想到,自己介入后,会不会被定性为互殴行为?怎样界定自己的行为会不会超过必要限度?施暴男子和被打女子是什么关系,产生纠纷的原因是什么,会不会因自己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构成假想防卫?对于行凶、杀人等现行犯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法律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但如何预知施暴男子是否一定能被认定为现行犯呢?

 

可惜的是,面对上述问题,我们每个人在案发的当时都没有上帝视角。

 

我们来看一则与本案类似的案例:

2021年6月凌晨,被告人王某1路过烧烤店,看见李某、刘某二人与滴滴代驾王潮在路边发生口角,王某1上前劝阻双方 并让王潮打电话报警。后李某伙同刘某、薛某、栾某对王某1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1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刘某赔偿治疗费1万3千元。

最终,法院认为王某1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决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我们再看两则见义勇为的事件:

一起是在四川省广安市,黄某17岁时救人溺亡,由于唯一目击者前后说法有出入,未获见义勇为表彰。其父为此奔波了7年,当地政府最终认定黄某属见义勇为。

另一起是在河南省清丰县,年仅18岁的王某威与同伴一起饮酒,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当地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称其是履行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2020年《光明日报》对该2起事件发文评论:见义勇为的认定不该那么难。

对于本次的唐山打人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评论道,这个事件让我最震惊的是,周围那么多人 竟没有出手相助的。我们更应该反思,为什么现有制度没给人们见义勇为提供足够的激励和保护?”普通人的勇气需要制度加以支持,如果没有制度保护作为后盾,绝大多数人首先考虑的都会是自保。网友们对此也表示认同。

 

最后,我想引用罗翔老师在评论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一文中的话:没有人是理性人,人们或多或少都有弱点,也许只有机器人才是真正的理性人。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必须考虑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而不能动辄以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来忽视民众的声音

 

我想,社会氛围的改变,还需要法律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 进一步的完善,给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者予以更加有安全感的保护。至少,能够让人们意识到,做好事不会被惩罚,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勇敢的站出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