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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开设赌场罪有两档刑期,分别为5年以下以及5~10年。赌博罪只有一档刑期,最高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务中,若对两罪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更倾向于定行为人开设赌场罪。若定罪不当,会产生轻罪重判的可能。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聚众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线下)的区分:

 

1、赌场的确定性。

除网络赌博外,开设赌场罪都有固定地点,该场所一般处于由行为人实际控制,由特定的人进行组织管理,场所具有开放性,用于吸引不特定赌客。

聚众型赌博罪中,往往是组织者临时租赁的随机场所,如浴室,某露天场所,租借他人的棋牌室等。

 

2、参赌人员。

开设赌场罪的参与人员具有不特定性,虽然刑法第303条不要求开设赌场罪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才构罪,但营利诉求必然是开设赌场人员的核心诉求。因此,为获利,行为人一般会采用推广方式(如招募代理、运营人员、广告投放等),开设赌场罪中的涉案人员通常有严格的组织架构及分工。

聚众型赌博罪中,人员一般比较特定,往往为较为熟悉的亲友。

 

3、获利来源。

开设赌场罪因具有稳定的组织架构,涉案人员一般不会参与赌博本身,其报酬一般来源于通过为赌场服务(放风、提供茶水、招揽赌客等)而获得相应报酬。

聚众型赌博罪中,组织者本人往往也参与到赌博活动中,通过收取场地费、抽头等方式获利,利润较少。其营利一般为一次性,其组织者也没有开设赌场罪中的经营目的。

 

4、赌资的流通性。

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流动具有间接性特征,其表现为,由开设赌场的经营管理者负责将赌资统一收取,通过向赌客兑换筹码的方式,对赌资集中兑付。赌资金额往往非常大。

聚众型赌博罪中,赌资金额一般直接在赌客之间流通,赌资数额也相对较小。

 

5、时间安排。

开设赌场罪的赌场的时间较为稳定,无需临时通知赌客赌博时间。

聚众型赌博罪中,往往具有临时性特征,组织者与赌客间临时商量好场地与时间之后,随机找场地进行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