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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涉及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印章相关行为的,

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有相关规定。

 

 

 

·01·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

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关于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边界,实践中两种责任的界限较为模糊。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涉及到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的,量化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伪造与原证件相同的证件,仍构成刑事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强以2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竞得位于涡阳县向阳路西侧、北环路南侧编号为GY2013-0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涡国用(2013)06714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被告人赵强以400元的价格从制证贩子处购买了两份相同地块、相同字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使用该两份假证作抵押,先后于2013年至2014年间分别从方某和张某处借款300余万元,至今不能偿还方某的借款。

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强购买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为“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上述三枚印某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被告人辩解】被告人赵强辩解对购买两个假证无异议,其购买假证是为了工地展览使用。

【法院认为】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赵强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购买,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故对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8)皖1621刑初30号‍

 

案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用于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触犯两罪名,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毕红飞非法购买了2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和2本机动车行驶证用于使用和牟利。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毕红飞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用于伪造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月22日,毕红飞在酒店实施伪

造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活动,其中伪造完成7本机动车驾驶证、8本驾驶证未能制作完成、4本机动车行驶证未能制作完成。2019年1月23日,毕红飞雇佣他人持伪造的驾驶证为他人处理车辆违章,后被交警识破。

【法院认为】被告人毕红飞伪造行驶证7本(其中2本已制作完成,5本为半成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受刑罚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毕红飞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号】 (2019)云0802刑初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