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转载 | 法律咨询 | 业务交流,请添加:sswls66

 

引言:

前两天有个当事人咨询,说自己给朋友的德扑店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但店才刚开了俩月就被人举报了,警察直接去店里抓人的,目前这家店的几个实际负责人都被抓了,目前关在看守所,自己现在在外地打工,目前警察也没有联系过他,但当事人担心自己会不会有事,合计着要不要回去自首?

 

所以,做挂名法人会有刑事法律风险吗?

 

给别人做挂名法人这个事儿,首先肯定是不合法的,但在实践当中,确实还挺普遍。比如:

老板和员工小王说,咱们公司下个月要开新公司了,你一直以来的工作表现我都看在眼里,新公司的负责人就由你来担任吧,工资给你涨伍仟(小王感动的内牛满面)

某天,小孙的朋友联系他,说我最近开了个公司,但你也知道我这工作在体制内嘛,不方便抛头露面,领导知道就完了,你帮我在公司挂个名儿当个法人呗,每月给你这个数***,咋样?小孙心想,这不躺赚吗,不错!欣然接受。

小天的男朋友某天和小天说,宝宝,我开了家公司,公司法人你来做吧,小天说,为啥呀?男朋友说,从今往后,我的都是你的,小天听后一脸的甜蜜……

根据不同的情形,挂名法人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结合既往办案经验,邵律师归纳总结为如下三类。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01

对公司经营的参与程度

正如上文中提到,挂名法人有些情形下,其实是在公司实际任职的,或者参与了公司相关业务的。那么我们根据当事人对公司事务的参与程度及地位,又可以细分为3种情况。

 

1、公司普通基层员工的职位

即使是公司普通员工,这也不是出罪的强有力辩解理由。实践中还是要看员工在公司以及涉案犯罪行为当中所起的作用。

 

情形一 员工身份认定为从犯。

例如在(2020)新4002刑初457号判决中提到,被告人马某某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从属于实际控制人石某。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情形二 员工不构成犯罪

例如在(2020)陕0113刑初463号判决中,员工徐某虽任公司挂名法人,但是在该案当中,是作为单位犯罪的证人身份出现的。其本人未涉及刑事责任。

 

2、任公司高管、经理等较高层级的职位

董监高等职位,对公司相关决策起着决定权,此类情况下,即使是挂名法人,根据行为人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例如在(2020)湘0481刑初4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明知自己系挂名法人,为获利,以公司董事长或负责人身份,出席公司组织的活动并讲话虚构公司业绩,因此认定赵某系集资诈骗罪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作为公司收款账户信息

担任挂名法人的同时,还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信息,帮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收款的,实践中,会根据行为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明知程度,对其提供收款账户的行为进行定性。

 

例如在(2019)黑0109刑初181号判决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明知公司投资模式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办理四张银行卡,用于公司收取会员投资款及给会员返款。法院认定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再例如,在(2022)湘0225刑初4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提供身份证、电话卡成立“空壳”公司,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开设公司账户用于违法犯罪资金结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02

未参与公司经营,但收了挂名费

更为普遍的情况是,行为人为收取固定的好处费,而担任公司的挂名法人,至于公司实际在做什么,行为人未参与。这种情况下,要区分行为人对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明知程度。

 

1、对公司经营内容知情

若因挂名公司法人被抓,在被讯问时,大概率都会辩解称:自己不知情,不知晓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自己仅收取挂靠费用,那这个时候,就需要结合其他人的笔录以及在案事实进行综合认定了。

 

例如(2017)川0106刑初1064号判决中,虽被告人辩解自己只是挂名,对公司虚假项目不知情,但公司其他人员证实,被告人偶尔来公司,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再结合被告人将融资所用银行卡交由他人保管等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对公司项目的真假、吸资额度等是持放任态度的,最终判决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2、虽然收了费用,对公司具体经营内容不知情

若行为人对公司涉案行为一无所知,仅是收取了好处费,此类情形下,律师为行为人争取无罪辩护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刑事案件是实质审查行为人有无具体的犯罪行为,单纯的收取他人好处费,但实质未参与到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当中,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但凡事没有绝对。例如(2020)粤0606刑初1582号判决书中对行为人的说理部分:

 

 

03

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收取费用

此类情形下,不视为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

例如,在(2019)皖0104刑初330号非法经营案件当中,就是男友将女友的身份证拿去做公司挂名法人,但女友对公司事务不知情。再例如,(2020)浙0225刑初139号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证被弟弟借走,其成为某公司的挂名法人。在这两例案件当中,挂名法人都是以证人身份列在案件当中的,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文中提到的相关案例仅可作为参考。在特定的案件当中,仍需咨询专业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涉案情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准确定性当事人是否构罪,若构罪,可能涉嫌的罪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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