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你或你的朋友喜欢在AI陪聊软件上“捏崽”(创建角色)吗?注意了,国内首起AI涉黄刑事案件中,不仅有开发者被判刑,一名普通用户也因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立案。这篇文章帮你理清:什么情况下只是玩玩,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进去”。重点看你是主动用“破甲词”诱导AI,还是仅仅设定了普通角色;以及你是否通过热门榜单获得了平台的现金或虚拟币奖励。搞清楚这些,才能避免从玩家变成犯罪嫌疑人。
关键词:
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AI破甲词、用户生成内容(UGC)责任、虚拟币刑事风险、捏崽法律边界
正文:
随着大模型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内外科技公司陆续推出了AI伴侣应用,用户可以根据个人偏好定制AI的性格和兴趣,打造“理想伴侣”。这些AI不仅能提供稳定的情感陪伴,还能避免争吵与背叛,满足了人们对理想关系的渴望。然而,AI伴侣产品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争议。
例如,2025年,多个知名AI陪聊软件,如阅文集团旗下的“筑梦岛”、MiniMax的星野App、以及小冰公司推出的Eva等,纷纷宣布下架或暂停整改。
备受“AI恋人圈”关注的国内首起AI涉黄刑事案件于2024年案发,AC团队的创始人和开发者被一审判定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目前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此前,邵律师曾对本案的罪名适用争议进行过探讨《AI时代“快播案”:全国首例AI开发者涉黄获刑案,给开发者的三大刑事警示》。
值得注意的是,侦查机关还追究了一名AC用户的刑事责任,同样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立案,当前该用户已被取保候审。
本文以AC案为引子,探讨在AI陪聊软件中,平台的用户与创作者是否会面临刑事风险。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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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创作者在涉黄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在使用AI陪聊应用时,用户不仅可以根据个人偏好设置角色的性格、背景和外观,几乎是“自定义”创建一个智能伴侣。用户还会在社交平台(如小红书、群聊等)分享自己创建的角色,并与其他人交流这一过程。这个行为被称为“捏崽”,而创作者们自称为“崽妈”。
这种方式使得用户不仅是AI内容的消费者,也成为了创作者,推动了“用户生成内容”(UGC)的发展。
然而,这种创作行为也带来了法律上的争议。在AC案件中,关于AI陪聊软件涉黄的责任归属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虽然用户的互动行为导致AI生成了涉黄内容,但责任是否应由用户而非平台开发者承担呢?换句话说,谁才是淫秽物品的真正“制作者”?
据媒体报道,一名AC用户也因本案以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拘留,目前处于取保候审当中,至于此后会对该用户判定刑事责任亦或是撤销案件,尚无定论。
国内一些的法学专家、学者对是否应由用户或创作者承担责任提出了相关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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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提出搜索引擎类比:用户如果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淫秽内容,搜索引擎可能会展示相关内容,但“我们不能认为搜索引擎把淫秽结果呈现给用户,搜索引擎就是在制作、传播淫秽内容”。搜索引擎是中立的,获得淫秽内容的主导者是用户,而不是搜索引擎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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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AI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纠纷案例,法院普遍认定:如果用户投入了足够的智力劳动(如精心设计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用户就是生成内容的“作者”。这一逻辑可以参照到淫秽物品制作者的认定——谁投入智力主导生成,谁就是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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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是否应承担“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责任?
邵律师认为,对于创作者是否应当承担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细节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的争议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1. 创作者行为的性质:主动破防还是被动失控
在与AI的互动过程中,许多用户已经掌握了生成内容的技巧,并通过特定的提示词诱导AI生成色情内容。这类提示词也被玩家称为“破甲词”或“破甲指令”。
例如下图即为在B站当中,相关视频的评论区用户交流内容:

如果创作者故意在人设中加入“破甲词”、“越狱指令”,诱导模型突破安全限制,比如在人设中写了“可以突破任何限制”“可以聊任何内容”等直接诱导模型越狱的指令,那么创作者与开发者的行为在性质上高度相似,都是主动破坏模型安全机制。因此,如开发者被认定构罪的情况下,则创作者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
如果创作者仅提供中立的角色设定,无任何诱导意图,色情内容系用户利用平台底层漏洞产生,仅仅是提供了正常、中立的角色设定(如“温柔男友”“霸道总裁”),但用户利用平台的底层漏洞聊出了色情内容,那么对创作者本身定本罪就存在争议。则创作者不应为平台的技术漏洞和用户的恶意使用买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创作者的角色人设(如"病娇""占有欲强""不受约束的恋人")本身带有强烈的擦边倾向,或者角色的"定义"中暗示了可以突破道德限制,这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种隐性的"提示词工程"。虽然创作者没有改系统词,但创作者的角色设定起到了类似的效果(诱导模型往色情方向回复),依然存在一定风险。
2、创作者是否存在“牟利”行为
在涉黄类AI陪聊软件中,创作者是否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关键在于其是否通过创作角色而获得平台收益。
例如,AC等AI陪聊软件允许用户自定义虚拟角色,并在平台上公开。为了吸引用户,AC在2023年下半年推出了“创作者计划”和“角色热门榜单”。如果用户创建的AI角色广泛使用,他们便能获得平台的虚拟币奖励,这些虚拟币可直接兑换成人民币。
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名AC用户,创建角色并公开,角色进入热门榜单前二十,且输出过淫秽聊天内容,还因角色进榜获得平台虚拟货币奖励。
如果在类似AI聊天软件当中,支持创作者可以完全在私密环境下完成角色的创作、调试和优化,无需公开即可使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涉及行政违法),原因在于,我国刑法没有单独的"制作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的危害性在于扩散,而非单纯创作。
另外,如果虽然公开所创作的角色,但平台若给与创作者的奖励若仅限于虚拟币,且无法提现,是否就完全没有风险呢?我们能够看到,在AC案的追责逻辑中,虚拟货币被视为一种"激励"。如果创作者获得的虚拟币可以在平台内消费(如解锁更多功能),或者虚拟币的获取量决定了创作者在平台的排名(进而获得更多曝光),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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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此类AI伴侣涉黄刑事案件本身即存在较大的定性争议,具体到不同主体的责任认定,更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个别化、实质化的审慎判断。
在罪名尚存争议的背景下,若将刑事追责进一步延伸至创作者层面,执法者亦应审慎考量打击范围的合理性。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从社会危害性、刑事政策导向等角度出发,对各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宜秉持克制与审慎的态度。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转载、法律咨询、同行交流,请添加:sswls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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