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介绍换汇,『中间人』竟被定主犯,判刑8年,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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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国外留学,打电话问爸妈说自己需要大量外币;
在国外的老板要求国内办事处的财务赶紧打钱,自己有个着急的海外项目要投资;
某客户询问银行客户经理,因自己办理的资金较大,银行批不了,能否帮忙想想办法;
在境外做生意赚了好多美金,想兑换成人民币,但有额度限制;
……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对一部分人或企业来说,换汇额度及相关审批要求的限制,导致他们的诉求可能无法实现或短期内实现。
这时,这群有紧急大额换汇需求的人会怎么办呢?当然是各种托人找“有路子”的人。据说,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五六个人充当中间环节,与任何一个人产生相互联系。
所以,对任何人来说,找到一个能帮助他们通过非常规手段换汇的人,并不难。上图中有换汇需求的客户1怎样找到换汇大佬6呢?2、3、4、5这些中间人,都是介绍人。
也不需要客户1辛辛苦苦的线下各种寻觅,面对面沟通提出诉求,只需要发个语音消息,在推个微信名片,事情就妥了,剩下的只需要付钱,打款,收钱,合作愉快,满意再来

问题的提出:

换汇大佬6一般是地下钱庄的人,地下钱庄通过外汇“对敲”的方式,帮助客户实现资金跨国转移,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争议不大,那么问题是,居间介绍的中间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吗?若构成,是主犯还是从犯呢

 

01

【介绍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介绍一则案例,该案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且人员众多(判决书写了2万多字案号:(2016)沪0115刑初4154号】。为便于描述,暂且简化如下

 

 

包某有换汇需求,找到表弟王某甲,王某甲问其同事葛某认不认识人,葛就介绍了孙,孙介绍的马氏可以提供换汇服务,兑换了折合人民币4000万的加币。(是不是完美验证了:通过6个人以内,你就能找到你想找的人

以上的A,B,C都是介绍人,包某和马氏才是实际进行购汇服务的买卖双方。

 

接下来,我们结合法律规定来看,A,B,C作为介绍买卖外汇的居间方,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8年的外汇管理条例比较早了,规定了4种非法买卖行为:私自、变相、倒买倒卖和非法介绍。存在这四类行为的,由外汇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

19年的司法解释中,仅对倒买倒卖和变相买卖,这2类,定性为犯罪行为。

这似乎看起来,非法介绍买卖应该只受行政处罚所规制?

 

该案当中的孙某,也是个经历很丰富的女子,01年因非法经营罪判刑7个月,09年因非法经营罪判刑1年,12年因非法经营罪判刑1年6个月,由于此前都是直接参与买卖外汇被判刑,三进宫出来之后就十分小心了,认真读完法条之后,继续从事买卖外汇相关的生意,但只介绍,不参与。但很遗憾,孙女士对法条的理解并不透彻。

 

何止当事人,就算是有些律师,也并非能够透彻理解此条规定。此处插播另外一则案例【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4796号】:

 

 

最终的法院判决如下:

 

 

注1:无罪辩护要慎重,有时候结合案情和罪名,以及在案证据情况,罪轻辩护会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注2:以上两则案例发生的时间都在2019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但这并不影响,因为19年司法解释同样没有明文规定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02

法无明文规定,仍构成犯罪?

 

 

1、法律依据很模糊,但不能说完全没有!

08年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留了个尾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年司法解释第2条,也提到了“……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这些兜底表述,恰好就是介绍买卖行为是否构罪的依据。

介绍他人买卖外汇为什么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呢?

因为实践中会可能有多种情形:介绍人是为买家介绍还是为卖家介绍?还是两头居间介绍?如果为买家介绍,这个买家买来是纯自用的,还是买家其实是个换汇黄牛?介绍人是纯公益免费帮忙介绍,还是收钱了?是两头收钱还是仅收一方的钱?另外,如果构罪的话,根据不同的情形,罪名还要区分:是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所以建议咨询者不要一上来就问律师:我会判几年?因为法律问题真的很复杂……
上面讲到的各类复杂的情形,可以简单粗暴的总结为2点(邵律师希望有介绍人换汇想法的友友们一定要熟读背诵!):
1)买方是纯自用的(比如海外留学的日常开支),介绍人也是免费帮忙的,那么介绍人不构罪(但买方,介绍人可能会被行政处罚;但是,买方说是自用就真的是自用吗,人家为什么要跟你讲实话呢?)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只是根据在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区分罪轻罪重的问题)

2、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

行为人是否有营利目的,是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点之一。如果行为人长期做这种介绍生意的,而不是偶尔为之,且从中获利,很容易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另外,我们来看上文第一个案例中图示的整个交易的链条啊,包某通过A,B,C找到了小马,两方是都过中间人们,完成了境内收人民币,境外付外币,包某和小马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中间人,是无法完成的。
根据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进行,但这些中间人客观上为买汇和卖汇的人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所以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
 

前面的内容主要讲了孙某涉非法经营罪一案当中,居间介绍中间人,为什么构成非法经营罪。接下来会继续讲,为什么孙某是主犯,而不是从犯?

 

03

摊牌了,不装了

孙女士其实是有名的沪上介绍换汇大佬。
(这图不是我画的,是本案的警察蜀黍画的)
这图看起来,孙女士似乎是黄牛头子。但是,黄牛头子一定会认定为主犯吗?毕竟,由于此前已经三进宫,孙女士谨记自己只能介绍,不能直接参与买卖,那为何本次依然被抓了呢?并且,前几次直接参与买卖外汇也都是判个半年一年,小打小闹的,这次只是帮人介绍,居然判了8年
地下钱庄是个圈子,黄牛们也是个圈子,想要换汇的客户们当然也会有个圈子。在各自的圈子当中,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黄牛,或者说介绍人,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的(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是,想争取为从犯,要尽量避免几个点,我们来看看,从孙女士这个“反面教材”当中,黄牛们可以学到什么:

1、低调,赚点小钱就好

地下钱庄也是赚差价的生意,和U商一样。只不过U商只是赚个买入卖出的差价,这行除了利率差,还要再另外收笔服务费,孙女士说,一般每100美元的交易,地下钱庄加收2毛到6毛不等的利率,而黄牛们的提成,就看和地下钱庄怎么约定了。
在上海,这些底层的黄牛们,都是和孙女士对接的,是马氏地下钱庄在上海的顶层人物,显然,孙女士一点都不低调。从她丰富的入狱经历来看,也应该是想做大事业(赚钱的秘密都都写在刑法里),眼里怎么会只盯着几个散子儿。

2、掌握财权=有地位

就像老板给员工发工资一样,其他中间人的介绍费,是孙女士安排支付的;
地下钱庄马氏的账户,也是孙女士对外提供的;

3、圈中女王

虽然有换汇需求的客户们是找的自己认识的中间人,但这些中间人都统一与孙女士对接,正如图示,孙女士是“宇宙的中心”。
如果想主张从犯,那肯定不能这么高调的规模化的干。太过耀眼了,很难不是主犯。

 

04

推个名片,喜提判三缓四

孙女士的小兵们,都是啥人物?

答:银行客户经理等。反正都是有机会结识到大佬们的人。
 
还是这张图。在前面内容中,已介绍过案情:包某有换汇需求,找到表弟王某甲,王某甲问其同事葛某认不认识人,葛就介绍了孙,孙介绍的马氏可以提供换汇服务,兑换了折合人民币4000万的加币。
A和B的身份,都是某银行上海分行客户经理(是否感受到了惊喜和意外?)
但其实也正常,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是距离有换汇需求的客户最近的人。
专用图,内容来源网络)
而且A和换汇客户包某还是表姐弟的关系,A想着,表姐的事那肯定要帮忙!于是问同事B有没有资源,B仅是推荐了下孙女士,但就这一单,B净赚4万这只是一单而已,判决书里还记载了很多人和很多单。这些介绍人要做的,可能就只是向B一样,转发个微信名片而已,然后等着收介绍费(以及等待被公安传唤)即可
法院认为:A(银行从业11年)和B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比一般的“黄牛”更明知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结局:判三缓四。

 

05

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1、在香港给人换汇安全吗?

因为孙女士户籍是香港的,其也会往返大陆和香港。香港地区是不受外汇管制的,如果行为人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一整个的交易链条,都发生在香港,那当然没问题。但如果是“对敲”的方式,在大陆存在人民币的交易,那就突破了我国的刑事司法管辖权,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很多买卖虚拟货币的朋友也会问邵律师:我是不是到香港做xxx就可以了?真的不是。

2、自己没有获利or获利极低,可以减轻处罚吗?

给人介绍换汇,若没有获利,那就要看对方是不是自用还是有其他非法目的了,给纯自用的人免费介绍(活雷锋),有可能会喜提行政处罚,不会涉及犯罪。
如果收钱了,司法实践中不完全看你收的钱多还是钱少,也可以以经营额(换汇总额)来定罪,例如(2020)沪0114刑初1598号案件,中间人获得好处费几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而提供外汇的卖家判处二年,中间人判的比卖家还要重),在司法机关视角中,中间人并不是个轻罪角色。

 

 

06

题外话

此案当中的马氏集团(图中的马某),真的是个蛮神秘的组织。据报道,公安在侦查该案时,这个马氏集团其中的“马某”,曾在公安部多年前破获的“马氏”集团“地下钱庄”案件中出现过,但当时因证据不足成为漏网之鱼。
这次抓捕的孙女士,是马氏在上海的代言人,但似乎至今马氏集团依然没有落网。这倒不一定是孙女士忠心耿耿拒不透露,真相一般是,,,她应该是真的不知道
大家如果有马氏的线索,可以提供给警察蜀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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