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则思变,当心受骗。
最近参加了一个NFT圈内的活动,行业内的人才们都在讨论如何在熊市布局,团队如何突出重围或者至少别饿死。其中一个嘉宾就分享了他们目前在做的一种新的合作模式——RBF(销售额抽成)模式,说是实测效果很不错,给在座的大家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解决思路。
笔者听着嘉宾讲的很有想法,作为财经学校毕业的刑事律师,今天就来聊聊RBF模式。
啥是RBF融资模式
RBF,全称是REVENUE-BASED FINANCING, 直译过来就是基于收入分成的融资,翻译翻译就是企业以固定额度/比例的营业收入为代价,换取投资人的投资(不严谨地说,就是销售额抽成)。该融资方式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主要应用于能源、采矿行业(因为收入有保障)。
近年来RBF在美国创投圈兴起,主要还是因为该模式不需要以股权为代价,投资人完全不会介入到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之中,创业者可以牢牢把握着公司/项目的控制权,是一种更为纯粹的财务投资。当然,该模式对于企业的持续的高盈利能力也是有较高要求的,这也是该模式下投资人最为看重的点。也因此,医药、音乐等现金流充足的行业成为该模式的拥抱者,如投资公司Royalty Pharma,经常投资一些中小型生物技术、制药公司,帮助这些中小企业渡过最初的研发资金难关,然后依靠后者后期实实在在的药物销售收入,赚了个盆满钵满。
“非法集资”了解一下
RBF模式下的融资成本较银行借款更高,也就要求项目能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且毛利率必须高,否则无法覆盖各项融资成本,这些都给了被投企业极大的资金压力。而众筹式RBF模式极易形成资金池,在项目无法产生高利润情况下,无法按时给予投资人回报,这时实控人如想继续把盘子玩转下去,可能会采取借新还旧or资金错配的模式来维持项目的运转,然后再以高额回报吸引新的投资人入场;
或者可能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是假的,项目方仅仅是借助一个幌子来骗取投资人资金or拿到钱去玩合约(赚了分钱,亏了跑路),这些情况符合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的非法集资四要件:违法性(违法吸储)、公开性(利用各种社交媒体工具公开吸收投资)、社会性(向不特定多数吸收资金)、利诱性(承诺给予一定的回报),再加上非法占有为目的(占为己有、挥霍性、灭失性消费、非法用途等),就构成我们经常所说的“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很容易把自己玩进去。
曼昆律师建议
RBF模式可以用,但一定要注意分寸。根据以上涉刑风险,曼昆律师给出如下建议:
1.RBF模式对于项目盈利要求高,因此一定要量力而行,依照项目实际盈利能力融资,不可为了融资画大饼;
2.投资协议中约定好钱款使用方向,本着对投资人负责的原则,不可超越范围使用,更不可通过做亏方式将投资款项转至关联方;
3.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隔离,严禁形成资金池、资金盘,不可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
4.出现投资回报问题应依法妥善处理,依照项目实际状况订立解决方案,不能将民事问题恶化为刑事问题。
以上可以对照自检,有则赶紧改之,无则不可懈怠。如遇任何问题,可联系曼昆律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