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链靠不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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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

01
币圈故事多

前几天,有个客户来向我们咨询一个法律问题,觉得这个事挺好玩的,对于我们大部分的虚拟币玩家来说,也是个关心的话题,今天就把这个故事脱敏后分享个大家,听听大家的看法,顺便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故事的情节不复杂,事情是这样的。

小A是个虚拟币的玩家,手里有一批虚拟货币想要出手,恰巧,这时有位买家甲想要购入一批虚拟币,双方不谋而合,于是乎在社交平台沟通之后,双方约定采取线下见面的方式进行交易。在一个风和日丽的白天,双方约在某个地方见面,这时小A看见甲来的时候拎着一个大包。双方见面接上头之后,甲为了取得小A的信任,主动把包给小A展示一下,并且说“你看,这里面都是钱,今天我就是抱着成交的目的来的,你先把币转给我,我直接把钱就给你”。小A一看,靠谱呀,就一次性的把双方约定好的虚拟货币转到了甲的指定地址。虚拟货币到达甲的地址之后,小A刚要伸手去拿钱,说时迟那时快,甲没给小A拿钱的机会,扭头拎着装满钱的包跑了。望着绝尘而去的甲,小A陷入了沉思,我是不是被骗了?

于是小A跑去报警,好在报警及时,警方很快便把甲捉拿归案。小A向我们咨询,主要是想知道对方会被判多长时间的刑。

故事虽然有虚构的部分,但是主线剧情绝对是真实可靠的。

 

02
这是什么犯罪?

要想知道甲能判多长时间,我们要确定两点:甲涉嫌什么罪名?犯罪数额是多少?

只有这两点明确了,才能准确推定甲能够获得多长时间的刑期。

在这个案子当中,关于罪名的认定,出现了一个好玩的现象,我问了我们律所的同事们,有的认为应该定抢夺或者抢劫,我认为定盗窃可能更准确一点。我还问了一个非法律行业的人,看看他凭借朴素的法感觉给这个甲定什么罪合适,他给了一个答案,这个甲是诈骗罪。

每个人对这个案子的定性都有自己的想法,每个想法之间都有较大的差异。但是经我认真思考之后,我认为这个非法学专业的人的朴素的法感觉还是挺靠谱的。

首先从抢夺或者抢劫来说。虽然甲在得到虚拟货币之后扭头就走,看起来很像抢劫或者抢夺的情节,但是不要忽略一个重要的情节,甲并没有殴打小A或者对小A以暴力相威胁,或者是小A拿到装钱的包裹之后一把将包抢回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人暴力或者对物的暴力,这是成立和区分抢劫和抢夺的重要区别。所以,在甲没有暴力的情况下,认定甲成立抢劫或者抢夺,则属于明显的不合适。

其次就是我认为的盗窃。经过我认真的自我反思,则是一个更不靠谱的性质认定。我认为甲成立盗窃的重要理由,就是刑法大家张明楷教授有一个公开盗窃也可以构成盗窃手段的刑法学理论,他认为只要行为人自认为盗窃手段是秘密的,不为人所知的,哪怕盗窃时的情形是公开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是刑法学的通说却不这么认为,只有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可以构成盗窃罪,公开盗窃这个说法根本不为司法机关所承认,所以,我所认为的盗窃罪根本就是白折腾。

最后就是凭借朴素法感觉的自然人所说的诈骗罪。经过我的认真思考,诈骗罪这个是最靠谱的罪名了。

诈骗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致使行为人陷入错误的认知,并且基于这个错误认知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个案子中,如果甲没有隐瞒我不想把钱给小A的想法,或者没有虚构我要把钱小A的这个事实,那么小A无论如何是不会将虚拟货币转入甲指定地址的。现在看来,这么说是对的,为什么刚知道这个情况的时候,我为什么没有往这个方面想呢,我估计是因为在这个案子中,行为与取财之间相隔时间过于短,以至于可以忽略所造成。

一般在刑法中认为,比如说盗窃、抢劫、抢夺等之类的犯罪,犯罪行为与获取财务是紧挨着的,中间没有时间差;而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罪等之类的犯罪行为与获取财务一般是存在一定时间与空间上的间隔。所以,这个思维定势使我忽略的诈骗罪的存在,看来“学法学的时间长就不是人了”这句话说的还是有点道理的。

 

03
犯罪金额怎么定?

那么在确定了罪名之后,还要研究一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鉴于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尴尬地位,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的数额认定也是五花八门,各种方法都有。

首先认定的方法是以某个时间节点的平台交易价为标准。杭州中院的(2018)浙01刑终333号刑事判决中,法院以“该价格系瑞波币案发时的市场价格”来认定涉案虚拟货币的犯罪数额。但是在央行发布通知之后,强调了虚拟货币不得交易后,以交易所的市场价格定价来确定犯罪数额则显得不合时宜。自此之后也基本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来认定的。

其次就是销赃价格。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的(2020)沪0106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中,法院采取的就是被告人窃取虚拟货币之后销赃的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法院认为,参考最高法盗窃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其他盗窃情形中可以以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的解释相推理,在本案中适用销赃数额较为合适。

还有一种方法,是此前没有过,但是是我实实在在经历的,在我承办的某个平台暴雷的案件中,我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交被害人相关材料时要求提供用法币购买虚拟货币的流水或者相关证据,我估计公安机关打算以被害人实际购买出资认定犯罪数额。

除了这些方法外,还有以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数额为准,商家定价为准等,我就不一一介绍了。为什么这么说呢,作为我们的读者,你只要知道了认定犯罪数额的方式有这么多就行了,毕竟认定方式全国没有统一,用哪种认定方式都有其合理性。作为我们律师来说,我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和作为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案件的处理思路也是不同的,不可能仅局限于一种方式,这可能会对我的委托人产生不利后果。所以说,对于数额认定的方式,就犹如武林绝招一样,无招胜有招,一切尽在无形中。

以上,因为这个咨询我啰里吧嗦一堆,各位吃瓜普法的朋友们,你们懂了吗?不懂的欢迎扫码加微信,我们一对一详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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