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一个RWA项目当多签管理人,3/5的钱包,我手里就一把私钥,募资方案怎么定、怎么宣传、钱往哪花,全是项目方说了算,我也没有参与,他们每次发交易提案过来,我核对一下地址和金额,就点签名把代币划出去。

现在项目爆雷,公安传唤我,说我构成共犯,我挺纳闷的,我只是帮忙签名,没有决策权,也没拿过项目一分好处,这样也构成共犯吗?”

有没有决策权,其实不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决定责任认定的,是你在签名时主观认知情况。

一、多签管理人在案中的角色

多签钱包的原理不复杂,所谓3/5多签,指的是钱包里配置五把私钥,任何一笔资金要转出,至少要凑够三把私钥分别签名,交易才会被链上执行。

设计初衷是防范单点风险:一把私钥丢失或者被盗,不会直接造成全部资产损失。

而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

多签把“一个人说了算”改成“多人共同授权才能动资金”,但没有改变核心法律事实:签名即是授权,完成签名,这笔资金才能够完成链上划转。

圈内项目分工大致是:

项目方发起提案,说明这笔钱转给谁、资金用途;财务核对账目;外部管理人只做签名确认。

不少项目邀请外部人员担任多签管理人,目的是对外营造资金共管、项目规范的观感。

控辩双方分歧点也在此:

我不参与经营,不制定方案,不参与宣传,仅仅是履行程序,说不好听点,就相当于一个签名工具。

但办案机关的审查视角完全不同:你的签名是资金转移链条上不可省略的一环,缺少你的签名,该笔资金就无法转出。

刑法上评价帮助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参与项目决策、身居管理岗位,重点看行为对犯罪结果起到的实际作用,更为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协助的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二、是否认定共犯,核心看主观明知,而非是否拥有决策权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外部协助人员的责任认定,可以参考两份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集资的犯罪故意,需要结合任职情况、职业背景、业务流程、宣传资料、书证、供述等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会孤立看待某一个行为。

通俗来讲:办案机关不会只统计你签名的次数,重点审查你是否能够知晓签名背后对应的业务性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提供帮助,收取代理费、好处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落到多签管理人这个具体角色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路径:

1、事前明知项目存在违法募资行为

你知晓项目面向境内不特定公众募资,对外承诺固定收益,清楚底层资产存在夸大或者虚构,仍然接受多签管理人身份,持续对募集资金的划转进行签名。

即便完全不参与项目决策、不参与收益分配,依然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共犯的风险。

如果项目已经爆雷,募资行为已经既遂,仍然协助划转钱包内涉案代币,此时行为不再属于协助募资,有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普通多签管理人绝大多数评价为上游共犯或者掩隐罪。

2、事前确实对违法事实不知情

没有参与募资策划、宣传推广,没有进入项目拉新社群;报酬为固定服务费,不和募资规模、拉新数量挂钩;履职仅限于形式层面的核验,核对提案地址、金额,向项目方索要过底层资产、白皮书等材料;完整留存沟通记录、核对记录。

此种情形,因不具备主观明知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大概率可以不构成共犯,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

三、报酬形式、及时退出,也会影响罪名的认定

报酬形式会影响主观明知的推定。

代币分成、按募资规模提成的模式,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利益绑定,更容易推定主观知情。

固定金额服务费在辩护上更为有利,但不等于天然免责。

即便报酬很低,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明知项目违法,依然可以成立共犯。

多签管理人享有拒绝签名的权利,及时退出具备法律上的现实意义。

当发现交易用途明显异常,应当拒绝签名、退出多签权限,并且完整留存退出告知记录。

共同犯罪中可以通过停止参与来切断因果关系;

已经察觉到风险还持续签名,该行为本身会成为对己方极为不利的证据。

四、给相关从业者的五条实务建议

办案机关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综合推定主观明知:

聊天记录是否涉及募资方案、收益承诺、拉新推广; 在项目社群中的角色; 报酬是固定服务费,还是与募资规模挂钩的代币提成; 链上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已经出现风险信号之后,是否仍然继续签名。

仅有口头辩解“我不知道项目违法”,如果缺少客观证据支撑,很难单独被司法机关采信,因此,都到相关从业者们几条建议:

1、接任多签管理人之前,完整留存尽调材料。

至少保存募资逻辑、底层资产权属材料、资金用途说明、合作沟通记录。

平时看似无用,案发时就是证明主观状态的关键证据。

2、通过书面文件约定你的审查边界,明确约定出现异常时有权单方退出。

不要仅依靠口头约定,书面协议可以辅助证明你对自身职责的定位。

3、每一笔交易提案、核对过程、提出异议的过程全部留痕。

仅仅留存自己“已经签名”的记录,在刑事程序中是非常被动的。

4、一旦察觉到项目存在违法风险,立刻停止签名,固定退出的告知记录。

多一次签名,就多一层行为贡献。

5、尽量不要采用代币分成、募资提成作为报酬,审慎参与大额、高频的资金划转。

报酬模式、资金流转频率,都是司法推定主观明知的重要参考。

律师观察

多签钱包只是链上资金管理工具,它可以解决私钥单点被盗的风险,但不能隔离刑事法律风险。

手握私钥,就附带对应的审慎审查义务。

办案机关视角下,签名不是一个中性的技术操作,是资金转出的必要条件,每一次签名,实质都是对这笔资金流转的授权。

项目涉案后,不知情但拿不出客观证据,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识别风险越早、退出越及时,留给自己的辩护空间也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