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Web3 从业者绕不开的一个税务问题

Web3 项目出于融资、牌照与业务布局的考虑,将公司注册在香港是极为普遍的安排;而研发团队和运营团队留在内地远程协作,同样是行业常态。由此形成一个高频但被大量误判的问题:员工的劳动合同签在香港公司、工资由香港公司支付、人在内地办公——这份工资,香港要不要征税?内地要不要申报?会不会被两边各收一次?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同时看两套规则:香港按"收入来源地"决定有没有征税权,内地按"税务居民身份"决定要不要全球申报。两套规则并行运作,再通过《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称"《安排》")及税收抵免机制避免重复征税。

以下分层展开。

一、结论速览

工作形态香港薪俸税内地个人所得税
全程在内地远程办公通常不征(到港不超过 60 天且不提供服务时可申请豁免)照常申报缴纳
长期在香港办公征收如仍属内地税务居民,须申报境外所得,已纳香港税款可抵免
内地香港两地往返先判定雇佣性质:非香港受雇按在港天数分摊;香港受雇原则上全额计税照常申报,已纳香港税款可抵免

无论属于哪种情形,同一笔工资不会被两地全额重复征收——《安排》和两地各自的抵免规则提供兜底。但"不重复征税"不等于"不用申报",程序义务不能省略。

二、香港薪俸税:以"收入来源地"定征税权

(一)基本原则

香港《税务条例》第 8(1) 条确立了薪俸税的地域来源原则: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受雇工作入息才落入课税范围。判断收入是否源自香港,核心看服务在何处提供,而非工资从何处支付、合同在何处签署。

(二)三种典型情形

1. 员工全程在内地远程办公

开发工程师在深圳写代码、运营团队在成都做社区管理、研究员在上海产出报告——服务全部在内地提供的,香港通常没有征税权。但需要关注《税务条例》第 8(1A)(b) 及 8(1B) 条下的"60 天规则":纳税人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到访香港累计不超过 60 天的,可申请豁免;一旦在港累计达 61 天且在港提供服务(例如来港参加线下会议、驻场办公),豁免整体失效——若属香港受雇,全年入息均可能落入课税范围,而非仅就在港服务部分计税。

特别提示一个常见的程序性误解:无需纳税不等于无需申报。工资由香港公司支付的,公司每年须提交雇主报税表(IR56B),员工个人亦会收到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即便符合 60 天豁免条件,也须在报税表中主动提出豁免申请,经税务局评定后方可成立,并非自动豁免。

2. 员工长期在香港办公

服务在香港提供,香港行使征税权。薪俸税按"累进税率"与"标准税率"两种方式计算,按较低者征收(计算方式详见下文第五部分)。

3. 员工两地往返

不少 Web3 团队的核心成员需要频繁来港——见投资人、参加行业活动、处理银行与合规事务。香港税务局会先区分该雇佣属于"香港受雇"还是"非香港受雇",判断因素包括雇佣合约的洽订与执行地点、雇主所在地、薪酬支付地点等:

  • 非香港受雇:仅就实际在港提供服务的部分按天数分摊计税,在内地服务的部分不计;
  • 香港受雇:原则上全年受雇入息均在课税范围内,不适用天数分摊——除非全年所有服务均在港外提供,且到访香港不超过 60 天。

例外提示——公司董事:Web3 项目的创始人或核心成员常同时担任香港公司董事,此时规则更为严格。香港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0 号》(DIPN 10)第 34 段明确: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地在香港的,董事费属香港来源入息,无论董事在何处履行职责均须全额计税,不适用 60 天规则,亦不得按天数分摊。创始人若以"董事费 + 工资"组合形式取酬,两部分的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应分别评估。


三、内地个人所得税:以"税务居民身份"定申报义务

(一)居民身份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就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有两个容易被望文生义的概念,需要准确理解:

  • "有住所"≠ 有房产。税法上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家在内地的 Web3 从业者,即便频繁往返香港或海外,只要家庭和利益重心在内地,即属内地税务居民;
  • "全球所得"意味着:只要是内地税务居民,香港公司发放的工资同样纳入申报范围。税款可以依法抵免,但申报义务本身不可免除

(二)非居民的情形

仅当个人不构成内地税务居民(无住所且年度居住不满 183 天)时,才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对大多数家在内地的从业者而言,通常落在居民身份一档。


四、两边都管:双重征税如何协调

当员工被派往香港工作,或居住在深圳、每日通勤香港办公时,可能出现两边同时主张居民身份或征税权的情形。协调分两层:

(一)居民身份冲突:"加比规则"定归属

香港可能按"年度在港超过 180 天"等标准将个人认定为香港居民,内地又按"有住所"标准认定其为内地居民。双重居民身份冲突时,《安排》第四条规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依次考察:

  1. 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
  2. 两边均有或均无永久性住所的,看重要利益中心(个人及经济利益关系更密切的一方);
  3. 无法判定的,看习惯性居处
  4. 仍无法判定的,由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需要强调:加比规则解决的是"你是哪一方的税收居民",不改变收入来源地的征税权。在香港提供服务的工资,香港仍可征税;内地仍要求居民申报,已纳香港税款凭完税凭证申请抵免。

(二)"183 天豁免":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内地居民受派往香港提供劳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香港不就该项受雇所得征税,仅在内地纳税:

  1. 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内,在香港停留累计不超过 183 天;
  2. 该项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实践中第三个条件最容易被忽略——若工资成本实际由香港公司列支,通常难以满足豁免条件。

(三)抵免机制

内地居民就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可在内地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额不超过该项所得按内地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五、薪俸税怎么算:两种算法取其低

香港薪俸税采用两种计算方式,纳税人按结果较低者缴纳:

  • 累进税率:按应课税入息实额(入息 − 扣除项目 − 免税额)适用 2% 至 17% 的五级累进税率;
  • 标准税率:按入息净额适用标准税率(2024/25 课税年度起实施两级制:入息净额首 500 万港元适用 15%,超出部分适用 16%)。

示例(仅为说明逻辑,非精确测算)

假设某 Web3 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被派往香港工作,年薪 100 万港元。为简化,仅考虑基本免税额,不考虑强积金供款等其他扣除,且不做汇兑换算:

第一步,两地各自计算

  • 香港:按累进税率与标准税率分别试算,取较低者;
  • 内地:并入综合所得,按内地税率表计算该笔境外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以香港已纳税款抵免内地税款

  • 若内地就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高于香港已纳税额,差额部分在内地补缴;
  • 若内地应纳税额低于香港已纳税额,当年度无需补缴,未抵完的部分可结转以后五个年度继续抵免。

六、企业端问题:支付给内地员工的工资能否在税前扣除

这是创始人和财务同样关心的问题。答案是原则上可以:《税务条例》第 16(1) 条规定,为产生应课税利润而招致的支出可予扣除,员工薪金属常规可扣项目。扣除的判断标准与员工身在何处、是否香港居民无关,只看该支出是否为香港公司的经营而招致。

但需同时满足三个前提:

  1. 雇佣关系真实,有合同、工时记录、代码提交与工作交付物等佐证;
  2. 薪酬水平与岗位、市场行情相称,未明显畸高;
  3. 服务的受益方确为该香港公司

第三点是 Web3 项目的风险高发区。行业内常见的多实体架构——香港公司持牌或对外签约、内地关联主体实际使用研发成果——若劳动合同签在香港公司,员工实际却全部为内地关联主体工作,该笔工资并非为香港公司自身业务发生,税务局有权质疑扣除,甚至引发转让定价调整——即关联方之间成本分摊与利润归属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因此,"谁来签劳动合同、研发成果与知识产权归谁、成本由谁承担"应在架构设计阶段一并想清楚,而非事后补救。


七、三个高频误区

误区一:"香港发的工资,内地查不到"

不成立。内地居民对全球所得负有主动申报义务;内地与香港之间已实施 CRS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香港雇主每年向税务局申报员工薪酬(IR56B),员工个人亦有报税记录。信息链条是完整的。

误区二:照搬网络上的"卡天数"方案

天数规则真实存在(香港 60 天规则、183 天规则,内地 183 天规则),但适用细节繁多:香港 60 天计算的是"到访"而非"提供服务";《安排》下的 183 天按任何十二个月滚动计算,而非自然年度;内地居住天数按满 24 小时计一天。每个人的居住安排、家庭重心、合同签署方式不同,他人方案直接套用,结论很可能是错的。落地前应结合个案事实做专业评估。

误区三:"境外所得没人代扣,就当不用报"

错误。香港公司发放的工资属于境外所得,没有境内扣缴义务人,须由员工本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等情形,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操作不熟悉的,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办理。


八、申报与缴纳:两边各有一张时间表

香港侧(通常由公司或税务代表处理):

环节事项通常时点
雇主提交 IR56B(申报员工薪酬)每年 4 月起的报税季
员工收到 BIR60 个别人士报税表通常 5 月起陆续发出
提交报税表(如需申请 60 天豁免,一并提出)一般限 1 个月内,可延期
收到评税通知书,按期缴税通常分两期

内地侧(员工本人办理):

环节事项时点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境外所得并申请抵免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九、工资回流内地:合法路径与两条红线

工资属合法劳动收入,外汇管理口径下归类为"职工报酬",属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经银行正规渠道即可办理结汇回流:

  • 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等值 5 万美元):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直接办理结汇;
  • 超过便利化额度:凭雇佣合同、收入证明等真实性材料,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汇,法律上无障碍。

两条红线不可触碰:

  1. 地下钱庄或虚拟货币场外兑换通道:属违法违规渠道,资金可能被冻结,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对 Web3 从业者而言,"用 USDT 走一圈再出金"的做法同样落入这一风险区,不属于合法结汇路径;
  2. 分拆结汇:将大额资金拆分多笔、借用亲友额度规避管理,是外汇管理部门重点监测行为,可能被列入"关注名单",影响后续正常结售汇。

结语与律师提示

对 Web3 项目而言,"香港签约 + 内地用工"架构的税务处理,难点不在于规则本身,而在于个案事实与规则条文的对应:雇佣性质如何定性、来港天数如何统计、扣除与抵免如何衔接、多实体架构下关联交易如何定价,每一项都依赖具体事实的判断。项目在搭建该架构前,建议完成三件事:

  1. 梳理员工实际工作地、履职内容与受益主体,固定书面证据链(合同、工时记录、交付物、知识产权归属约定);
  2. 按本文框架预判两地税负与申报义务,评估是否触发豁免与抵免条件;
  3. 涉及创始人董事身份、多实体分摊用工成本、或"法币 + 代币"混合薪酬安排的,提前进行个案税务与合规评估。

曼昆律师事务所在 Web3 项目架构设计、跨境用工与涉港税务合规领域持续提供服务,如需就具体安排进行个案评估,欢迎联系(微信:mankunlvsuo / 邮箱:service@mankunlaw.com)。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与税务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税务意见。文中涉及的法规条文、税务指引及税率标准,具体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税务机关、专业顾问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