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底,国家安全部在公众号发了一篇文章,提到:私钥如果由个人保管,它就是支配虚拟货币的唯一凭证,不存在挂失、找回渠道,一旦私钥遗失、泄露、被窃取,持有人就会失去对虚拟货币的控制权。
确实,谁拿到私钥,谁就“能”动币;但“能”动和“有权”动,是两件事。
看到题目大家的第一反应可能是职务侵占,但实务中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被侵占的虚拟货币,能否评价为“单位财物”?
202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一起是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石某玉是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6月到12月,在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里,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公司的多个账号把一部分虚拟币变现,转入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公司财物366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他职务侵占罪六年,加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二年,同时责令他退赔366万元。
他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最高法在案例解析中有一句话:他“通过将虚拟币变现的方式侵占本单位财物,侵犯了某网络公司的财产权益”。公司账上的虚拟货币,就是“本单位财物”,这是目前最直接的官方口径。
但,还有另一种声音: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3年1月刊发的理论文章《以类型化思维精准定性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犯罪》,把实务里的三种处理摆了出来:有的办案机关倾向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回避虚拟货币是不是刑法上的财产这个争议;有的主张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间接解决量刑偏轻的问题;还有的按传统盗窃罪论处,但面临处罚偏重、涉案金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的困境。这篇文章给出的立场是:虚拟货币的刑法性质不能一刀切,要结合载体形式、功能类型、应用场景、价值兑现方式具体判断。
所以首先要确定的是这些虚拟货币在这个案子里算什么,如果它只被当作数据,就可能和财产犯罪无关,落入计算机类犯罪;但实务中也有大量按盗窃罪认定的判例,两种路径并存,这正是要先定性的原因。
行为人对币,是否具备合法处置的职务权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前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笔虚拟货币本来就在你的职权范围内,你签个字就能划走;还是你只是在这个岗位上、离得近、碰得着。因为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便于接近财物的方便条件,不算“职务上的便利”。
前一种叫“职务便利”,后一种叫“工作便利”,而单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类实务场景的定性区分
一、经正式授权保管多签私钥、或者负责资产划转。
财务负责人、联合创始人、管钱包的运营都属于这种角色。
他们的特点是:就算那天他没转走,他本来也有权把这些币划出去,最接近职务侵占。
但,如果只是临时动用、打算归还,还可以往挪用资金罪上靠,那是更轻的一档。
二、技术岗越权。
运维、开发、审计,手里没有资产处置的授权,靠的是系统权限、漏洞、后门,或者私下留下的备份。
他没有处分权限,只有技术接触的能力,而单纯的技术接触,触及不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
靠侵入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拿到的私钥和助记词,可以落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这个方向的价值不只在“轻”,还在刑罚封顶。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罪行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按两高的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达到这个数的五倍就是“情节特别严重”。虽然门槛很低,但七年的天花板也不高。 不管转走的是十万还是一千万,七年封顶,比盗窃罪轻很多。
三、离职交接期在旧电脑里翻出私钥文件。
它没有“职务便利”的样子,人已经离职了;也没有“技术侵入”的样子,文件是他手上本来就有的。此时,最容易被直接归到“秘密窃取”,也就是盗窃罪。
但,离职之后,他是不是还处在被授权的状态里,如果公司在他离职时没有完成交接、没有收回权限、账面上还在让他“代管”这笔资产,那就可以说他不是“秘密窃取”。
四、客服、运营把客户交易导到自己或者熟人指定的钱包。
这一类的定性,先看"钱先进了谁的账":客户资金先到公司账户、再由他转出去,动的是公司的钱,典型的职务侵占路径;如果客户一开始就按他的要求把钱打进他指定的钱包、从头到尾没进公司账,性质更像把业务做到自己兜里,能不能定成犯罪本身有争议。
另外,如果过程中他还收了客户或第三方的好处,还会另外牵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
涉案后应当厘清的四项核心事实
一、这些虚拟货币算什么。
是“本单位财物”,还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这一个判断,决定案子进财产犯罪还是计算机犯罪,两条通道的上限差得很远。
二、手上有没有能证明“处分权限”的书证。
这直接决定刑罚落在哪一档:职务侵占"数额较大"是三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是十年以上。
别指望用嘴说清"我本来就有权动",要用岗位说明书、权限记录、审批流、多签名单和签名记录来说。
具体到手上:岗位职责条款、权限开通和回收记录、审批流里的签字节点、多签钱包的签名人名单和签名历史、离职交接单等;这类材料最怕事后补:权限可以随时停,记录缺了就补不回来,固定得越早越好。
三、链上和系统里留下了什么?不要觉得链上是匿名的,拿你没办法。
链上的交易记录,加上与法定货币兑换、交易平台和支付接口留下的设备编码、网络IP等等,都可能被用来溯源钱包地址背后的实际使用人,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四、退赔、自首、认罪认罚的次序和时机。
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从宽,退赃退赔直接影响量刑:
自首,最典型的情形是犯罪以后、尚未被询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退赃退赔,尽量在提起公诉之前完成,越早越好;认罪认罚,最好等律师看完卷宗、把币的属性和金额档次弄清楚再签,若签早了,可能把定性争议和数额档次一起锁死。
律师观察
一、这类案子的定性分歧是真实存在的。 实务里的处理路径并不统一:同样是动了别人的币,有定职务侵占的,有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也有按盗窃罪起诉的。所以第一件事是先把虚拟货币在案件中的属性确定下来。
二、手上的书证比你的陈述更重要。 岗位说明书、权限记录、审批流、交接单等等,它们决定你是“有权动”还是“只是能碰到”,也决定着最后刑罚的档位。
三、别把公司业务本身就涉币当成抗辩理由。 有人会想:公司自己做的业务就涉币,这笔资产本来就不干净,法律不保护,所以我动了也算不上犯罪。首先,黑吃黑也是犯罪;其次,用"公司资产是非法金融活动产物"来抗辩,等于变相承认自己参与了非法金融活动,法律评价可能会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