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北京市第一起破坏人工智能模型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2026年8月4日的通报
一名90后算法工程师登录公司集群,打开另一个部门的文件夹,输入了一条以最高管理员权限、无须确认、强制删除当前目录下所有文件和子目录的指令,然后下班走了。那个文件夹里是公司自研的多个文生3D和渲染模型,连同它们的训练数据。等运维人员发现异常、定位到他的电脑并中止进程,这条指令已经跑了17个多小时,约89TB的数据受到影响,模型训练系统功能瘫痪,那个部门的研发项目全部停摆。
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他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另赔偿公司20.4万余元。今年3月一审,6月二审驳回上诉。
这条新闻这两天在技术圈刷屏,标题基本都挂着89TB。但如果你在经营一家AI公司,或者正准备把模型训练搬进自己的机房,真正该盯紧的不是这个数字。
你公司里大概率也有这么一个人:手上有集群账号,清楚数据存在哪,最近刚经历过一次组织调整。北京这个案子里,公司在事发前一个多月就通知过三次,要求全员把开发数据从旧集群迁到新集群,并且明确告知迁完之后不再有旧集群的权限。包括当事人在内,部门全体人员都在群里回复了“收到”。一个多月后,他还是用那套旧账号密码登了进去。
真正值得读的,是这个案子和另外两个删库案摆在一起时露出来的那条线。
判几年看的不是删了多少,是修好它花了多少钱
删库这类行为在中国法下的落点很稳定,就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本身只给了两个档:一档五年以下,一档五年以上。落在哪一档,取决于后果算“严重”还是“特别严重”。而这两个词具体怎么量,写在两高2011年的一部司法解释里。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跳过条文只看结论,就两条线。公司因为这事实际花掉1万元,够得着立案;花掉5万元,直接跳到五年以上那一档。第二条线是第一条的5倍,就是这么算出来的。
这套标准里没有一项跟数据体积有关。TB这个单位不进量刑公式。北京案判五年十个月,不是因为89TB,是因为审计出来的20.4万余元已经是5万元的4倍。
我把三个案子的账摆在一起看。北京这个AI案,20.4万余元。2022年那起百度员工删改数据库的案子,认定的经济损失是16300元,判九个月、缓刑一年。深圳福田那起离职员工删阿里云数据的案子,最后认定3万元,判一年四个月。刑期从缓刑拉到五年十个月,中间隔着的就是这三个数字落在两条线的哪一侧。

两条数额线与三个案子的落点
同一次删除,损失额改了一回,刑期就从五年降到一年四个月
深圳这个案子最能说明问题,它现在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编号2024-04-1-254-001。
被告人2019年4月离职,因为对离职待遇不满,用在职期间拿到的公司阿里云账号密码,删掉了公司存在服务器后台的1300张图片,大约4.7G,导致合作方的选手图片显示不出来。公司随后向合作方赔了3万元。
第一次开庭,检察机关指控的经济损失是约40万元,一审采信了一份20万元的估价,判有期徒刑五年。40万也好20万也罢,都在5万元以上,落进“后果特别严重”那一档,五年正好是这一档的法定最低刑。
被告人上诉。深圳中院2020年5月裁定发回重审,理由说得很直白:那份20万元的估价“证据来源在本质上完全属于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性”,而且属于被害公司自行确定的“违约金额”,是间接损失,缺乏“直接性”。
重审时法院把账重算了一遍。银行转款记录显示公司实际向合作方转了3万元,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自己也承认,在恢复和重新收集那批图片上并没有实际花钱。除了这3万元,拿不出别的凭证。于是40万元的指控只认定了3万元,同一个人、同一次删除行为,重审判一年四个月,判决生效。
同一批事实,损失数额改了一回,刑期掉了将近四年。这就是这类案件的真实运转方式。
反过来看百度那个案子。当事人是95后校招生,因为项目被别人接手心里不痛快,私自建了一条从外网连进公司内网的隧道,先后把可视化项目数据库里的几张表清空、锁定、修改,公司修好一次他再删一次。百度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恢复数据,付了16300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费明细表。他上诉时主张这笔钱“不是必要费用”,二审驳回;后来又申诉到再审,理由是“案发三个月后才委托鉴定,费用不应算经济损失”,同样被驳回。三次都没打动法院,靠的就是那张发票。
一边是40万元的估价被打回去,一边是16300元凭一张发票站住了。这两个案子对企业的提示是同一句话:你自己估的损失,法院不认;你实际付出去、有凭证可查的钱,一分都跑不掉。
AI模型算不算“计算机信息系统”?
回到北京这个案子。在算钱之前,检察机关先要解决一个此前国内没有先例的问题:被删掉的是训练中的AI模型和训练数据,这东西受不受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保护?
法条保护的对象叫“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五个字的定义写在同一部司法解释的最后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东城区检察院的论证是:AI模型是硬件、软件、数据三位一体的系统,研发人员通过开发平台和终端指令与它交互,它按机器学习算法对输入的数据自动完成清洗、训练、参数保存和推理,还能从数据中自我学习进化、产生超出预设代码的能力,符合“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这个定义。
最要紧的一句在后面。北京市检察院指派的网络犯罪领域特邀专家论证认为,涉案模型虽然还没投入市场运行,但模型训练系统本身已经构建完成,具备长期持续自动化处理信息的能力,训练数据一删,模型训练的数据结构直接被破坏,训练功能没法正常运行。2025年6月,东城区检察院还专门开了一场跨学科研讨会,刑法学、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专家一致认可这个结论。
对AI公司来说,这一句的分量比89TB大得多。你还在训练、没上线、没商用、外面没人知道的那个模型,从这个案子起,在刑法上和一台正在运行的生产服务器是同一个待遇。
把算力闲置也计入损失,5万元这条线就更容易碰到
第二个突破在算钱的口径上。同一条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经济损失”包括什么。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北京案里,被害公司请会计师事务所做了审计,结论是两笔:因为这事支出的人工工资16万余元,恢复数据消耗的算力资源4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删除行为让原本满负荷运转的集群GPU利用率瞬间归零,训练中断、算力闲置,修复期间集群完全丧失核心功能;算力是AI训练的核心生产要素,公司为了恢复数据、重启训练所投入的算力成本,和人力成本一样都是必须付出的代价,理应算进经济损失。两笔加起来20.4万余元,法院全额支持。
算力入账是这个案子的法律创新,媒体也都在讲这一点。但把账本摊开看,4万余元的算力其实是小头,16万余元的人工工资才是大头。这笔工资怎么来的?整个AI游戏部门停掉一切开发活动,全员投进去抢救数据,干了将近20天。

北京案20.4万元的构成
这个结构对AI公司更不利。一次针对研发集群的删除,很难只影响一个人一个项目,它大概率会让一整条研发线停摆。十几个算法工程师停工3周,光工资就够越过5万元,算力账单还没开始算。
也就是说,同样一个删库动作,发生在一家做业务系统的公司,可能停在“后果严重”那一档,赔钱、认罪、拿谅解,判个缓刑;发生在一家AI公司,则大概率一步跨进“后果特别严重”,起步就是五年。
而且跨过去之后就很难退回来。认罪、赔偿、拿到谅解这些都是酌定从轻情节,只能让法官在五年以上这一档里往下靠一靠,想降到五年以下,得有自首、立功、从犯这类法定减轻情节,或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案的当事人从头到尾辩称“误删”,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案子开了三次庭,最后判五年十个月,也只比这一档的下限多出十个月。
权限、账本和时机,AI公司的行动清单
第一件是把权限回收落到系统层面。北京这个案子里,公司通知了三次,全员回复“收到”,但旧集群的账号始终没有注销,当事人一个多月后照样登得进去。群里的“收到”在民事和劳动争议里也许能证明你告知过,在刑事案件里它只能证明对方“明知无权限”,挡不住任何一条指令。转岗、离职、集群迁移,账号注销和密钥轮换要有清单、有执行人、有留痕。
第二件是给高危指令设防线。一条强制递归删除跑满17个小时才被人发现,这中间没有二次确认,没有异常操作告警,也没有把备份和生产集群的权限分开。这三样东西任何一样存在,89TB都不会全没。
第三件是出事之后先建账本。深圳案的公司拿不出恢复数据的花费凭证,40万元的指控只剩3万元;北京这家公司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把停工工资和算力消耗都算清楚,20.4万余元不但成了量刑依据,还全额拿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第三方审计报告、鉴定机构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停工期间的工时和工资表,这几样能不能拿得出来,取决于你平时的财务和运维记录做到什么程度。
顺带说一句时机。北京这家公司事发次日就解除了劳动关系,一个多月后才报案。解雇和刑事报案是两条独立的链条,人一旦离开,他名下的日志、设备和操作记录还在不在你手上,就不完全由你说了算。证据固定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动作之前完成。
最后回到那个89TB。它够吓人,但它在法庭上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真正定下五年十个月的是一份写着20.4万余元的审计报告。删了多少数据是技术事实,修好它花了多少钱才是法律事实。
AI公司习惯用参数量、数据量、算力规模衡量自己的家底,刑法只认一样:你为此实际付出去的钱。这笔账平时记清楚,是出事那天唯一还来得及做的准备。
有相关法律需求的,比如权限回收和高危操作的制度怎么落到纸面上、公司被删库之后损失口径怎么固定才站得住,可以跟作者聊一聊。
参考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8月4日披露北京市首例破坏人工智能模型刑事案件,《检察日报》报道
- 界面新闻《为“干私活”删除公司AI训练数据,一程序员获刑五年十个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4月22日“护航新质生产力”集中采访活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刑初1653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刑终140号刑事裁定、(2022)京01刑申30号刑事通知书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入库编号2024-04-1-254-00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刑初664号刑事判决,原一审(2019)粤0304刑初1908号、原二审(2020)粤03刑终97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全文
本文作者:吕盈辉,上海曼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行业深耕近十年,曾在深圳某法院工作。专注新生代经济领域法律服务,对Web3、人工智能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与深刻见解。全平台账号:老吕谈新钱,欢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