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山西晋中网安通报破获一起案子。吕某等三人从2024年7月起,注册了90多个个体工商户,挂出50多个MCN机构,再花二三十块钱一个买来别人实名认证过的网络账号,用AI洗稿批量生产针对小米的负面文章,套取平台的流量返利。三人已被提起公诉。

通报的最后一句才是这篇文章要讲的东西: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不是造谣,不是损害商誉,是个人信息。
如果你在做内容业务,手里有账号矩阵,或者正把AI接进内容生产线,这个罪名落点值得盯紧。你担心的大概是“我们写出来的东西会不会惹官司”,而办案机关先看的是另一件事:你手里这些账号,是从哪来的。
四条路摆在检方面前,他选了最重的一条
先说清楚侵公罪是什么。全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写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管的是买卖和非法获取别人的个人信息。
面对买号、AI洗稿造谣、套流量变现这样一条完整的行为链,法条层面至少有四条路可以走。我把它们放在一起对照:

看最后一栏。前三条路要证明的都是需要评价、需要论证的东西:营业额下滑多少能算到某几篇AI文章头上,这笔账在刑事证明标准下几乎算不清;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更是个整体性判断,而这帮人图的是流量返利,压根不想扰乱秩序。
个人信息罪要证明的是另一种东西:账号有多少个,钱进了多少。这两个数字就在资金流水和平台后台里,查获多少就是多少。
法定刑最重的那条路,恰好也是证明起来最省力的一条。这就是罪名落点的全部逻辑。

四条路的长度不一样,好走的程度也不一样
两面都有印证。往前两个月,西安警方通报3家MCN机构控制1357个自媒体账号、用AI批量生成虚假贴文套流量,账号来源涉嫌非法买卖,4名主犯同样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反面的例子是2025年上海长宁那起:某茶饮企业被AI洗稿造谣,部分门店单日营业额同比下滑超过20%,8人落网,但姚某等人用的是自己运营的账号,全案没有批量买号这一段。到今天,官方口径一直停留在“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损害企业权益”,具体罪名没公布过。
同样的AI,同样的洗稿,同样的造谣。差别只有一个:账号是买来的,还是自己的。
买号这一段凭什么单独成罪
有人会问,买几个账号而已,怎么就成了侵犯别人的个人信息。
两高2017年那份司法解释靠两个条文回答了这个问题。第一个划定什么叫公民个人信息,账号密码明明白白写在里面: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一个实名认证过的账号,同时捆着姓名、身份证号和账号密码。它算不算个人信息,这一条已经给了方向。
第二个条文更要命。第三款的原话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听上去像在说黑客,而解释第四条把这个口子的范围划了出来: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购买两个字排在第一位。你不需要撬锁,不需要拖库,掏钱买进来这个动作本身,就已经是刑法要处罚的那个行为。晋中案三人给的价钱是每条20到50块,钱付得越干脆,实行行为越清楚。
这不是新规矩。(2021)晋0110刑初134号,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沈某收购2000多个微信账号做实名认证后加价转卖,获利20多万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对微信账号算不算个人信息根本没展开论证,直接就用了。沈某是卖号的,落第一款;晋中三人是买号自用的,落第三款。买卖两头,同一条罪名,同一套定罪量刑标准。这条链上不存在只抓上家不抓下家的说法。
七千八百个账号和五十万,对应的刑期是三到七年
通报只写了罪名,没写情节,但司法解释把这件事量化得很彻底,可以自己算。
一般的账号密码类信息,入罪线是五千条: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晋中案核实的实名认证账号是7800多个,过线。违法所得五千元也单独构成情节严重: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人非法获利50多万元。真正决定这个案子分量的是下面这一条: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这一项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的十倍线是五万元,50多万元是这条线的十倍还多。结论摆在这里:晋中这三个人面对的法定刑幅度不是三年以下,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按解释第十二条是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对应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元。
沈某案可以做参照:违法所得20多万元,同样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判了三年,正好卡在重档的下沿,而且还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两个从轻情节。晋中案的违法所得是他的两倍半,账号数量接近他的四倍。
我要提醒一句:以上是按公开通报的数字和现行解释做的推算,不是判决。案子还没开庭,公诉机关、起诉书案号都没公开,最终认定以法院为准。
为合法经营的那道窄门,和你该调整的几个动作
讲到这里,正经做内容的公司大概会松一口气:我们不造谣,跟这案子没关系。
只对了一半。司法解释确实给合法经营留了一道门,但那道门比你想的窄。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差别看出来了吗。走第六条,入罪线是获利五万元,而不是第五条那个五千条、五千元,同样是买账号,两套标准差着一个数量级。
门轴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这七个字。买来的号拿去正常做内容分发,有主张这一条的空间;拿去编造谣言套返利,目的本身不合法,第六条不适用,掉回第五条的严格标准。晋中三人挂着90多个个体工商户、50多个MCN机构,工商登记齐全,外观上比谁都正规,这套外壳没能挡住第三款,原因就在这里。而且第六条第二款还写明,把买来、收来的信息再行出售或者提供的,直接适用第五条:即便当初是为正常经营买的号,只要往外倒了一手,宽口立刻关闭。
那具体该调整什么。
刚起步的团队,最要紧的是不要批量买号。二三十块一个的实名号看着便宜,代价是每买进一个就多一条犯罪数量,五千个就是那条线。账号要么自己实名注册,要么走平台官方的机构入驻通道。
已经有规模的MCN和内容公司,问题通常出在存量上。历史上挂靠进来的账号,来源说不说得清,这是眼下最该盘点的一件事。建议给每个在管账号建立来源台账,注明注册主体、实名人、授权文件。真到了办案机关上门那一天,能拿出授权链条的账号和拿不出的账号,性质完全不同。
解释第十一条还规定,批量信息按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重复或者不真实。这句话的意思是,举证的担子在你身上。台账不是形式主义,它是你唯一能减掉条数的东西。
做代运营、账号交易、MCN撮合的上下游服务商,风险最容易被低估。你以为自己是中介,不碰内容,但账号过手这个动作本身就落在第四条的购买、收受、交换里。合同里必须写清账号来源与授权,并且留下核验记录。
普通人这边也提一句。你把闲置的实名账号二三十块卖出去,卖掉的不只是一个号,是绑在这个号上的你的身份。它接下来被用来发什么,你既控制不了,也未必解释得清。

同一条生产线,账号来源不同,法律后果分岔
下游造谣,会不会再算一笔
最后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三人用AI编造的那些负面文章,会不会被单独再算一次账。
目前公开的定性只有一个罪名。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8日发布过一批典型案例,导向说得很直白:强化打击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下游关联犯罪,让窃取、交易个人信息的上游犯罪无利可图。
那批案例里有两个数罪并罚的例子。林某某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之外,另设群组搞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六年六个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一年,合并执行七年。梁某某非法获取HPV疫苗预约信息之后实施精准诈骗,诈骗罪判十一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二年。
有人可能会拿解释第八条说事。那一条确实规定了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但那条吸收规则的边界很窄,针对的只是为了获取个人信息而设立的网站、群组这一段。下游另有一个独立犯罪的时候,最高法给的答案是并罚,不是吸收。
照这个思路,晋中案的下游造谣行为如果被认定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理论上存在并罚的空间。这大概是一审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另外三个点也值得留意:7800个账号里有多少能被剔除掉,160万元平台收益和50万元违法所得哪个作为计算基数,以及三人各自的地位和作用怎么区分。
这案子给内容行业留下的判断其实很朴素。做AI内容生意,大家习惯把合规精力放在写了什么上面,审核话术、过滤敏感词、给生成内容打标识,这些都该做。但晋中和西安两起案子的罪名落点提醒的是另一件事,真正把人送进三到七年那一档的不是那些文章,是账号从哪来。
内容是可以整改的,账号的来源不能倒回去重来。
参考来源
- 晋中网安2026年8月21日通报(IT之家、凤凰网科技转载)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5月8日发布
- (2021)晋0110刑初134号,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 西安网警2026年6月17日通报(潮新闻、每日经济新闻、陕西辟谣转载)
-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涉企网络谣言案通报(新京报、光明网、人民网转载,2025年5月)
本文作者:吕盈辉,上海曼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行业深耕近十年,曾在深圳某法院工作。专注新生代经济领域法律服务,对Web3、人工智能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与深刻见解。全平台账号:老吕谈新钱,欢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