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一位从事API中转业务的站长家属找到我,进门第一句话是:
“路律师,他服务器上每天跑几百万次请求,但他一直觉得那就是一堆没人看的流水。”
她丈夫从事的业务,圈内人并不陌生:搭建AI中转站,将OpenAI、Claude等境外大模型的API进行转发封装,供国内开发者付费调用。用户不需要翻墙,也不需要企业资质,按照实际使用量付费。
据公开报道,2026年以来,已有多地AI中转站站长被刑事拘留。相关案件的侦查方向中,除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提供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等常见问题,还出现了一条此前很少受到从业者重视的线索——数据出境违规。
这位站长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他的中转站默认全量记录用户的请求日志,包括对话内容、代码片段和账号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存储在境内服务器。后来,有“数据公司”主动找上门,提出按条收购日志,用于模型训练。
他认为,只要对日志进行简单脱敏,就不会产生法律问题。此后,他陆续出售了几十万条日志,违法所得只有几万元。
直到案发后他才知道,这些日志中包含大量真实用户的对话记录,其中不乏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与此同时,他经营的API转发链路还在持续将境内用户的数据传输至境外服务器。
他的妻子问我:
“几块钱一条的日志,怎么就和‘数据安全’这种国家层面的大词扯上了?”
这正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本文案例改编自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报道,人物均为化名,部分细节已作文学化处理。
一、案件复盘:中转站站长的三重风险是如何引爆的
先将AI中转站的业务结构拆开来看。
一个典型的中转站,数据流转路径如下:
国内用户或开发者 → 中转站服务器(境内)→ 境外大模型API服务器 → 响应结果原路返回
在这条链路中,数据通常会在两个环节“留痕”:
- 中转站自身的日志系统;
- 出境链路所连接的境外服务器。
从公开报道的刑拘案件来看,相关风险通常按照以下三重路径逐步引爆。
第一重风险:非法获取数据或提供侵入工具
部分中转站通过逆向分析官方客户端、盗用账号池、批量注册账号获取免费额度等方式,取得上游API调用能力。
此类行为可能直接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这也是此前多数中转站经营者唯一能够明确感知到的刑事风险。
第二重风险:转卖日志数据,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用户发送给大模型的对话内容可能包括:
- 病历;
- 合同;
- 简历;
- 公司内部文件;
- 计算机源代码;
- 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如果将这些日志所谓“脱敏”后对外出售,但处理后的数据仍然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相关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根据法释〔2017〕10号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以上,可能达到刑事入罪标准;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特定类型信息达到500条以上,也可能达到入罪标准。
中转站留存的日志通常动辄数万条甚至几十万条,触及相关数量标准并不困难。
第三重风险:数据出境违规,行政责任可能进一步衔接刑事风险
这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中转站的转发链路可能构成典型的“向境外提供数据”行为,即境内用户的对话数据被传输至境外服务器,或者由境外服务器进行存储、处理。
达到规定条件的数据处理者,如果未依法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未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未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却持续向境外传输数据,可能首先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在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下,相关线索还可能被移送刑事程序,并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一并调查处理。
2026年以来出现的部分刑拘案件,正是多重风险叠加后的集中引爆。
二、法律为什么如此严格:数据出境的三层红线
第一层:数据出境不是简单的“技术转发”,而是一种法律行为
很多中转站经营者认为:
“我只是一个传输管道,数据只是从我的服务器经过。”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注的不只是数据是否长期存储,还包括经营者对数据处理活动的控制关系。
如果数据从经营者控制的服务器传输至境外,经营者就可能被认定为数据处理者,并成为相关数据出境活动的责任主体。
因此,所谓“我只是管道”的解释,并不能当然排除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包括:
- 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 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中转站未采取任何相应措施,却持续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相关数据传输行为就可能存在合规风险。
第二层:“规模较小即可豁免”是一种危险误区
数据出境管理制度确实设置了不同的申报或者备案适用条件。部分经营者因此认为:
“我的用户数量达不到安全评估申报标准,所以不受数据出境规则约束。”
这是对规则体系的错误理解。
相关数量标准主要用于判断数据处理者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等程序,并不意味着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可以不履行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受托处理义务,以及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责任,原则上并不会因为经营者规模较小而当然消失。
小规模处理者可能免于某项特定申报程序,但并不等于免除全部法律责任。
更重要的是,如果转卖日志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入罪标准主要关注信息类型、信息数量、违法所得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与经营平台的整体规模并不存在必然关系。
第三层:刑事责任可能从哪些环节被引爆
数据出境违规一般首先涉及行政责任,但在以下情形中,风险可能进一步升级为刑事案件:
- 出境数据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并被出售或者非法提供
- 相关行为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
- 如果行为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可能进一步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数据出境行为服务于其他违法犯罪链条
- 例如,明知境外诈骗团伙等违法犯罪组织利用相关数据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数据或者技术支持,相关行为可能与上游犯罪一并调查处理。
在部分案件中,办案机关可能先围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技术行为开展调查,再清点日志中的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同时审查数据出境流程、整改情况及经营者的主观认知。
当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时,案件的辩护空间将被明显压缩。
三、行业风险:不同业务形态的风险坐标
这张表至少释放出两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信号一:等待整改通知再行动的窗口正在收窄
过去,部分数据领域案件通常经历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再到刑事移送的过程。
但在多重违法线索并存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能直接从涉嫌犯罪的技术行为或者个人信息交易行为切入,再同步审查数据合规问题。
对于从业者而言,“等收到整改通知以后再改”的侥幸心理,可能付出远高于行政罚款的代价。
信号二:日志数据的购买方同样可能进入风险名单
收购用户对话日志用于模型训练的AI公司、数据标注公司,如果明知相关数据来源违法,仍然收购、接收或者使用,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链条中的非法获取方,甚至可能被追究共同犯罪责任。
此外,相关企业还可能因未履行数据来源审查、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而面临行政责任。
因此,训练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已经成为AI企业的核心经营问题,而不只是法务部门的“选修课”。
四、合规自救指南:API中转业务的数据合规清单
中转站经营者应当立即检查五个方面
实行日志最小化
关闭非必要的全量请求日志,只保留计费所必需的Token用量、调用时间等元数据。
对于用户对话内容,应当根据业务必要性审慎评估是否留存。非必要情况下,应做到不落盘、不备份、不分析,从源头降低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风险。
推动出境链路合规化
能够使用境内大模型完成的业务,可以优先考虑使用境内服务。
确需向境外传输数据的,应当结合《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规范,判断是否适用豁免情形,以及是否需要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达到相应条件的,应及时履行安全评估或者标准合同备案等程序。
重新审查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
应当明确告知用户:
- 哪些数据可能被传输至境外;
- 数据将被提供给哪个境外接收方;
- 数据处理的具体目的和方式;
- 数据保存期限;
- 用户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因此,仅通过概括性条款或者统一勾选方式取得授权,可能无法满足出境场景下的合规要求。
确保上游API来源合法
中转站所使用的API调用能力应来自官方授权或者其他合法渠道。
通过盗用账号池、逆向官方客户端、批量注册账号获取免费额度等方式取得上游服务能力,可能引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类犯罪风险,应当立即停止。
妥善处理历史数据
对于已经留存但缺乏继续保存必要性的日志,应在符合法律要求并充分评估涉案风险后进行处理。
如果已经发生数据转卖,应当梳理交易时间、数据类型、数据数量、购买方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形成完整台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已经被立案调查或者相关数据可能成为案件证据,不应擅自删除。删除行为可能被评价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妨害调查。
采购训练数据的AI公司应当做好来源尽调
采购数据前,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 数据来源是什么?
- 是否已经依法取得用户授权?
- 是否已经去除可识别个人信息,并达到无法识别、无法复原的程度?
如果供应商无法回答上述问题,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应当谨慎采购和使用。
在采购合同中,还可以加入数据来源合法性陈述、持续合规保证以及违约赔偿条款,明确供应商的数据合规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责任转移条款并不能当然免除采购方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审查和保护义务。
已经涉案的经营者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相关业务已经进入调查程序,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 立即停止继续流转相关数据;
- 妥善封存服务器和原始数据状态;
- 不擅自删除、修改或者覆盖可能成为证据的数据;
- 尽快委托具有相关案件经验的律师介入。
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通常包括:
- 被转卖数据是否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
- 个人信息数量是否经过准确统计和去重;
- 涉案数据类型及敏感程度如何认定;
- 出境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豁免条件;
-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应当如何区分;
- 行为人与上游、下游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数据类案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围绕案件定性、电子数据审查和责任边界进行沟通。
五、写在最后
AI行业容易产生一种迷人的错觉:数据是流动的、无形的,所以责任也是模糊的。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施行以来,相关责任边界已经越来越清晰——经营者经手的每一条用户数据,都对应着一份具体的法律责任。
中转站这门生意可以起于技术和市场机会,但不能建立在责任套利之上。
把用户隐私当作无人查看的流水,把数据出境义务当作可有可无的手续,相关风险迟早会以另一种方式进入经营账本。
刑法是底线,而不是合规经营的天花板。数据安全这条线,在触碰之前可能被认为是一根橡皮筋,真正触碰以后才会发现,它是一条高压线。
六、题外话
写这篇文章时,我重新翻阅了与那位站长的会见记录。
他说过一句让我印象很深的话:
“我要是早知道卖日志犯法,我直接关了站子去送外卖,也比这强。”
技术人员对数据的敏感度往往可以达到原子级:一条日志占多少字节、一次请求消耗多少Token,都能计算得清清楚楚;唯独对数据背后的“人”,有时显得异常迟钝。
每一条对话记录背后,都是一个真实的人说过的话,可能是他的病情、工作、家庭、财产,也可能是从未向他人公开的秘密。
这门生意里最昂贵的,从来不是API额度。
七、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九、案例及资料来源说明
据公开报道,2026年以来,多地出现AI中转站经营者被刑事拘留的相关案件。
本文案例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部分细节已作文学化处理。
——路律师
专注AI与互联网刑事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