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炒股机器人的案子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的是一家科技公司的CEO兼实际控制人钟某。公司做的是股票量化SaaS软件,卖点叫“DIY炒股机器人”。静安区法院一审认定他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二百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三年九个月、罚金三百万元;数罪并罚,执行七年九个月,罚金合计五百万元。
这个产品的形态,今天听起来一点都不陌生。客户交28800元买VIP服务,在软件里结合公司提供的数据、模型和参数,自己确定要买哪条“赛道”、资金怎么分配,预设条件一旦触发,软件自动买卖对应的股票。翻译成2026年的说法就是:用户配置策略,Agent负责执行。
进去的不止老板。同案的判决书我翻了一遍:产品技术研发部总监、技术负责人、两名技术部经理、销售总监、销售副总监、六名销售经理和销售人员,加上一个只卖过一份接口程序的外部程序员,全部获刑。案号是(2024)沪0106刑初836号、1246号、813号和(2025)沪0106刑初66号、214号。
如果你正在做一款能看盘、能选股、能替用户下单的AI产品,或者打算把这类功能接进现有业务,这篇文章讲的是你会撞上的那几堵墙。它们不是2026年才砌起来的,最要命的一堵写于2012年。
法律不看你用什么技术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写这份文件的时候还没有大模型,市面上流行的是各种“股票分析大师”光盘和加密狗。但它给“荐股软件”下的定义是按功能下的,不是按技术下的。
一、本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四项里命中任何一项,你的软件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荐股软件。它背后是一串if-else、一棵梯度提升树,还是接了大模型的Agent,法律不问。
这一条最后那句但书,是整份文件唯一的安全出口:只做信息汇总和历史数据统计的,不算荐股软件。
接下来的第二条,是推广方直接命中的那一条。
二、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卖软件、卖会员、卖课程附赠工具、卖预装了软件的平板,只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就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须经证监会许可。请留意“许可”两个字。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把会计、法律、评估、评级、信息技术这些证券服务业务统统改成了备案制,唯独投资咨询留在了核准这一档。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像开餐馆去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交齐材料就算数;核准像开药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得人家先审你、再批你,才准营业。类比不完全精确,差别在于投顾牌照这些年基本没有新批过,实际难度比开药店高得多。
没有牌照的代价是什么?
不办牌照直接上线,第一道账单是行政处罚。这里有个流传很广的误会需要先纠正:网上不少文章说无牌照荐股“没有违法所得也要罚五十万起”,那是《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它管的是已经持牌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超范围展业。你一张牌照都没有,反而不适用这一条。
真正适用的是1997年那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它到今天仍然现行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没收赚到的钱,再罚一笔不超过赚到的钱的罚款。也就是说,行政这一层的金钱代价大致封顶在违法所得的两倍。
真实的数字长这样。广东证监局2024年11月4日处罚吴某平,他用小鹅通卖课引流、在视频课程和直播里推荐股票、在微信群分享交割单、收荐股分成,2017年8月到2022年6月共收入255.17万元,依据正是这份暂行办法的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没收255.17万元并罚款200万元,合计四百五十多万。罚款低于违法所得,就是“等值以下”这四个字的效果。小额一样罚:青岛证监局2024年10月对李某欣,违法所得1.69万元,罚款1.6万元。这个数字的意义不在金额,在于监管没有“太小懒得管”这条线。
持牌的也在挨罚。2025年有15家持牌投顾机构被暂停新增客户,北京中方信富、青岛大摩被撤销业务许可,2026年初九方智投、天相财富等5家再度被暂停,监管同时明确暂停期间不得以“投资者教育”的名义变相展业。
所以真正的风险跃迁不在行政这一层,而在刑事门槛。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按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立案追诉规定,是经营数额1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网上大量文章还在引用30万元和5万元的旧口径,那是2010年的标准,早就换了。100万元对一款卖年费的AI工具是什么概念:定价3000元,333个付费用户。跨过这条线,处罚就不再是罚款,是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参数是用户自己设的,能减轻责任吗?
这是每一个做工具的人第一反应都会讲的话:股票是用户自己挑的,参数是用户自己调的,我们只提供工具。
迅动量化这家公司确实把参数交给了用户,这也是“DIY”两个字的来源。二审给出的回答是:客户虽然可以自主设置部分参数,但参数作用较小,公司提供的选股模型在选股中起决定性作用,开发选股模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推荐行为。
承办检察院的说明更直白:机器人自动选股、自动下单,看上去是机器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按固定的算法逻辑运行,但机器的选股逻辑是由人设置的,软件实际提供给客户的,仍然是由机器代替人选出符合人的选股逻辑的股票,本质上还是人工推荐股票。
这段话对今天的AI产品,杀伤力比它写下来的时候更大。规则引擎时代还能争论参数权重到底是谁设的,到了大模型时代,产品方决定的东西只多不少:拿什么数据训练、系统提示词怎么写、检索哪些研报、输出模板长什么样、什么条件下触发提醒。用户能改的那点输入,在整条链路里的分量只会更轻。
也就是说,“起决定性作用”这个判断标准,对AI Agent几乎是自动成立的。你越是把产品做得聪明、越是让用户少操心,法律上你就越像那个做推荐的人。
让AI替用户按下买入键,是另一条独立的红线
上面讲的都是“建议”这一端。如果你的Agent不止给建议,还直接下单,那是另一套规则。
2024年5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同年10月8日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一个字都不用改,AI Agent自动下单就落进了这个定义。
第八条 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有关信息向接受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报告。证券公司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对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证券公司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客户确认,并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客户收到证券公司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规矩是先报告、后交易。客户要把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策略类型、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报给券商,券商核查确认后报交易所,客户收到确认才能开跑。报告通道只能是券商,你这个第三方工具替客户完成不了这个动作。《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把这条线画得更死: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迅动量化案里的自动交易是怎么跑起来的?公司从网上买了一款把某行情软件核心交易接口破解、复制出来的程序,编进自己的服务器程序,绕过技术保护措施调用交易通道接入券商服务器,再向走这条通道的客户收接口服务费三百多万元。就这一段,单独长出了两个罪名:写程序卖给公司的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三年缓三年、罚金三十万元;负责把程序编进产品的技术负责人,在非法经营罪之外多了一项侵犯著作权罪。
还有一层更重的:如果把客户的资金和下单权限一并接过来管,那已经不是荐股,是非法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还会撞上全权委托禁令。

前者要牌照,后者要先报告后交易
免责声明和“仅供参考”,在监管眼里只是形式
产品经理最喜欢的解法是加一行小字。2026年1月19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把这个解法否掉了。
浙江证监局〔2025〕45号,2025年12月31日作出。当事人在雪球上有10.7万粉丝,帖文单篇平均阅读量超过130万次。2024年9月2日到2025年4月16日,他公开发文推荐32只股票,同时控制五个账户在发帖当日或次日大量反向卖出,交易金额6.31亿元,违法所得4162.39万元。结果是没收4162.39万元并处同额罚款,合计8324.78万元,另加三年证券市场禁入。
听证会上他提了七点申辩。其中一点是:大部分文章明确表述不推荐买卖,所以不属于荐股文章。决定书的回应只有一句:标注“不推荐买卖”“不作为买入依据”“会根据盘面决策操作”仅为形式免责,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
他还提出自己主动披露了持仓和未来的卖出计划。回应同样干脆:法律层面上,披露股票持仓及未来卖出计划并非“抢帽子操纵”违法行为的法定阻却事由。
对AI工具方来说,这套认定的意义很具体。如果运营方或者关联方自己持有某只股票,工具又把这只股票推给用户,随后反向卖出,这就是抢帽子操纵的完整结构。行政这一端是《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九十二条,刑事那一端在刑法里。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入罪门槛按法释〔2019〕9号是证券交易成交额一千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AI工具的本事恰恰在于放量,一条推送同时到达几万人,这个门槛比人工喊单容易跨得多。而且这条罪名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要求你是证券从业人员,网络大V可以构成,工具运营方一样可以。
同一家公司里,谁会被追究到底
再回到迅动量化那几份判决书。打工的人提出过三种抗辩,法院一条条给了回答。
第一种是技术人员说“我真不知道这犯法”。技术部经理吴某在庭上辩称,根据客观情况无法判断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法院结合他的文化水平和参与程度,认定他对公司在没有证券咨询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向客户推荐个股是明知的,并且写了一句: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有无认知,不影响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是“这是公司犯的罪,我只是打工的”。法院认定,这家公司自2011年成立后长期没有经营收入,一直处于软件开发阶段,直到2017年开始销售涉案产品,此后主要经营业务和收入均来自非法经营行为,属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公司这层壳没能挡住任何人。
第三种是“那至少我的工资是干净的吧”。法院的回答是: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员工在工作中非法从事了证券咨询服务并以此获得劳动报酬,报酬的取得与犯罪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便公司的非法经营收入不足以支付工资,也不影响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非法性,非法获利应当予以追缴。
从实际控制人到只卖过一份接口程序的外部程序员,这条链上没有一个环节因为“我只做技术”“我只管卖货”“我是外包”而被摘出去。

同一条责任链上没有一个环节被择出去
还剩下哪几条路能走
第一条,守住数据工具的本分。荐股软件规定第一条那句但书就是留出来的口子:只做信息汇总和历史数据统计的,不算荐股软件,行情、财报、指标计算、图表可视化、回测框架都在线内。越线动作也很具体:输出股票代码或名称、给买卖时机、给目标价、给仓位建议;用暗号、谐音、K线图指代同样越线,标准是投资者能不能据此确定标的。
第二条,去做持牌机构的技术供应商。把工具卖给券商或持牌投顾,由持牌方对外服务并承担合规责任,这是今天最现实的一条路。但要盯紧204号令第九条那条线:招揽客户和接收交易指令必须由券商独立完成,你的产品可以是他们的生产工具,不能是他们的获客通道和下单入口。开户分成、把开户链接嵌进工具,都是踩线动作。
第三条,自己拿牌照。实务上基本只能收购存量持牌机构,证监会多年没有新批过独立投顾牌照,门槛还在往上走。2020年《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口径是申请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单一业务需要10名以上有三年经验的持证人员。这份办法至今没有正式发文,2025年证监会的公募基金行动方案把它列为要出台的任务。等它落地,门槛只会更清楚,不会更低。
第四条,转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财产,而不是卖建议,代价是受合格投资者和非公开募集的约束,用户规模的想象空间跟2C工具不是一回事。
另外两件容易漏的事。产品面向公众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算法备案和大模型登记照做不误,那是跟证券牌照并行的另一条线。还有资管新规第二十三条,2018年就把话说完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迅动量化那家公司2011年成立,头六年没有收入,一直在开发软件。判决书里有一句话我读到时停了一会儿:公司自成立之后长期没有经营收入,处于涉案软件的开发阶段,直到2017年开始销售涉案股票交易产品,之后主要经营业务及收入均来自非法经营行为。一个技术团队做了六年的东西,变现路径挑错,全队进去。
技术中立这四个字,在证券这条赛道上从来不是免责牌。法律只看两件事:你的软件说了什么,你有没有因此收钱。
如果你的产品正卡在“到底算不算荐股”这条线上,或者已经在跟券商谈合作、不确定哪些环节能碰哪些不能碰,欢迎来聊。这条线的位置,比大多数人以为的靠前很多。
参考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公报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8号《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国务院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4号)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二十三条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5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刑初836号、(2024)沪0106刑初1246号、(2024)沪0106刑初813号、(2025)沪0106刑初66号、(2025)沪0106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钟某非法经营、侵犯著作权案的办案通报
- 澎湃新闻《非法荐股、侵犯著作权,“DIY炒股机器人”开发者获刑》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中国证监会
- 广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作者:吕盈辉,上海曼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行业深耕近十年,曾在深圳某法院工作。专注新生代经济领域法律服务,对Web3、人工智能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与深刻见解。全平台账号:老吕谈新钱,欢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