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零。历史义务按当时的身份状态判断,与事后变化无关。

身份变更前已经是中国税务居民的年度,境外所得的申报义务已经依法产生,不因后来换护照、移居而消灭。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3 号公告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政策作了系统规定,已移民但未注销户籍、或无住所但长期在境内工作生活的人员,恰恰是该框架下需要格外审慎处理的人群。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金融机构留存的历次自我声明、税务机关的历史记录,会构成一条时间线。身份变更前后的声明如果相互矛盾,这条时间线本身就是稽查线索。所以身份变化不是“豁免开关”,而是系统梳理历史义务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