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住所”非彼住所。税法上的住所是拟制概念,与房产无关。
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判断的核心是“习惯性居住”:一个长期在海外工作的人,只要家庭和主要经济利益仍在境内、相关事由(学习、工作、探亲)结束后会返回境内生活,仍可能被认定为在境内有住所——境外置业不构成反证,境外长期居住也不当然切断境内住所。
这个概念是身份认定的第一道门,也是争议高发区:户籍未注销、配偶子女在境内、主要资产在境内,这些因素叠加时,主张“无住所”的说服力很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