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给无住所个人的一道缓冲阀,规则如下: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连续六年每年居住累计满 183 天、且六年间任何一年都没有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个人,自第七年起,其境外所得全部纳入中国征税范围。反之,未满六年,或期间任一年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该年度境外所得中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部分可以免予纳税。

实务价值体现在两处:一是规划空间——合理安排单次超过 30 天的离境,可以重置连续年数;二是证据价值——离境记录(出入境章、机票、境外住宿凭证)是适用该规则的关键证据,需要像保存财务凭证一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