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2026 年 1 月 19 日报道过一起案件:一名深圳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被控利用境外网络赌博网站服务器漏洞,获取大量人员信息,并将赌博网站代理账户的返佣银行账户替换成自己控制的账户。案件中,湖南、河南两地公安机关先后介入,扣押其数字钱包中的比特币共约 183 枚,折算价值超过 8000 万元。后来,河南长葛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报道显示,该案已于 2026 年 1 月在河南长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休庭后将择期再次开庭。
这个案件很具有代表性,它适合作为一个提醒:涉虚拟货币、赌博平台、技术入侵、个人信息、链上资产混在一起时,刑事风险往往不会停留在“偷没偷币”这一个问题上。
对方是赌博网站,不代表你可以直接拿走它控制的钱
很多技术人员会有一个误区:赌博网站本身违法,里面的赌资、返佣、黑钱本来就不受保护,所以从里面拿走一部分,不算侵害合法财产。
这个想法在刑事案件里很危险。
违法资金应当由国家依法追缴、没收,不能因为资金来源有问题,就变成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取得的“公共猎物”。如果行为人通过入侵后台、替换收款账户、控制资金流向、转走虚拟货币等方式取得利益,新的行为本身可能已经破坏了计算机系统安全、财产管理秩序、个人信息保护秩序,甚至可能被评价为盗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
但反过来也要说清楚: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碰到赌博网站资金,就一定构成盗窃罪,也不意味着扣到多少虚拟货币,就当然按照多少金额定罪量刑。
刑事辩护真正要做的,不是替赌博网站说话,也不是替“黑吃黑”开脱,而是把行为、对象、金额和证据拆开看。
这类案子为什么会在不同罪名间摇摆
从公开报道看,这起案件前后出现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盗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同罪名。表面看是罪名变化,背后其实是办案机关对同一组事实的评价路径不同。
如果案件重点被理解为“参与或帮助赌博网站运营”,就容易往开设赌场方向看。
如果案件重点被理解为“通过漏洞进入服务器、获取后台数据”,就会进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讨论。
如果案件重点被理解为“替换返佣账户、取得本应流向他人的资金”,就可能进入盗窃罪或者其他财产犯罪评价。
如果后台数据中包含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活动情况的信息,又可能牵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涉虚拟货币案件的麻烦也在这里:一个技术动作,可能同时牵出系统权限、用户数据、资金账户、链上地址和法币兑换。办案机关如果只抓其中一个角度,容易把案件写简单;辩护律师如果只盯着一个罪名,也可能漏掉真正影响量刑和事实认定的证据问题。
盗窃罪
公开报道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检方指控的盗窃资金共计人民币 3550 万余元,其中 644 万余元转入其购买的银行卡,另外 2905 万余元通过某团伙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转入其钱包。而两地公安最后扣押的比特币合计约 183 枚,折算价值超过 8000 万元。
这里至少会出现几个必须核对的问题。
第一,被替换的返佣账户到底对应哪些代理,返佣规则是什么,资金原本应当流向谁。不能只说“他改了账户”,还要看后台记录、账户绑定记录、登录日志、权限轨迹、资金出入账记录能否互相印证。
第二,所谓返佣资金是人民币、USDT、BTC,还是平台内部记账数字。不同资产形态对应不同的控制方式、取得方式和价值认定方法,不能混在一起算。
第三,指控中的 3550 万余元如何转化为后续扣押的 183 枚比特币。这里要看银行流水、第三方账户、交易所记录、链上地址、交易哈希、KYC 信息、OTC 对手方、冷钱包转移路径,不能用“后来扣到了币”倒推“这些币全是赃物”。
第四,被扣押的比特币中,是否存在早期持币、正常交易、他人代持、混同存放等情况。公开报道提到,家属称其自 2016 年起炒股、炒币,拥有一些比特币。这个事实是否成立,要靠早期交易记录、充值提现记录、钱包地址历史、交易所账户和资金来源证明来支撑。
所以,涉币盗窃案件里,金额辩护不是简单争论“虚拟货币有没有财产属性”。真正要做的是把每一笔被指控的资金,从来源、取得、转换、转移到扣押全部画出来。链条断在哪里,混同发生在哪里,价格用什么时间点和什么依据计算,都会影响案件结果。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这起案件中,公开报道提到的另一个指控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检方认为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赌博网站 184 万余名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辩方则提出,相关移动硬盘未封存、电子数据有多次修改痕迹、很多信息并非完整个人信息、行为人并未以此牟利等意见。
类似案件里,“数据量很大”很容易制造心理冲击,但刑事判断不能只看数量。
要先看这些数据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网站账号、投注记录、IP、设备号、代理编号、返佣比例、下线数量,这些数据可能很敏感,也可能对案件侦查很重要,但它们是否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不能当然推定。
还要看数据取得、保存、鉴定和比对过程是否可靠。电子数据案件最怕一句话概括成“从硬盘里发现了多少条信息”。硬盘什么时候扣押,谁保管,是否封存,镜像如何制作,哈希值是否一致,数据是否被修改,去重规则是什么,哪些字段被计入个人信息数量,这些都是可以影响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
再往深一层,还要看个人信息行为和取财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获取后台数据只是为了筛选返佣比例高、下线多的代理账户,并没有另行出售、提供、交换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那么是否应当单独评价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是作为取财行为的手段环节整体评价,就会成为辩护争点。
这不是替行为人当然开脱,而是提醒家属:看到起诉书里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要只被数字吓住。先把数据类型、识别性、完整性、取证程序、用途和获利情况逐项拆开。
技术人员涉案
这类案件对技术人员尤其有提醒意义。
很多网络安全、数据、区块链从业者会把自己的行为理解成“发现漏洞”“跑数据”“看后台”“做测试”“薅平台”。但刑事司法不会只看你怎么称呼这个动作,而会看这个动作在完整链条里发挥了什么作用。
如果只是发现漏洞并依法报告,和利用漏洞进入系统、导出数据、控制账户、转移资金,完全不是一回事。
如果只是研究链上交易,和明知资金来自网赌、诈骗、洗钱链条仍提供地址、通道、脚本、兑换服务,也不是一回事。
如果只是接触一部分技术接口,和能够理解平台代理层级、返佣规则、账户绑定逻辑、资金结算路径,并利用这些规则取得收益,刑事风险也完全不同。
技术能力在案件里往往不是中性的。它可能成为行为人明知、控制能力、实施能力和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证据来源。聊天记录里怎么说漏洞,代码和脚本做了什么,后台登录过哪些页面,是否规避验证,是否隐藏身份,是否分散转移资金,都会被拿来还原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家属和当事人先整理哪些材料
如果家属遇到类似案件,不要把全部希望放在一句“对方也是违法的”上。这句话最多只能说明案件背景复杂,不能替代事实和证据。
更现实的做法,是尽快整理几类材料。
一是程序材料: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文书、办案机关和罪名变化情况。涉币案件里,两地办案、重复扣押、异地管辖、扣押后变现都可能成为程序审查的入口。
二是技术材料:涉案服务器、后台、账户、权限、登录日志、代码脚本、漏洞利用方式、数据导出范围、设备扣押和电子数据提取过程。技术问题不能只靠口头解释,要能转化为案卷里看得懂的证据问题。
三是资金材料:银行卡流水、交易所账户、链上地址、交易哈希、冷钱包记录、OTC 对手方、早期购币证明、资金来源说明。尤其是被扣押虚拟货币和指控犯罪所得之间的对应关系,要逐笔核对。
四是沟通材料:聊天记录、邮件、工单、报酬约定、交易对手身份、是否有人指使或诱导、是否存在出售数据或另行牟利的证据。主观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很多时候就是从这些碎片里被推出来的。
五是家庭和公司背景材料:从业经历、合法业务、早期投资记录、公司经营资料、收入来源、家庭资产来源。它们未必直接决定罪与非罪,但对解释资金混同、早期持币和行为动机有帮助。
写在最后
虚拟货币“黑吃黑”案件,最容易让人误判。
一边是赌博网站、黑钱、境外平台,家属很容易觉得“这怎么还能保护对方”;另一边是比特币、链上地址、后台数据、个人信息、异地扣押,办案机关又很容易把案件往高金额、高技术、高危害方向推进。
真正的刑事辩护,不能停在情绪判断上。
盗窃罪要看取得的到底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谁控制,怎么取得,金额怎么计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看数据能否识别特定自然人,数量如何核定,是否有独立用途;涉案虚拟货币要看来源、流转、混同和扣押处置是否能形成闭合证据链。
如果你或家人已经卷入类似涉虚拟货币、技术入侵、平台资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第一步不是在网上找一个绝对答案,而是把案件阶段、罪名变化、扣押清单、链上地址、资金流水、后台权限和电子数据取证情况整理清楚。不同事实结构下,结论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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