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的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里,交易所永续合约已经不只是一个产品名称。
很多案件进入侦查后,案卷里会出现类似表述:用户充值 USDT,在平台上选择 BTC、ETH 等交易对,判断涨跌方向,使用杠杆开仓,行情反向波动后发生爆仓。再往后,做多做空被写成“买涨买跌”,强制平仓被写成“赌输亏损”,平台员工也可能被放进“帮助赌场运转”的叙事里。
但永续合约到底是什么?它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放进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甚至诈骗的审查框架?交易所里的技术、产品、运营、客服、财务等不同岗位,在案件中又应该看哪些事实和证据?这些问题,比单纯争论“永续合约是不是赌博”更重要。
文章先给一个基本判断:虚拟货币永续合约在中国大陆不是一个可以正常开展的合规业务,境内主体面向境内用户提供合约交易、推广导流、支付结算和相关中介服务,都存在很高的刑事风险。
但是,“不合规”并不自动等于“开设赌场”。
同样叫永续合约,可能是未经许可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是借合约名义组织固定开奖的赌博盘,也可能是假行情、假深度、限制提现的控盘诈骗。三种案件事实,罪名方向、证据结构和个人责任都不一样。刑事定性如果只抓住“涨跌、杠杆、爆仓”几个词,很容易把不同类型的交易所案件压成同一个罪名。
永续合约为什么会被公安写成“买涨买跌”?
永续合约之所以容易被误读,是因为它在用户界面上确实很像一句直白的话:看涨就做多,看跌就做空。
用户选择 BTC、ETH 等交易对,设置杠杆倍数,投入保证金,形成一个合约头寸。价格朝判断方向变化,账户出现浮盈;价格反向变化,账户出现浮亏;保证金不足,系统触发强制平仓。
如果只看到这一层,办案人员很容易把它理解成“押大小”。但金融交易和赌博活动的关键区别,不在于页面上有没有涨跌,也不在于用户有没有投机心理,而在于用户开仓以后是否还能控制风险。
在真实合约交易里,用户持有的是一个持续变化的头寸。行情不利,可以平仓止损;保证金不足,可以追加;杠杆过高,可以降低;判断变化,可以减仓、反向开仓或者做对冲。即便行情有利,只要用户没有平仓,账面盈利也仍然只是浮盈,不是已经结算到手的收益。
赌博盘的结构不同。用户下注之后,通常只能等待一个固定结果。到点开奖,输赢确定,赌资转移。中间不能通过补保证金、减仓、对冲或者提前退出改变风险。
这就是“合约头寸”和“下注”的差别。
办案中真正需要警惕的,是这种语言转换会在不知不觉中改变案件方向。用户原本是在合约页面上开多、开空、加保证金、平仓止损,到了笔录里却只剩下“买涨买跌”;原本是保证金不足触发强平,到了损失描述里变成“赌输”。一旦案卷从这个角度开始铺陈,后面的证据就很容易围绕开设赌场罪倒推,而不是先把平台的交易机制查清楚。
永续合约和赌博怎么区分?关键看是不是买定离手
讨论永续合约和赌博的边界,有一个案例经常被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46 号陈庆豪等人开设赌场案。这个案例经常被拿来说明“借金融行情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但如果只记住这句话,反而容易误用。
案件里的平台不是正规的外汇交易平台。行为人下载安装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又在自制网站和插件里接入外汇行情,让用户选择某一外汇品种,在一分钟到一小时不等的期限内选择“买涨”或者“买跌”。用户下单时要先确定金额和方向,到期后看价格涨跌方向。方向猜对了,按平台规则获得收益;方向猜错了,本金全部亏掉。
这一套玩法表面上有外汇品种、有 K 线、有行情软件,甚至用户也确实在判断市场涨跌。但法院认定开设赌场,关键并不是因为它出现了金融行情,而是因为平台把外汇价格改造成了一个二元结果:到期时涨还是跌。用户在下单之后,并没有真实持有一个可以管理的外汇头寸,也不能根据价格变化平仓、补仓、减仓或者调整杠杆。到期前,用户能做的事情基本已经结束;到期后,输赢一次性结算。
换句话说,指导案例 146 号真正打击的,不是“用 K 线做判断”本身,而是“用 K 线包装买定离手”。外汇行情只是开奖工具,平台经营的不是外汇交易服务,而是围绕充值、下注、到期结算和输赢分配运转的赌局。
这个案例的裁判意义,不在于给某一类金融产品重新分类,而在于识别披着金融行情外衣的网络赌博形态。只要平台把行情波动改造成固定时间、固定输赢、固定结算的二元结果,用户又不能在过程中管理风险,刑法就可能穿透它的金融包装。
把这个逻辑放回永续合约案件,边界就比较清楚了。如果某个平台所谓“永续合约”只是让用户在固定时间押涨跌,押对给固定收益,押错本金全亏,期间不能平仓、不能补仓、不能调整仓位,到点由平台统一结算,那它很可能落入指导案例 146 号的判断路径。
但如果用户可以持续持仓,可以平仓、减仓、补保证金,盈亏与开仓价格、仓位规模、杠杆倍数和标的价格变化直接相关,就不能只因为它也有“买涨买跌”的界面,把它等同于二元期权式押大小。
所以,146 号案例不能被简单理解成“凡是借行情判断涨跌都可以认定赌博”。它给永续合约案件留下的真正审查问题是:用户下单后还有没有风险控制权,平台结算的是一个持续变化的交易头寸,还是一个固定时间点的输赢结果。
永续合约是不是赌博,先看用户有没有风险控制权
交易所合约案件里,单纯争论“永续合约是不是期货”意义有限。刑事案件最后要落到几个可以查证的事实。
价格来源要先说清楚。
平台使用的是外部可验证的价格指数、现货市场价格和清算规则,还是后台可以随时修改价格、插针、改 K 线?如果价格本身由平台单方控制,所谓交易就失去了基础。
用户能不能退出和调整风险,也要落到系统记录里看。
用户是否可以随时平仓,是否可以追加保证金,是否可以降低杠杆,是否可以调整仓位。下注后只能等固定时间结算,更接近赌局;风险在持续持仓中动态变化,就不能被概括成买定离手。
平台到底赚什么钱,是另一个关键问题。
平台主要收手续费、资金费率、做市收益,还是主要吃用户亏损、抽水、返点、代理输赢分成?收益结构会直接暴露平台到底在经营交易服务,还是在经营输赢。
后台控制权必须单独拆出来。
如果后台可以改余额、限制提现、控制行情、强行制造爆仓,案件就不能只讨论开设赌场,还要看是否存在诈骗逻辑。用户以为自己面对市场,实际面对的是平台操控,这和真实合约交易已经不是一回事。
这些事实,比“有没有杠杆”“有没有爆仓”“有没有现货交割”更接近刑法定性的核心。
真合约交易、赌博盘、控盘诈骗:三种平台证据完全不同
把交易结构拆开后,永续合约案件通常会走向三条不同路径。
第一类是真合约交易路径。
平台提供合约规则、价格指数、保证金、资金费率、强平规则和风控系统,用户根据市场判断管理仓位。平台收益主要来自手续费、资金费率、做市收益或其他交易机制。这类业务在内地不被允许,刑事风险可能集中在非法金融活动、非法经营评价、境内用户推广和出入金通道上,但它的结构并不当然是赌场。
第二类是赌博盘路径。
平台让用户在固定时间内押涨跌,押中给固定收益,押错本金全亏。用户不能真实平仓、补仓、减仓,也不能根据行情变化调整风险。平台围绕充值、投注、开奖、结算、抽水和代理返佣运转。这里的 K 线图只是赌局素材,合约只是包装。
第三类是控盘诈骗路径。
平台没有真实交易深度,也没有可信价格来源,后台可以改 K 线、改价格、改余额、限制提现。用户以为自己在交易,实际上是在一个被平台控制的假盘里被诱导入金、制造亏损、限制出金。这样的案件有时比开设赌场更接近诈骗,或者会出现诈骗与其他犯罪的竞合。
这类案件可以先按三条路径拆开:
虚拟货币衍生品被禁止,不等于当然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国大陆对虚拟货币交易和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的监管态度非常明确。2021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已经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明确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不得开展。
这意味着,境内主体面向境内用户开展虚拟货币合约交易、导流推广、支付结算和相关中介服务,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为。
但监管禁止解决的是“这项业务能不能做”,开设赌场罪解决的是“平台有没有组织赌博活动”。前者不能自动替代后者。
如果案卷只能证明平台开展了未经允许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却证明不了用户是在买定离手、押注开奖,证明不了平台围绕赌资抽头、吃用户亏损、控制输赢或者建立代理参赌体系,直接套开设赌场罪就会把监管违法和赌博犯罪混在一起。
非法经营罪同样不能只靠一句“没有牌照”解决。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要落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具体类型。对于新型业务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司法适用本来就应当严格把握。虚拟货币衍生品业务在非法经营罪项下如何评价,不同案件中的司法适用仍可能存在争议,越是这种新类型案件,越要回到法律位阶、监管依据、业务实质和程序要求。
刑法定性不能图省事。一份把真合约交易直接写成赌场的判决,后面可能影响大量交易所员工、技术服务商、运营人员和普通合约用户的风险判断。
交易所员工被抓后,重点看岗位、权限和收入来源
平台如何定性,是第一层问题;具体员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第二层问题。
交易所案件里,“我是打工的”这句话作用有限。刑事责任不按劳动合同上的岗位名称平均分配,而要看具体人站在业务链条的哪个位置。
技术人员的风险,要看他接触的是基础登录、普通运维、数据看板,还是合约清算、强平规则、后台风控参数、价格控制和数据删除。写代码本身不是犯罪,但如果长期维护的就是控盘、插针、限制提现、隐藏真实交易逻辑的模块,性质会完全不同。
产品人员的风险,要看需求文档里到底写了什么。只是设计交易界面,和设计固定开奖、亏损返佣、爆仓复投、代理层级、用户分层刺激,不是一个位置。很多案件里,产品文档、需求评审和后台权限,比口供更能说明参与深度。
运营和市场人员的风险,往往落在境内用户、社群推广、代理返佣、老师带单和充值活动上。如果收入和用户交易量、充值额、亏损额、代理业绩挂钩,就很难把它解释成普通互联网运营。
客服和财务也要分开看。普通账号工单、登录问题、实名失败,和长期处理爆仓投诉、提现异常、充值返利、代理纠纷,是两回事。负责钱包归集、出入金审核、人民币与 USDT 兑换通道的人,则会更接近资金流和结算链条。
所以,这类案件的辩护不能只讲“平台有没有犯罪”,还要把个人岗位、后台权限、收入来源、接触信息和退出时间拆出来。同一平台被定性有问题,不代表所有岗位都会自动进入共同犯罪;平台有风险,也不等于每个员工都在同一层责任里。
家属和公司先整理什么?交易结构比罪名口号更重要
如果公司、员工或家属已经卷入交易所合约案件,最先整理的不是行业观点,而是材料。
平台机制材料要放在第一层:用户协议、合约规则、资金费率、强平规则、价格指数来源、撮合记录、订单簿、做市商协议、风控说明、用户能否平仓和追加保证金的后台记录。这些材料决定平台到底更像交易机制,还是固定开奖机制。
收益结构材料要单独整理:平台收入来自手续费、资金费率、做市收益,还是来自用户亏损、抽水、返点、代理投注额分成。很多案件表面争产品,实际争的是平台怎么赚钱。
后台控制材料不能缺:有没有外部行情来源,平台能不能修改价格、插针、改余额、限制提现,哪些人有权限,权限是否实际使用过。真合约、赌博盘和诈骗盘,经常就卡在这里。
个人材料也要尽早固定:劳动合同、Offer、岗位说明、直属上级、代码提交记录、产品需求文档、后台权限、会议纪要、工作群聊天、工单系统、工资流水、奖金计算方式和离职材料。
主观明知的材料要反向梳理:员工是否接触过用户投诉、提现异常、代理返佣、老师带单、规避监管、删除记录、控制行情、限制提现等内容。知道公司有合约,和明知平台在组织赌博或者诈骗,中间仍然有距离。
这些材料不是为了包装故事,而是为了把平台定性和个人责任拆开。永续合约类案件最怕的不是事实复杂,而是开头就被写成“合约等于赌博”,后面所有证据都围绕这个结论倒推。
结语:永续合约案件不能只从“涨跌爆仓”倒推罪名
虚拟货币永续合约在内地不是一个安全业务。境内团队做合约交易、面向境内用户推广交易所、设计高杠杆产品、搭建出入金通道,本身就可能触碰监管红线和刑事风险。
但高风险业务也要回到准确罪名。
真合约交易,要看非法金融活动、经营秩序和境内推广问题;赌博盘,要看买定离手、投注结算、抽头获利和代理体系;控盘诈骗,要看假行情、后台控制、诱导入金和限制提现。
对从业者来说,不要只用“我们是交易所”“我们有 K 线”“我们对标境外平台”来安慰自己。真正要提前评估的是价格来源、交易撮合、收益结构、用户风险控制权、出入金通道和代理返佣。
对已经涉案的人来说,也不要只拿“永续合约不是赌博”当护身符。案件最后看的,是平台如何运行、钱如何流转、后台谁能控制、员工站在哪个位置,以及证据能不能把具体个人和赌博、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的核心链条接上。
如果已经涉案,先把案件阶段、平台机制、资金流、后台权限、岗位职责、收入结构和已有文书整理成一张事实表,再判断下一步辩护方向。不同事实结构下,结论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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