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AI涉黄第一案”敲响的警钟
最近,备受瞩目的“Alien Chat”涉黄案进入二审。这起被业界喻为“AI版快播案”的标志性案件,再次将“技术中立”的边界与AI生成内容的刑事责任归属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庭审虽在个案,但其引发的法律思考却关乎整个AI产业的未来。该案开发者因“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半,成为国内首起AI服务提供者涉黄获刑的典型案例,被业内称为AI时代的“快播案”。

(截图源于红星新闻)
随着生成式AI(AIGC)的普及,淫秽物品的产生方式正在从“人工创作”向“机器生成”转变。
在“用户指令+AI生成”的模式下,淫秽内容到底算谁制作的?是开发工具的人,还是使用工具的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判决,也决定着整个AI行业能走多远。
开发者被认定为“制作正犯”的逻辑
作为国内首起标杆性案件,Alien Chat(以下简称“AC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当前司法机关对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内容生产者责任”的穿透式审查思路。其论证结构主要围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展开。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制作”是指将特定想法、观念或情感通过构思、设计、安排等方式在淫秽物品中予以表现的行为。
二、案件构成要件分析
法院在认定AC案开发者是否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客观行为:主动设计与干预
开发者并非仅提供中立的聊天框架,而是通过编写并修改系统提示词(Prompt),主动突破了大语言模型原有的伦理限制。其预设的英文提示词中包含“露骨的性都是被允许的”等明确指令。司法机关认定,这种对生成机制的人工干预,实质上完成了对淫秽内容的“构思与设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作”行为。
2.主观目的:明确的牟利意图
该应用采用付费会员制运营,至案发时已非法获利人民币363万余元。这一大规模营利事实,直接印证了开发者具有明确的“牟利目的”。
3.核心认定原则:实质控制力
法院在裁判中采用了“实质控制力”原则作为关键认定标准。尽管淫秽内容以“人机互动”形式呈现,但开发者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提示词、突破模型限制,实际上主导并决定了AI的输出内容与方向。这一过程具有高度的可控制性与可预测性,开发者已超越单纯的技术提供者角色,成为违法内容生成机制的整体设计者。因此,法院将其认定为淫秽内容的“源头生产者”,即正犯。
是制造工具?还是制造内容?
在AI涉黄案件中,核心争议在于:程序员开放模型限制的行为,究竟是创造了“淫秽内容本身”,还是仅仅创造了“生产淫秽内容的工具”? 这一区分在刑法判定中至关重要。
首先,行政法规确立了服务提供者的“生产者责任”地位,但这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服务提供者须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这是为了便于监管与追溯,将平台视为第一责任人,主要目的是督促其履行内容安全义务,而不代表其行为在刑法上就属于“犯罪实行行为”。
其次,从技术层面看,系统提示词(System Prompt)的修改本质上是“规则设定”而非“内容创作”。 虽然程序员通过修改System Prompt移除了安全限制,甚至预设了“允许色情”的逻辑,但这一行为在物理上仅是构建了一个“可被用于输出淫秽内容的AI工具”。这与直接编写淫秽小说、拍摄淫秽视频有本质区别。在AC案中,如果没有用户的具体指令触发,这个“工具”本身并不会自动吐出淫秽内容。程序员搭建的是一个“可能产生违法内容的场所”,而非直接生产了违法内容。
简单举例来说:
程序员修改提示词,就好比制造了一把没有刀鞘的菜刀。这把刀确实更容易伤人,但只要无人使用,它就不会造成伤害。真正造成伤害的,是持刀行凶的人。不能因为造刀者去掉了安全设计,就直接认定他行凶。
这种将“开发工具”直接等同于“制作淫秽物品”的逻辑,存在混淆“风险”与“实害”的嫌疑。
武汉大学敬力嘉副教授指出,在AC案中,程序员的行为实际上是创设了淫秽物品制作的抽象危险,是用户的使用行为将这种抽象危险转化为了具体的实害结果。
如果因为程序员通过Prompt影响了生成概率,就将其认定为“制作正犯”,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扩张适用。这种逻辑不仅消解了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的界限,也可能导致对技术中立原则的过度侵蚀。
AI色情内容刑事责任归属的核心困境
关于法院将AI开发者定为“制作淫秽内容”主犯的判决,我们需要从法律基本原则的角度,再做一些深入思考。
核心问题在于:制作“工具”≠制作“内容”
例如,开发一个能生成色情内容的AI,就像是制造了一把特殊的钥匙。这把钥匙虽然能打开一扇不道德的门,但它本身不是门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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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者提供了“工具”:他们的核心工作是创造了一套有对话能力的算法系统。即使他们为了让用户更喜欢用,而把这个系统“调教”得更倾向于聊成人话题,其性质仍然是为他人提供了一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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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与“主犯”之别: 在法律上,提供犯罪工具的人,通常被认定为“帮助犯”(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认定他为“主犯”,必须有更明确的证据,比如开发者和用户串通好去专门制作色情内容,或者开发者自己用AI批量生成色情内容来贩卖。如果仅仅因为提供了功能强大的工具,就直接把提供者当成了内容的主创者,这个逻辑在法律上可能有些跳跃。
其次,司法上“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做法,要防止用力过猛。
现在司法倾向于“穿透”技术的表面,直接看到其造成的危害。但这样做时,不能突破法律本身对犯罪行为的基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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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惩罚过重:不能仅仅因为一个AI应用用的人多、赚的钱多,就忽略行为本身的差异,直接套用最重的罪名(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这可能导致量刑过重,罪责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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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放任”与“追求”: 很多开发者打“擦边球”,主要是为了吸引用户、增加活跃度,他们的主观心态是“放任”不好的事情发生,而不是“积极追求”去制作色情内容。这种行为性质,更接近于“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而不是主动去当淫秽内容的“生产者”。
最后,要分清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门槛。
对于这类行为,国家已经有专门的AI管理法规来约束。如果一个APP增加了“一键脱衣”或“色情聊天”功能,首先是违反了这些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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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行政手段管理:管理的第一步应该是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开发者拒不改正,并且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才可能触犯刑法中“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这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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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是最后手段:如果一上来就直接用最严厉的“制作淫秽物品罪”来处罚,等于跳过了所有的前置管理程序,让刑法冲在了第一线。这与刑法“谦抑性”(即不到万不得已不动用刑法)的原则不太相符。法律应该像阶梯,先给机会改正,严重到一定程度再动用最严厉的惩罚。
结语
在AI时代,到底谁来为色情内容负责,这本质上是在“精准追责”和“过度干预”之间寻找平衡。
从AC案可以看出,破解这个难题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条文,不能简单地把“开发一个工具”等同于“亲自制作了违禁品”。
回顾从快播案到今天的AC案,监管趋势已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了平台和工具的开发者。因此,对于开发者来说,合规不再是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而是在技术深水区航行时必须穿上的“救生衣”——它恰恰是保护自身安全、避免触礁的保障。
对于法律制定和执行者来说,保持对技术创新的包容与审慎同样重要。避免轻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防止“一刀切”的治理,才是真正维护数字行业活力与健康发展的做法。
在规范与创新的天平上,法律不应成为扼杀创造力的枷锁,而应成为指明合规方向、引导技术向善的理性基石。
本文作者
邓小宇,上海曼昆(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邓律师专攻刑事案件,参与办理案件近三百起,具备扎实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在Web3.0犯罪领域尤为擅长,曾为多家知名数字货币交易所提供刑事辩护,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曾获“深圳律协三十周年特别贡献奖”并受多家国内知名媒体采访、数次受行业邀请授课。
李浩均,上海曼昆(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法学学士。李浩均律师曾深度参与多起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高的专注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复杂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目标成为“既懂专业,也懂行业”的争议解决律师,目前专注Web3、区块链、加密货币等新经济领域的刑事、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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